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柯荊民[微博]
一、按照國際慣例,一億元以上要經過四級審批。一個交易員就可以調動234億資金,無疑風控存在嚴重問題。二、違反了證監會有關券商權益類投資的比例規定。正是因為這兩大錯誤才造成此次錯單,希望能以法治化的方式解決此次事件。
2013年8月16日,是一個可以載入史冊的日子。
中午11點05分,A股突然出現“大逆轉”。在二分鐘內,滬指直線拉升超過100點,成交78億元。對此,市場目瞪口呆。當時傳言亂飛,有基本面的利好消息,如藍籌股T+0,如引入優先股制度,將大市值藍籌股的絕大部分股份轉為優先股等。當然,也有利空的消息。
整個中午,大家都不知道發生了什么。直至臨近下午開盤時,光大證券發布公告,承認自營業務套利系統出現問題。之后,上證綜指一路回落,最終收跌0.60%。
隨后,中金所[微博]發布公告:作為子公司的光大期貨增持大量空頭,其數量之大,足可覆蓋上午光大證券短時間內買入的大量權重股。由于股票跌幅已被鎖定和期指杠桿的存在,光大證券總體會出現巨額盈利。
在短時間內買入大量權重股,而在其后又通過期貨空頭對沖,光大證券的此種行為,無疑涉嫌操縱市場。操縱市場可能是一種刑事犯罪,其問題的嚴重性,遠遠超過套利系統故障:套利系統的故障是一個事件,只負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操縱市場,是指在證券市場進行一系列精準的交易,其目的是為了控制證券的價格。這里值得注意的是,操縱市場是通過一系列的交易實現的,是一系列交易的組合,而達到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結果
就具體情況而言,意圖操縱者在拉升股指之前,如果在高位,購買一定倉位的股指期貨空單,則其拉升股指所產生的損失,完全可以通過股指期貨得到對沖。如果高位空頭倉位較大,就可以由此獲得巨額的收益。就本次事件而言,根據8月16日中金所發布的公告:光大證券旗下光大期貨席位當日大幅增空7023手,總空單高達10194手,不但可覆蓋之前受到的損失,還有很大的盈余。
光有空單,還不能完全說明問題,因為對于這部分期貨空單,可能有二種定性:一、可以定性為光大證券為對沖上午誤操作的股票下跌風險而進行的止損行為,這無疑是合法的。二、可以定性為對違規操作的套利。所以,光大期貨大量新增的期指空單,是被定性為“對沖風險”還是“投機套利”,是問題的關鍵。
值得注意的是,要認定操縱市場,還有二個因素需要考慮:一是時間,空頭的倉位是事先就埋伏好的,還是在發生拉升股票操作之后的自救。二是來源,這些空單是來自光大證券自營部門,還是經紀部門,也就是說,是自己的操作,還是替客戶進行的操作。如果這部分期指空單來自證券自營部門,則光大證券涉嫌操縱市場的可能性大一些,因為由此得到的贏利歸其自己。
另外,如證據表明,光大證券在得知誤操作拉高股票的信息后,向光大期貨進行透露,從而使得光大期貨進行做空的操作,這可能涉嫌內幕交易罪,是另外一種與操縱市場罪并列的嚴重犯罪行為。
即使證監會[微博]通過調查得知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成立,光大證券的系統出現問題,無疑其行為存過錯。有過錯即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從媒體披露的事實看,光大證券的過錯,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內部風險控制存重大問題。就國際慣例而言,一億元以上,要經過四級審批。一個交易員,就可以調動234億的資金,發生這么大的損失,無疑在風控上存在著嚴重的問題。
二、違反了證監會有關權益類投資與凈資本的規定。根據證監會的規定,券商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2012年,光大證券凈資本為131.16億。根據上述證監會規定的比例,則其自營部門參與股票和股指期貨的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31.16億元。但是,僅這次事件,光大證券就使用了將近57億元的額度,包括7億元的期指保證金,以對沖誤操作成交的50億元股票下跌風險。
從上面的數據看,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的權益類投資,已經明顯超過了證監會規定的法定比例,在合規方面存在重大問題。
可以說,正是光大證券違反了證監會有關券商權益類投資的比例規定,以及在內控上出現重大問題,才造成了此次錯單事件。結算之后,有可能出現索賠糾紛,這與當年日本JCOM事件有相似之處。
從當前情況看,主要要二類投資人受到損失:第一類,是跟風買進的投資者。他們會誤以為是政策利好或者其他利好導致股市大漲。盡管他們平時也會出現識判,但這些誤判是基于正常的市場,象“八一六”這類“黑天鵝事件”,是一種比較極端的情況。股市起伏這么大,上午驟增3%,午后一直跌沒。
還有一類是股指期貨的做空機構,有一些因為大幅度的起伏,而被期貨市場強制砍倉。盡管是機構投資者,這類事件也不是他們能夠預見到的。
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梅健稱,目前投資者關注的賠償問題,會進一步討論,如有具體方案會通過公告公布。
但是,投資者的賠償問題,并不是光大證券一家能夠解決的。如果賠償,取決于證監會的調查結果,以及對此的定性。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和證券系統問題,有不同的賠償方法和賠償標準。
作為投資者,目前應該做的是,等待證券會的調查結果,以及對此事件的定性。之后,可以據此跟光大證券協商賠償事宜;如協商不成,可以向證監會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
至于賠償數額,也是根據事件的定性而確定。光大證券的賠償能力,其實不應該太擔心,如果光大證券破產,投資者保護基金可償付剩余的金額。
本次“八一六”事件對證券市場造成的影響,不亞于“三二七”國債事件。但是,由于當時的歷史局限性,“三二七”國債事件并不是采用法治化的方式解決的,造成的結果是:至今國債期貨還沒有重新開通。
所以,我們希望,此次“八一六”事件能以法治化的方式解決。如果有證據表明,已經構成操縱市場或內幕交易犯罪,一定得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如果只是系統、風險控制和合規方面存在問題,就應該追究相關機構或人員的責任。但是,無論如何,對于普通投資人的賠償是應該首先解決的問題。
(本文作者介紹:律師)
本文為作者獨家授權新浪財經使用,請勿轉載。所發表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