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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入市調節金是與民爭利嗎?

2016年06月16日11:29    作者:姜伯靜  (0)+1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姜伯靜

  以前農村土地是無法流轉的,而現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出讓、租賃、入股。國家給農地入市創造了條件。這樣看,農地入市征收調節金也不算是與民爭利。至少,之前農地入市在政策上沒有任何可能。

農地入市征收調節金是與民爭利嗎?農地入市征收調節金是與民爭利嗎?

  最近,農地入市又有了新的發展。

  近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以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或其他視同轉讓等方式取得再轉讓收益時,向國家繳納調節金。《暫行辦法》明確,調節金分別按入市或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該辦法適用于國家確定的包括北京大興在內的15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縣(市、區),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與試點時限保持一致。

  在筆者看來,農地入市征收調節金,是農村改革的一個重要節點。而回顧農地入市過程的話,它經歷了以下幾個重要階段。

  第一個,2014年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意見確定,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第二個,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全國選取30個左右縣(市)行政區域進行試點。

  第三個,2015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擬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四個,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而這一次《暫行辦法》的出臺,標志著農地入市進程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在關注農地入市進程的同時,更多的人關心的是農地入市征收調節金這個問題的影響和意義。那么,這里我們有必要思考以下這四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農地入市征收調節金是與民爭利嗎?

  征收調節金,給人的第一印象是地方政府要與民爭利。但事實是不是這樣呢?

  關于由誰來繳納調節金,《暫行辦法》是這樣規定的:“調節金原則上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及再轉讓方繳納。”可以看出,原則上,繳納調節金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既然調節金的繳納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那的確是有與民爭利的跡象。

  但是,以前農村土地是無法流轉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更是“牢不可破”。現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但可以出讓、租賃、入股,而且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本的界定參照國有土地的成本核算方式。這在之前是難以想象的。應該說,國家給農地入市創造了條件。而按照國土部相關負責人的解釋,“確保收益與責任對等、權利與義務統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履行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義務,承擔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等社會責任,按規定應繳納相關稅費。”

  這樣看,農地入市征收調節金也不算是與民爭利。至少,之前農地入市在政策上沒有任何可能。

  第二個問題:征收調節金會阻礙農地入市嗎?

  日前,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處理好農民和土地關系,促進“三農”工作健康發展》的文章。文章中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97宗約1277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總價款達15.7億元。”按照這個數據,目前農村土地每畝價格約為122.9萬元,約1843元/平方米。

  算一下,按照這個標準,調節金的繳納會是個不小的數字。

  正是因為數目不菲的調節金的征收,那么問題來了,征收調節金會阻礙農地入市嗎?

  當然,如果調節金不影響入市農地總價款的話,那也不會對農地入市產生影響。

  如果因為要繳納調節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此提高土地出讓價格,把這部分調節金轉移到總價款上的話,那對農地入市產生影響也并非不可能。只是,這樣的話,農地入市總價款就會隨之提高,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受讓方、承租方,會接受這種總價款的提高嗎?

  而如果不提高農地價格,農民愿意繳納調節金嗎?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大問題。

  第三個問題:征收后的調節金如何使用?

  調節金用到哪里去,這無疑是人們最關心的問題。

  《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調節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試點縣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規定,“調節金征收相關工作經費列入試點地方同級財政預算。”國土部相關人士在解讀該辦法時還補充,“試點期間省、市不參與調節金分成。”

  應該說,調節金的征收,給日益困難的縣一級財政解了燃眉之急。

  但是,如果能把這部分資金拿出一部分來,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方即轄區農民“專款專用”的話,豈不是更好?

  第四個問題,征收調節金后,會不會催生新的土地財政,會不會產生逼農民進城的怪現狀。

  之前,農村強拆的教訓我們還歷歷在目。而一些地區,靠出讓土地維持地方財政的教訓還在眼前。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征收,會有兩個直接結果,一是財政收入增加,二是農民進城。如果讓地方政府嘗到甜頭的話,那新的土地財政依賴癥會不會產生呢?會不會產生這種情況:縣一級政府以不同的形式推動農民出讓土地進城。

  姜大明在《處理好農民和土地關系,促進“三農”工作健康發展》中寫道:“進不進城、退不退地,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選擇,可以示范和引導,但不能搞強迫命令、不刮風、不一刀切。”希望地方政府能夠做到這幾點,也希望征收調節金不會催生新的土地財政,也不會產生逼農民進城的怪現狀。

  農村改革是個重要的議題,希望農地入市征收調節金的試點能夠成功,為全國性的推廣提供更多更好的經驗。

  (本文作者介紹:專欄作者,首屆世界互聯網大會最佳新聞評論獎得主,iDoNews 簽約專欄作者。)

責任編輯:鄭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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