重磅!最高法:銀行卡被盜刷可索賠,信用卡合同不能埋“地雷”

重磅!最高法:銀行卡被盜刷可索賠,信用卡合同不能埋“地雷”
2021年05月25日 14:47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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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銀行卡盜刷、信用卡透支息費、違約金收取等行為引發的銀行卡糾紛持續增多。

  針對這類案件的判定,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在這類銀行卡糾紛中,大眾最為關注的是:銀行卡被盜刷是否可以向銀行索賠?信用卡格式合同“雷區”多、看不懂怎么辦?因盜刷等陷入不良征信,可撤銷嗎?

  針對上述熱點,《銀行卡規定》均進行了規定。25日,相關熱議的話題也沖上了熱搜榜單。

  銀行卡被盜刷可向發卡行索賠

  “近年來,在申領、使用銀行卡過程中,因銀行卡盜刷、信用卡透支息費、違約金收取等行為引發的銀行卡糾紛持續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現增長趨勢,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重要問題。”民二庭負責人介紹,其中,銀行卡盜刷在侵害當事人財產權益的同時,也影響了銀行卡支付市場的安全穩定發展,潛藏著較大的風險。

  發生盜刷,可以要求發卡行賠償嗎?

  《銀行卡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款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在責任清晰之下,發生盜刷的借記卡的本息,以及發生盜刷的信用卡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是可以要求發卡行賠償的。不過,這里面還要涉及責任的厘定、舉證等方面的問題。

  《銀行卡規定》回應社會關切,對銀行卡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即,銀行卡盜刷的最終責任人為盜刷者。因此,持卡人可以基于其與發卡行、收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特約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訴求上述主體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盜刷類型的界定,銀行卡盜刷交易分為偽卡盜刷交易和銀行卡網絡盜刷交易兩種。《銀行卡規定》第十五條對兩種盜刷類型進行了界定。

  民二庭負責人表示,偽卡盜刷交易和網絡盜刷交易的主要區別是,他人是否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刷卡進行交易。銀行卡盜刷交易認定的著眼點是“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該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權交易。

  “銀行卡糾紛類案件近年確實持續增多,因所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容易產生不同理解,也會導致同案不同判。”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懷濤認為,除了對兩種盜刷類型進行了界定,《銀行卡規定》同時解決了發生盜刷時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突破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常規規定。

  關于銀行卡盜刷交易事實認定,《銀行卡規定》主要從舉證責任分配和法院認證規則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同時,民二庭負責人表示,由于在銀行卡交易中,有關支付授權的所有記錄和數據、錄像都掌握在發卡行等主體手中,持卡人難以獲得和掌握,無法對上述證據進行舉證,故依據證據法上“誰占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占有上述證據的主體即發卡行或者收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應承擔舉證責任。

  上海華誠(成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任耀龍表示,從持卡人角度來看,《銀行卡規定》給了持卡人諸多抗辯的理由,比如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持卡人、發卡行的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而這些舉證義務在發卡行。

  信用卡合同“雷區”要警惕

  “在銀行卡實務中,存在發卡行工作人員在向持卡人推介銀行卡時,只強調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還款額的優惠而避談信用卡逾期還款將收取逾期利息、復利、違約金等問題,或者只強調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等優惠,但卻不告知分期付款將按期收取費用、逾期收取違約金等問題。”民二庭負責人在解釋信用卡糾紛案常見背景時說。

  該負責人表示,前述現象導致持卡人在不知道、不理解息費違約金的收取方式以及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交易收取的年利率遠高于普通金融貸款的情況下簽訂信用卡合同,領用信用卡。

  在審判實務中,因為上述問題的存在,時常出現持卡人抗辯償還的利息、復利、違約金、手續費總額過高的問題。發卡行的上述行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引起社會公眾對該條款公平性的質疑。

  同時,高額息費違約金條款導致信用卡債權的不良數額增多,民事糾紛大量出現,甚至產生惡意透支犯罪問題,在給持卡人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的同時,也易引發金融糾紛和社會問題。

  因此,《銀行卡規定》第二條根據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對息費違約金格式條款進行了規制。該條規定: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即是說,在現實中,因為普通民眾確實難以具備計算實際利率的能力,而借款平臺必須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確告知實際利率。

  如何依法確定發卡行收取的息費違約金標準,《銀行卡規定》第二條第二款進行了規定,即:“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底,央行發布公告要求,所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在網站、移動端應用程序,宣傳海報等渠道進行營銷時,應當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簽訂貸款合同時載明。并明確,貸款年化利率應以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貸款成本與其實際占用的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并折算為年化利率。其中,貸款成本應包括利息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

  可撤銷不良征信記錄

  銀行卡糾紛類案件,不免給一些當事人造成征信報告上的不良記錄。對此,《銀行卡規定》還涉及撤銷不良征信記錄等內容,也就是說,即持卡人有權請求發卡行及時撤銷相應不良征信記錄。

  《銀行卡規定》第十四條:持卡人依據其對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不承擔或者不完全承擔責任的事實,請求發卡行及時撤銷相應不良征信記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任耀龍認為,我國信用卡持卡人數量龐大,面臨信用修復的不在少數,《銀行卡規定》某種意義上是信用修復的開始,但仍然需要更全面法律法規政策體系來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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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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