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或損失主要表現在四方面,金融監管反映遲緩或不力使企業打著各種欺詐性旗號非法進行社會融資的罪惡陰謀得逞讓受廣大金融消費者上當受騙,成為社會非法金融活動的犧牲品。
又到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了,這一天國家工商、質檢、司法等部門總跳不出慣例,會通過媒體曝光一大批消費領域的假冒偽劣商品;同時也要銷毀一大批假冒偽劣商品,讓廣大國內消費者既對監管當局的行為表示認可和贊賞,又對自身合法消費權益得到維護而揚眉吐氣和興奮快樂。
但有一個問題需要重視,每年打假重點都集中在具體有形的商品制假售假領域,而對一些無形的知識產權領域打假似乎進展不利、效果不明顯,廣遭社會各界埋怨;尤其對金融領域的假報表、假數據、欺詐操縱市場的經營行為、亂收費行為、金融創新的漏洞或缺陷、社會亂辦金融等方面打假,更是缺乏科學的、系統的、配套的長效機制,飽受社會詬病,也讓廣大金融消費者更是蒙受了巨大損失;雖然金融監管當局也已成立了為消費者維權的有關機構(部門),但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揚”的行業管理思維左右,沒能真正為金融消費者維權,導致許多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要么打馬虎眼,執法的辮子總是高高揚起輕輕落下,無法起到有效震懾力,也無法剎住金融領域的“坑蒙拐騙”現象;要么相互推諉、踢皮球,使相關金融欺詐案件成了無人管的“無頭案”,使被坑害的金融消費者投訴無門,只得將受到的損害“打落門牙往肚里咽”,讓不少金融消費者頗感無奈。
目前,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或損失主要表現在四方面:其一,金融監管反映遲緩或不力使企業打著各種欺詐性旗號非法進行社會融資的罪惡陰謀得逞讓受廣大金融消費者上當受騙,成為社會非法金融活動的犧牲品。如2015年9月昆明泛亞有色金色交易所的一款“日金寶”的資金受托產品,由于監管缺失,加之當地政府為企業站臺,令這家號稱世界最大的稀有金屬交易所,延續了數年瘋狂的圍獵資本游戲,最終資金鏈斷裂,20多個省份的22萬投資者的430億元資金難以討回。這起案件實在令人痛心疾首。此外,還有金賽銀事件、MMM金融互助、E租寶事件、數千家P2P平臺資金斷鏈跑路、民間借貸崩盤案件等等,不勝枚舉,使我國社會亂辦金融現象甚囂塵上,讓廣大普通民眾飽受折磨、深受其害,蒙受了巨大損失。而且社會亂辦金融現象至今仍沒得到有效根治,民眾仍處亂辦金融活動的“水深火熱”之中。
其二,金融內控機制失靈,致使“內鬼”內外勾結作案得逞,忽悠金融消費者,導致金融消費者信息泄密,讓廣大金融消費者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就拿銀行理財產品來說,銀行“飛單”案近年不斷暴發,它是銀行員工被投資公司的高傭金所吸引,私自與其他投資公司“勾結”,以銀行的名義出售投資公司的理財產品,并過分夸大收益加以蒙騙,誘導金融投資者上當的金融欺詐行為。如2016年暴發的上海光大銀行員工“飛單”案,兩名理財經理私售理財產品給眾多客戶,結果產生無法兌付的風險,涉及的投資者達80余人,金額達上億元。上海銀監局也首次就銀行“飛單”公開答復,坦承相關銀行在員工管理上存在漏洞,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再來看看高額貼息存款,實際也是由于內控不嚴挖掘的一個巨大的誘人陷阱。近年該案也屢有發生,最有影響力當屬2014年暴發的工行甘肅省臨夏東鄉(縣)支行高額貼息存款案,16位來自蕭山、杭州、寧波等地的存款人,把高達2.88億元巨額資金存入該行,使存款至今依然難以兌付。其三,期貨市場大戶通過資金包團、操縱賬戶等手段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讓不少參與期貨投資者血本無歸、欲哭無淚。不少期貨實際上就是一場對賭游戲,交易軟件被后臺人為操縱,交易所、會員、代理商層層設置陷阱,行情處于高位時不能平倉、本該下跌的產品價格,在交易軟件上卻直線飆升。
勢單力薄的散戶們要想賺到錢,幾乎是不可能的,虧損的錢都被代理商賺走了。如全國首例操縱商品期貨合約價格刑事案件揭露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為確保所持買期套保持倉順利進入交割月,國內第一大甲醇貿易商欣華欣公司時任總經理姜為運用42個機構賬戶和個人賬戶,通過囤積甲醇現貨和集中資金優勢(共動用資金14億余元)、持倉優勢操縱“甲醇1501合約”,非法獲利近千萬元,當事者被判刑。其四,金融政策不穩定或打折扣引發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既讓金融投資者深感苦惱,也讓金融部門自身形象受到損害。如2015年股災時,輿論媒體及相關專家實質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如《人民日報》當年曾刊發文章說4000點是牛市起點,結果散戶進去大盤瞬間崩潰到2850點;央行周小川行長在大盤指數5100點時頻繁發文指出股市正健康發展,結果最后一批央行違規信貸資金順利從股市套現后大盤見頂;證監會表示證金救市資金3年內不會撤離,結果3個月后解套第一個跑了;證監會在股指3600點公告說股市4500點以下不會發新股,結果3400點就急的發新股了,使股指一直萎靡不振,等等,不一而足,讓廣大投資者一直處于金融風險旋渦不能自拔,2015年股災一下消滅了90萬戶中產家庭,讓股市成了洗劫個人財富的“絞肉機”。
此外,還有金融機構數據造假方面的問題現在也尚未禁絕,主要是為了完成考核業績,在不良貸款、利潤、存款等方面的數據不真實反映,賬外經營,地下信貸行為,資金通過各種暗道流入資產泡沫領域釀造系統性風險隱患,還有假委托、假拆借、超計劃、繞規模等等,使銀行由過去的“三鐵”成了如今的“三蛋”,既導致了金融數據失真,掩蓋了銀行經營風險,也影響了金融宏觀調控政策制定的準確性、靈敏性和有效性,坑害了整個國家的經濟利益;這是金融部門的內部事務,這里就不再具體闡述了。
而據分析,導致目前金融打假尷尬狀態原因有四方面:首先,金融機構沒有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放在重要位置,依然處于坐而論道狀態。表現在監管當局雖有機構,但人員少,精力有限,無法對所有金融投訴案件進行全部處理,甚至不少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維權工作不重視,總認為是分外之事,抓得過嚴不僅影響金融業務發展,也會加大金融監管部門與金融經營機構之間的矛盾。為此,在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上難痛下殺手,不肯下猛藥;在遇到金融維權難題時,總會繞道走,或心照不宣,蜻蜓點水,敷衍了事,致使不少金融消費侵權案件泥牛入海,無法給消費者滿意處理或答復。其次,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存在問題,很多制度依然停留在文件上,掛在墻上,難以落實到實際工作中,使內控制度成了擺設,監管嚴重失能。近年,銀行機構追求自身利益的觀念占了上風,缺乏足夠的社會責任感,片面追求業績考核忽視對員工思想教育引導,以業績論英雄,出現了“一手軟一手硬”現象,使銀行“內鬼”滋生其中并得以作案的時機。
再次,金融維權信息不透明,民眾缺乏足夠的知情權和話語權,在維權時處于弱勢地位,有時甚至贏了官司輸了錢,導致維權艱難或干脆放棄維權、私了等現象發生,使金融監管部門金融維權失去有力的社會輿論監督。這是當前金融消費者維權最糾結的問題,碰到遭受權益侵害時,一方面舉證難,導致訴訟無法進行;另一方面維權時間長,成本大,普通民眾消耗不起,使不少金融消費者在遭遇權益侵害時只能選擇沉默。最后,沒有形成金融維權社會合力,金融維權依然只是金融監管當局單獨“玩的”一曲“獨角戲”,且不少侵害金融消費者的案件沒有上升到法治高度,對金融業“假冒偽劣”服務行為缺乏威懾力。因為目前侵害金融消費者案件,除了觸犯國家刑律的大案之外,大都只停留在金融監管規章處罰層面,即使處罰也很難“傷筋動骨”,無法對金融機構違規違法經營行為起到“殺一儆百”之作用,使金融領域的假冒偽劣活動屢禁不絕。
針對金融領域的假冒偽劣現象及其形成的原因,筆者認為金融打假應從四方面切入:第一,金融監管當局應把金融消費者維權納入金融監管重要內容和目標,完善金融維權機制,暢通金融維權渠道。同時,結合金融監管改革,整合相應金融維權資源,提高金融維權效率;尤其將金融維權引入正軌,建立金融維權責任制,實行金融維權責權利對等,夯實金融消費者維權基石;扎實開展好金融消費者維權工作,消除金融維權流于形式、走過場或打馬虎眼等不良傾向;由中央政府層面進行嚴厲考核,建立金融維權頂層制度設計,對金融監管機構有案不報、有案不查或查處不力、達不到金融權益被侵害者利益訴求時,中央政府監管機構可追究金融監管機構行政的、經濟的責任,增強對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維權的觸動力和威懾力。第二,金融監管機構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對存在漏洞或覆蓋不到位的金融違規違法經營行為全過程的有關制度進行及時修訂。
同時,增強制度落實力和執行力,有制度不執行被沒有制度更可怕,目前金融內控制度不少,但缺乏嚴格執行和精益求精的落實精神,金融監管當局通過制訂督促金融機構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有關制度,使金融機構實現業務和員工思想引導兩手抓,實現兩手都硬;并完善業績考核機制,建立正確考核導向,消除片面追求業績行為,從內部源頭上堵塞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事件的發生,不給居心叵測的銀行員工以任何可乘之機;同時除了問題能及時得到查處外,對金融消費者受損害的利益進行及時補償,消弭社會各界對金融機構的責難和非議。第三,建立完整的金融維權社會體系,提高金融消費維權的透明度,使金融消費侵權案件能及時上達金融經營機構和金融機構的高層,使金融侵權案件能得到高度重視,消除查處障礙。并完善信息反饋機制和監督渠道,設立金融侵權舉報電話,聘請金融維權社會監督員,金融監管機構和地方金融行業管理部門設立查處機構,充實查處力量,接受金融消費侵權舉報,實現金融侵權行為監管的全覆蓋,鏟除金融侵權案件滋生的社會土壤,提高金融侵權案件查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縮短金融消費者維權時間,降低金融消費者維權成本,讓金融消費權益受害者滿意,也讓金融監管機構真正發揮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神威。
第四,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法治力度,將金融消費者所有維權行動上升到法治層面,有效保障金融消費者維權的順利推進,建立金融消費者維權良好社會生態,實現金融維權的正常化和法治化。具體說,就是取消金融消費者維權的部門規章,將侵害金融消費者所有維權活動全部納入法治軌道,徹底消除過去金融消費者維權無法可依或依法不足的尷尬局面;同時,要做到嚴峻刑法,加大金融領域假冒偽劣行為的違法成本,無論是金融機構違規違法還是金融機構員工違規違法行為導致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除追究行政的、經濟的處罰責任之外,對造成一定數額的損失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增強金融消費者維權的法治威懾力,有效剎住金融領域的假冒偽劣行為。此外,加大執法機構聯合執法力度,消除過去執法各自為政、相互分離、執行力軟弱渙散狀態,有效整合金融維權監管資源,形成金融維權合力,使金融假冒偽劣行為無處遁形。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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