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哪些人可以破產?答案清楚了

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哪些人可以破產?答案清楚了
2020年12月03日 13:09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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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重磅!這個民營經濟大省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哪些人可以破產,破產能保留哪些財產?答案清楚了

  個人破產制度來了!“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機會得到債務豁免,不用再苦惱砸鍋賣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了。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工作指引的發布,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國家層制度設計,到深圳率先于今年6月2日推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再到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多個地方都在積極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的探索浙江作為民營經濟大省,改革開放的先行省份,在個人破產領域實踐先行

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截圖來源:浙江天平

  一直以來,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自2018年底以來,以溫州、臺州、麗水遂昌為代表的個人破產制度探索便逐步開展,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實現破冰。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臺州137件,占比過半;溫州56件,麗水41件。全省共辦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臺州80件,溫州、麗水各33件,紹興1件。

  在債務及清償方面,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涉案債務總額2.027億元,其中擔保債務額2573.251萬元,普通債務額1.77億元,共清償3350.349萬元,平均清償率為16.53%。

  在債權人數方面,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債權人共685人,其中涉及金融債權人138人。

  在涉及執行案件方面,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執行案件712件,涉及執行標的金額2.482億元。

  工作指引發布后,浙江接下來還要怎么做?

  一是穩妥有序在全省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加強法院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在人員、財產申報、查控、處置等方面的銜接配合。

  二是推動配套制度的完善,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平臺,探索發揮政府相關部門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務職能作用,如公職管理人、專項資金、財產信息查詢、信用聯合懲戒等。

  三是積極推動個人破產的地方立法。

  《工作指引》的四大看點

  1.哪些人可以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人在浙江參加社保或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年。

  《工作指引中規定,具有浙江省戶籍,在浙江省內居住并參加浙江省內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請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

  個體工商戶可以參照本指引進行債務集中清理。

  債務人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應當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現場簽名:

  (一)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書;

  (二)財產狀況申報;

  (三)債權人清冊;

  (四)債務方面的證據、收入和支出的證據;

  (五)誠信承諾書;

  (六)法院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2.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會否受到行為限制?重點是“消費行為”

  自人民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之日起至程序終結之日或者債務人行為考察期滿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二等及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機動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3.債務人破產后是否就“一無所有”了?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費用不用于清償債務

  人民法院應當保留債務人及所扶養的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需品不受執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認定下列財產屬于“生活必需品”:

  (一)債務人及其所需要撫養、贍養和扶養的家庭成員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

  (二)因債務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費用;

  (三)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

  (四)無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

  (五)勛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

  (六)專屬于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應當用于清償債務的其他財產。

  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較大、不用于清償債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不認定為生活必需品。

  務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理人提交“生活必需品”清單,并列明財產對應的價值或者金額。

  4.債務人清償順序

  債務人財產在優先清償清理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其他債務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債務人欠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二)債務人所欠雇用人員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等費用,應當繳入雇用人員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依法應當支付給雇用人員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其中債務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債權人未受完全清償前,以普通債權人身份獲得清償。

  浙江辦結全國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負債214萬最終需還3.2萬

  據此前媒體報道,2019年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平陽法院辦結的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

  圖片來源:微信公眾號“溫州法院”

  案情簡介

  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調查,蔡某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

  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圖片來源:微信公眾號“溫州法院”

  2019年8月12日,平陽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管理人對外發布債權申報公告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公告后,平陽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鄭重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愿意承擔法律后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圖片來源:微信公眾號“溫州法院”

  本次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共4名,債權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和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經表決通過上述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愿放棄對其剩余債務的追償權,并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

  同時明確,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現債務人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并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最終,該案得以順利辦結。

  溫州中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陳衛國對該案進行評析時指出,平陽法院辦結的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從國家到地方

  積極推動個人破產制度探索建設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出臺《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要求“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官網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個人破產條例》)。根據該《征求意見稿》,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這是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破冰”之舉,屬于國內針對個人破產首次立法。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工作指引的發布,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對“個人破產制度”這個新事物,大家糾結最多的是——破產之后欠的錢還用不用還?

  此前,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曾發文進行解讀: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這樣的問題其實是很清楚的:個人破產一旦實施,意味著債務人讓渡了所有的財產權,這里的財產權既包括現有資產的所有權,也包括破產期收入的所有權,破產期結束后,債務人方可恢復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場經濟當中,破產是不可或缺的一項制度,是優化資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個人參與市場活動,可以將其視為最微觀的企業。相比企業破產,個人破產制度還多了一層社會意義:個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財產為代價,只對特定時間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未來仍然有重新開始新生活的機會。

  在當前中國的經濟金融環境下,個人破產制度還有另外兩項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將徹底改變債權債務觀念。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勵個人創業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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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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