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被“炮損”苗寨的搬遷僵局
俯瞰榮和村中寨1、2、3組及龍灘壩工業場。左下角為龍灘壩工業場,最近的房屋和龍灘壩工業場的主井口相距只有50米。
中寨的兩處地面塌陷坑。2017年統計的塌陷坑洞總共34個,近兩年的塌陷情況尚在統計中。
中寨村民彭光華告訴記者,他家里的裂縫警報器裝了半年,響了五六回。
貴州省清鎮市站街鎮榮和村中寨1組、2組、3組135戶村民正生活在腳下隨時塌陷的恐懼之中。與中寨相隔50米的中鋁貴州分公司鋁土礦麥壩礦區采礦造成了道路沉降、農田塌陷、耕種缺水,大量民房基礎斷裂……
按村民們的說法,這樣的情況源于礦山一方未履行環評批復,當時的環評批復是要求企業將村民搬遷之后才能開工。而在礦山一方,則有自己的解釋。
十多年來,雙方沖突不斷,10個村民作代表的侵權責任訴訟,最終升級為公益組織作為原告,站街鎮政府作為第三人的全國首例因采礦導致地質災害的環境公益訴訟。
此案件由全國首個環境保護法庭——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受理,所圍繞的焦點是中寨1組、2組、3組是否應整體搬遷?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訴,目前此案正在等待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109棟房屋出現問題
榮和村中寨1組、2組、3組村民房屋分布在中鋁貴州分公司鋁土礦麥壩礦區龍灘壩礦段主井東側的溝谷斜坡及道路兩側,坡度在10-30度。這是個純苗族村寨,屬于苗族的一個支系四印苗,村民共135戶,收入主要為種地、打短工和家庭手工業。
寨腳就是礦山。麥壩礦區龍灘壩礦段2007年7月開始建設,采用的是地下炮采法,從地面向下挖主井,然后掘進生產巷道,再打洞、置雷管、炸藥、放炮開采礦層。村民們記得,2010年前后,腳下能聽到炮聲還有打鋼釬的聲音,位于中寨中心位置的中寨小學里,玻璃窗抖個不停。但近兩年炮聲已經在幾公里長的地下巷道里漸行漸遠。
寨子南面有一片約300畝高低不平的玉米地,填土修復的痕跡明顯。站街鎮政府群眾工作站工作人員黃佑忠告訴記者,寨子里以前山泉自然流淌,因此耕地都是水田,種植的也都是水稻,現在地里的水漏光了,種地只能靠雨水,水田只能改成旱田。
寨子東面的一片耕地遍布著許多深淺不一的坑,黃佑忠記得2013年4月的一天,他看到十幾米外有人在插秧,水田里的水突然就沒了,他大喊叫插秧人趕緊跑,話還沒說完,那塊水田就塌了個直徑五六米的坑。
村民王朝洪說,他在2015年曾看到過水牛突然陷落農田的事,“牛的肚皮搭在坑邊,腳全沉下去了,好幾個男人才把牛拽上來”。
不光農田下沉,寨子里的地面也在塌陷。貴州地質工程勘察院地質技術司法鑒定所曾多次前來中寨現場調查,其出具的調查報告顯示,2012年中寨1、2、3組已出現地面塌陷坑17處,2014年5月鑒定時,新增7處。2017年8月貴州省地質勘察開發局115地質大隊受清鎮市法院委托再次調查,發現又新增9處地面塌陷坑,他們給所有塌陷點都做了編號,總共34個,其中4處為村民房屋內發生塌陷。
彭方圓家的床前,是個直徑35厘米,深35厘米的圓洞,用三合板蓋著。彭方圓告訴記者,這個洞最早是2014年突然出現的,他用土回填過一次,3個月后再次塌陷。2016年,彭方圓家再次出現圓形塌坑,這次位置在牛圈一角,6平方米大小、4厘米深。
2015年,楊朝林家房屋背后5米處出現10米×12米圓形塌坑,深度2米。
2016年6月,王朝雄家客廳出現塌陷坑,面積約2平方米。
村民們還發現寨子里存在一條斷裂地理線,這條線由礦山主井口開始自西向東穿過寨子的中心,線南邊的房子會下沉,線北邊的房子則下滑。中寨1、2、3組民房基礎斷裂、倒塌開裂的受損房就分布在這條斷裂線兩邊。
村民房屋多為磚木瓦房。房屋出現的主要是地基問題,因此外觀看不出什么,但走進屋里就會發現變形扭曲的門框、傾斜拱起的地板,使整棟房屋像錯了位的積木。
王仕杰家,4米長呈對角線狀的裂縫貫穿伙房墻體,裂縫最寬處有3厘米,透光。
2018年9月,清鎮市自然資源局(原市國土局)委托村民彭榮忠,對中寨1、2、3組24個檢測點定期檢測,彭榮忠告訴記者,他每隔兩三天就去測量一下房屋開裂的程度,最近彭榮明家的16號檢測點有0.02厘米變化,楊朝林家的14號檢測點加寬了2-3厘米。
清鎮的雨季每年4月開始,一直延續到9月,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78.5%,這也是中寨1、2、3組村民最恐慌的半年,“一到雨季大人小孩不敢睡覺,害怕突然就掉下去。”村民王光說。
黃佑忠告訴記者,雨季來臨,鎮里只能下通知讓村民盡量不要到田里干農活,房屋損害嚴重的村民,人員盡量撤離避讓,到寨子外面找地方住。
2017年7月5日,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委托貴州省地質礦產勘察開發局115地質大隊,就龍灘壩礦段對中寨1、2、3組村民房屋開裂及周邊地質災害的關系進行評估。
當年8月,115地質大隊提交了《影響關系分析論證報告》,《報告》稱調查區所處的龍灘壩無明顯自然原因形成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村民房屋開裂與自然災害無關聯;而調查區內人類工程活動強烈,主要是井巷爆破掘進施工及疏排水,與地面塌陷屬因果關系。
115地質大隊此次共調查了中寨1、2、3組135戶村民的162棟房屋,其中受采礦工程直接影響的是109棟。
清鎮市自然資源局(原市國土局)雷局長說,2017年中寨1、2、3組已被列入全市146個地質災害隱患點之一,涉及50戶233人,地災引發因素為中鋁貴州分公司麥壩礦區開采活動,已明確主體責任在企業。目前這個隱患點已設立了監測員,并納入臺賬化管理,監測方法為傳統的貼紙法和安裝裂縫警報器。
中寨村民彭光華告訴記者,他家里的裂縫警報器裝了半年,響了五六回,每次響完以后都有專業人員來,只是做個記錄,沒有更多的說法。
“廢石堆場”的不同解釋
對于中寨村1、2、3組村民們房屋田地塌陷問題,村民們的意見很一致:房子損毀是鋁廠采礦造成的,因為礦山的存在,這個地方已不適宜居住。因此中寨1、2、3組應實施整體搬遷,由企業集中安置或者貨幣補償。
除了現實的塌陷問題,村民們還有理論依據:2007年貴州省環境保護局對中鋁麥壩礦區的環評批復,已要求建設單位對居民進行搬遷才能開工建設。
記者拿到的相關材料顯示,2007年5月,中鋁貴州分公司取得《中鋁貴州分公司第二礦麥壩礦區坑內開采工程(50萬t/a)環境影響報告書》,7月取得貴州省環境保護局黔環函(2007)250號《關于對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第二鋁礦麥壩礦區坑內開采工程(50萬t/a)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隨后,中鋁貴州分公司書面簽署了“承諾書”,按規定,礦山投產后,每年將繳納200萬元的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2008年3月,貴州省發改委做出核準建設該項目批復。
按2007年環評批復要求,建設單位對距離龍灘壩工業場地500米范圍內的中寨、中寨小學及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居民進行搬遷,在此前提下同意該項目進行建設。掘進回填采礦區剩余部分送廢石堆場堆存,在廢石堆場修建截洪溝,修建攔渣壩和壩下調節池。
中寨1組組長王仕舟告訴記者,對于整體搬遷,村民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環評批復里本來就明確要求中寨搬遷;二是在地災隱患點的生產生活令人恐懼,生命財產安全沒保障;三是左鄰右舍住在一起才能同氣連枝,四印苗的祖先記憶和文化傳承才得以繼續。
在村民們看來,環評批復言之鑿鑿,已要求建設單位對居民進行搬遷才能開工建設,但中鋁貴州分公司至今也沒有按上述要求履行義務。這才有了現在的居所危如累卵的局面。
不過,礦山方面有自己的解釋。
在中鋁貴州分公司礦業公司綜合部負責礦山土地整理、收購、礦區基建、堆場工作的楊本榮認為,“環評里說的工業場地指的其實是廢石場”。
楊本榮解釋說,最初的礦山規劃里有工業場、1號廢石場、2號廢石場,三者緊鄰,中寨及中寨小學均在它們的500米范圍內。1號廢石場是基建廢石場,是指非永久性的貯存場,2號廢石場是生產廢石場,是指永久性的處置場,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楊本榮認為只有生產廢石場才是環評所說的需要設置500米防護距離的具有污染源的固體廢物堆放場地。礦山從2004年取得采礦權開始到2016年環評變更,1號廢石場就一直是使用狀態,擱不下的部分會放到回風斜井廢石場。而2號廢石場雖然征了地,卻一直沒有建設、使用,村民仍在其上耕種。
中鋁貴州分公司分管礦業的副總經理趙坤介紹,2016年8月,為優化工藝和減少對環境的影響,麥壩礦區進行了環評變更,建設期廢石回運至井下充填采空區,對龍灘壩1號廢石場和回風斜井廢石場進行復墾;取消龍灘壩2號廢石場和龍頭山段廢石場,營運期廢石不出井,全部回填采礦區。各廢石場淋溶液對水環境和粉塵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已基本消除,當年12月28日,貴州省環保廳核準變更環評批復。
中鋁貴州分公司認為,按變更后的環評既然已經不再設置廢石場,且已有廢石場對環境的影響基本消除,也就不應再按原環評要求對龍灘壩1號廢石場500米范圍內村民進行搬遷。
3月1日,記者在進村路邊的回風斜井廢石場看到,約六畝大小的廢石場原來是條壕溝,現在已填平復墾,但在南端還有大量被傾倒的廢石裸露在地表,中間混雜有鋁土礦。
中寨村民告訴記者,2016年以前將近10年,這個廢石場堆露天堆放的白云巖、白云質灰巖(具有溶蝕性的碳酸鹽)有六七米高,無覆蓋無圍擋。也就是說,一直沒有按環評要求在廢石場修建截洪溝、攔渣壩。
環評批復所指500米搬遷范圍是針對工業場地還是廢石堆場?清鎮市生態環境局(原環保局)袁局長告訴記者,環評里會有兩種防護距離,大氣防護距離和衛生防護距離,以一個具體的固體廢物堆放污染點作為圓心劃出半徑500米的防護圈,“如果是工業場地作為圓心,500米那范圍就太大了。”50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源于設置廢石堆場的規范要求,工業場地并無衛生防護距離的規范要求。
盡管企業按自身邏輯做了解釋,但也有不同聲音認為,企業有違法事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燦發認為,環評批復中有對審批許可的兩個限制條件,即搬遷中寨、在廢石場修建截洪溝、攔渣壩,企業都沒有履行,按法律講,違反許可中的限制條件,就等于違反了頒發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就是違法;另外,在環評批復中規定企業必須對村寨進行搬遷,然后才同意企業的建設,如果企業沒有履行的話,算是沒有達到環保竣工驗收的要求。下達環評批復的環保部門就應該撤銷環評批復。而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環保部門仍讓驗收通過了,按照《環境評價法》第三十三條,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應追究環保部門法律責任。
村民們認為,變更后的環評僅涉及取消廢石堆場,并未否定原環評,中鋁貴州分公司借著變更環評想要把早該履行的責任,以及1號廢石場與回風斜井廢石場造成的10年的環境影響一筆勾銷,中寨1、2、3組現在的困境,完全是因為企業拼命減少成本,行政部門根本不想追究造成的。
“我們還要多久才能全部搬遷?”
資料顯示,貴州的鋁土礦儲量約占全國的1/5,其中清鎮、修文兩地的鋁土礦儲量最多,品位最高。
清鎮市副市長宋顯胤說,清鎮是傳統重工業城市,擁有十億級循環生態鋁工業示范基地,但清鎮也是貴陽生態保護最敏感的地區,清鎮距離貴陽只有二十多公里,是貴陽的西大門,也是貴陽飲用水源保護區,因此既要發展又要保護環境是清鎮的首要任務。
住在一個老是提心吊膽又日見凋敝的地方,村民王正鳳最擔心的是“我們還要等待多久才能全部搬遷?”但這個問題眼下誰也回答不了。
黃佑忠告訴記者,隨著中鋁貴州分公司采礦造成的地災持續擴大,村民與企業已發生了上百次爭端。
清鎮市站街鎮黨委書記劉勇表示,這些年站街鎮政府和企業都做了大量工作,努力解決矛盾爭端。鎮黨委把村民的訴求集中起來,分門別類并分出輕重緩急,如果有專項資金就由政府解決,比如通過異地搬遷扶貧一批、就業指導幫扶一批等綜合方法,盡可能不讓村民再回老屋擔驚受怕;如果手頭沒有資金就跟企業商量,房屋鑒定下來確屬不能居住需要搬遷,由企業賠償;鑒定下來可以維修的,由企業補償;對于可能要發生的一些道路、農田坍塌等問題,就納入公司建設項目。
2009年至2015年期間,鎮政府多次委托貴州省建筑科學研究檢測中心對村民房屋進行安全性鑒定。中鋁貴州分公司根據鑒定報告,通過鎮政府協助對無爭議的村落小組進行搬遷;對爭議較大的中寨1組、2組、3組整體搬遷糾紛,鎮政府的做法是,引導村民尋求以法律途徑為主的更合理的解決辦法。
中鋁貴州分公司礦業公司總經理高天志說,公司也在積極解決村民的生產生活問題,根據礦山采礦權線(不是環評報告及批復),公司目前實際搬遷129戶,一期異地安置了井田范圍內的上龍井、龍灘壩、龍頭山共80戶,安置到站街鎮西環小區,投資費用3600萬元;二期根據貴州省建筑科學研究中心做的房屋安全性鑒定,搬遷了中坡22戶、中寨12戶,公司支付800萬元用于搬遷貨幣補償;由于田地滲漏,“水改旱”600畝,中鋁貴州分公司按每年每畝700元,每5年為一個周期一次性支付村民“水改旱”的補償,兩期共支付390萬元;塌陷治理400萬元;支付村民的青苗補償費和農賠費共78萬;為解決中寨、中坡村民出行困難,修建鄉村公路6公里,硬化3公里。每年投資100萬元為村民免費供水、供電;今年還贊助了中寨的二月桃花節(四印苗傳統節日)1萬元。
黃佑忠告訴記者,高天志所說的已搬遷中寨12戶的說法并不準確,實際整戶搬遷的只有4戶,其余戶只按要拆除的單個房間如廚房、臥室等,付了拆遷款。
站街鎮黨委書記劉勇表示,中鋁貴州分公司確實做了大量工作,但所做的賠償、補償與村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差距仍大,村民們內心的恐懼揮之不去。
2014年5月,站街鎮組建工作組,參照貴陽市環城高速路建設項目炮損補償標準,每平方米增加5元,制定了《站街中寨(龍灘中坡)村民房屋修復補償標準》,對77戶需作維修加固處理的,逐戶核算后張貼公示,由村民自行維修,但最后無一人領款。
2014年11月,中鋁貴州分公司在與站街鎮政府協商溝通后,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場維修,村民提出,“維修可以,掘地三丈,推倒重建”,導致維修無法實施。
村民彭榮忠告訴記者,炮采不斷,塌陷不斷,公司的做法是你的房子塌了一個角就還你一個角,裂了一面墻就還你一面墻,年年塌就年年補,但這種補丁式的維修治標不治本。村民們的要求只有一個,整體搬遷。
等待二審判決
2015年9月,中寨10戶村民代表發起了對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的侵權責任訴訟,起初是由清鎮市一家律師事務所作代理,但地方律師事務所缺乏專業支撐,政府與市法院協商后,改由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中國綠發會)作原告代理,后來鎮政府又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此案被稱為全國首例因采礦導致地質災害的環境公益訴訟。
2017年1月23日,中國綠發會訴被告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侵權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2017年12月,清鎮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500米搬遷范圍的確定是因為設置廢石堆場的因素,現不再設置廢石堆場,可不再執行500米衛生防護距離的規定;另外中寨屬井田范圍外村寨,應設置長期觀測點,根據受影響情況進行維修或搬遷,并非無條件進行整體搬遷。同時根據專業機構所做的地災風險評估,對造成損害、達到搬遷條件的中寨1、2、3組的23棟房屋進行搬遷(12棟已處于采空區,4棟房屋室內出現塌陷,7棟達到IV級損壞)。
原告、被告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中鋁貴州分公司總法律顧問夏貴學認為,一審判決要求中寨23棟房屋搬遷證據不足,被告認為只有12戶需要搬遷。同時公司也承諾,中寨1、2、3組的房子不管在紅線范圍內還是紅線外,只要出現了風險,公司都承認是他們造成的,但需要權威部門的鑒定,鑒定下來說這個房子還可以修,那就給修,鑒定說這個房子應該搬遷了,那就給搬。
中國綠發會總法律顧問王文勇認為,中鋁貴州分公司提出了一個表面看起來很合理的承諾。但最初環評制度的設立不是著眼于事后,而是防患于未然,中寨整體搬遷是礦山開工前無條件要做的工作,與房子是否開裂倒塌成為危房根本沒有關系,按照環評,在這些房子沒有出現裂縫之前就應該全部搬走。
王文勇認為,中鋁貴州分公司因為沒有嚴格履行環評要求,造成了與老百姓持續十幾年的社會矛盾。如果當初中鋁貴州分公司積極履行了義務,村民不停抗爭的問題就都沒有了,問題真正的核心在這里。
2018年5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目前此案正在等待二審判決。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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