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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真的可以不需要設門檻嗎

2016年01月25日13:56    作者:李庚南  (0)+1

  文/新浪財經金融e觀察(微信公眾號:sinaeguancha)專欄作家 李庚南

  如果我們的監管還沒有強大到能及時識別風險、及時發現違規行為并予以處罰,如果還不能產生使P2P平臺不敢跑、不能跑、不愿跑的震懾力,那么設立必要的市場準入門檻,將風險關口前移顯然是理性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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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瞅著P2P網貸監管細則征求意見截止日期日益臨近,一種揮之不去的疑惑也愈加濃厚:P2P網貸真的可以不需要設門檻嗎?

  財經專欄作家肖颯在《P2P新規意見稿的智慧與敗筆》中的一段話可謂正中筆者此刻的心情,“我們應當認真對待,表達自己的真實觀點。如同水泥已經有了,刻了模具,如今師傅說,模具可以小修小改,此時不說更待何時?!要等水泥固定成型?晚矣。”

  應該說,P2P網貸征求意見稿亮點甚多,無論是“四不原則”(不得提供增信、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十大義務”還是“十二條紅線”,大多切中P2P網貸行業時弊和要害。

  那么,既然有了如此嚴厲的監管條款,對P2P網貸設不設市場準入門檻或許無知輕重了吧?筆者何以要對征求意見稿未設P2P網貸門檻耿耿于懷呢?

  這里顯然有個對P2P行業監管認知上的問題。無論是P2P網貸行業自身行業凈化的需要,還是從規范市場運作、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對P2P網貸行業設置必要的市場準入門檻是建立健全P2P網貸行業監管的基礎,是監管規制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誠然,我國正處于轉換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寬環境。但簡政放權顯然不等于簡單放權。但對于金融等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特殊行業,市場準入上顯然應有別于一般的工商企業。畢竟P2P網貸的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因此把好準入關口是根本改變P2P網貸行業“三無“狀況、實現規范發展的第一步,而絕非無足輕重的。

  從國際慣例看,對P2P網貸行業設置必要的市場準入門檻是在保護消費者(投資人)利益方面設置的第一道安全屏障。作為P2P網貸鼻祖國的英國,在政府沒有出臺P2P法律之前,為獲得公眾信任,由Zopa等三家P2P網貸公司領頭于2011年主動成立了行業自律協會(P2PFA),制定了包括對P2P借貸公司的規模、風險管理手段、合法性、網絡平臺建設等共十項規定。明確協會的成員平臺至少有一名董事會成員是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認可的代理人,協會的成員平臺必須保有足夠覆蓋三個月的運營資金,且最低不得低于2萬英鎊。英國政府審核后認可了其合法性,并要求P2P行業嚴格遵守P2PFA所制定的運營法則。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在此基礎上于2014年4月,發布了全球第一部P2P網絡借貸行業法案——《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對P2P平臺的最低資本、客戶資金管理、投資標的的流轉,信息披露、合格投資人等各方面都進行了細致的規定。

  反觀我國P2P網貸行業,一直以來處于“無準入、無標準、無監管”的野蠻生長狀態,平臺“跑路”已成行業常態,每隔幾日,便有驚天騙局爆出。從宣稱要“讓1000萬中國人改變財商觀念,100萬中國人財富明顯增長,10萬中國人實現財富自由”的金朝陽,到泛亞的“日金寶”、E租寶、大大集團…。一樁樁讓老百姓血本無歸的龐氏騙局,詮釋的難道僅僅是普通百姓的無知與貪婪嗎?

  市場呼喚監管和規范。非獨投資人需要監管的保護,穩健規范的平臺也希望獲得一個規范有序的發展緩解。顯然,要消除P2P網貸行業“三無”狀況,規范行業發展,第一要義自當是設立市場準入門檻。所以,自去年互聯網“基本法”出臺后,關于P2P行業的準入門檻的猜測充斥業界坊間,關于最低資本金門檻的種種傳言讓許許多多小平臺寢食難安。業界的關注點,似乎已不是要不要設門檻,——對于規范運作的平臺而言自然希望通過設立門檻達到激濁揚清,而是門檻究竟該怎么設、設多高。

  然而,此次征求意見稿除了要求P2P平臺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外,未設置任何準入門檻。而且明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顯然屬于事后備案。眾多P2P平臺懸在喉嚨的心似乎終于放了下來,但市場的心、消費者的心則懸得更高了,揪得更緊了。

  試想,如果不設任何門檻,勢必意味著P2P平臺“三無”狀態難以根本改變,勢必使P2P網貸行業繼續處于魚龍混珠境況,繼續給不法之徒留下可以堂而皇之進入的大門?三、五個人湊在一塊,隨便建一個網站、購一套軟件便開始做P2P生意的平臺,怎么能讓投資人放心呢?據網貸之家數據,2015年末全國累計平臺數量達3858家,而問題平臺竟高達1326家,投資人踩中“地雷”的概率高達三成以上。而“跑路”的平臺中,不乏資本迷你型平臺,如注冊資本僅500元的安宜貸、1000元的創鑫貸。

  當然,所謂的市場準入門檻并非僅僅指平臺的注冊資本,還包括組建平臺的公司資信狀況、擬任平臺的高級管理人員資質(如有誤不誠信記錄)等。關鍵是要通過市場準入,對行業進入者進行篩選,將明顯不合格者擋在門外。這一點,在國務院最近出臺的《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中已得到充分體現。《規劃》明確指出,要促進互聯網金融組織規范健康發展,加快制定行業準入標準和從業行為規范。按照國務院《規劃》的要求,P2P網貸監管細則顯然還需在市場準入方面“補課”。

  我們知道,門的存在未必一定能夠防住竊賊,但沒有門必定會讓竊賊如入無人之境,甚至會誘使原本本分的人成為竊賊。毋庸忌諱,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某種程度上就是警察與小偷的關系。在社會誠信體系尚不健全的狀況下,如果既無有效的“防竊”手段來守好互聯網金融的門戶,又沒有強健的監管“體魄”可以隨時對抗并制服竊賊,那么市場亂象可想而知,最終受禍害的仍將是消費者(投資人)。

  那么,即將出臺的P2P網貸監管細則是否賦予了市場可以開門拒盜的監管能力呢?

  自P2P網貸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發布后,業內外在驚呼P2P寒冬即將來臨的同時,圍繞征求意見稿的解讀、評論鋪天蓋地,各種視角見仁見智、客觀與偏激共存,相信對監管細則的完善和最終靚麗登場裨益多多。

  從監管的視角看,筆者更關心監管細則能否真正落地?而這將取決于監管細則本身的可操作性(是否切合實際)和執行的有效性。且不論制度執行有效性將毫無例外面臨現行制度環境的考驗外,監管細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空白無疑將影響其最終落地實施。必須明白的是,嚴厲的監管條款并不代表高效的監管。

  一方面,“嚴厲”的監管要求背后是實踐基礎的脆弱性,相關制度設計在可操作性方面尚需斟酌。譬如征求意見稿第九條機構義務部分,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在操作性上即面臨二重困惑:

  一是相關真實性的審核,在現行的信用信息體系下,要求平臺做到的可行性有多大?普通平臺特別是在門檻缺失情況下涌入的一些根本缺乏金融素質的平臺有能力做到嗎?問題的關鍵是,假如平臺未能履行相關真實性審核義務,在法律責任方面并無對應的措施。其實,在把握客戶相關信息的真實性,特別是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方面,即使目前一些傳統的、成熟的銀行也未必能做到。

  二是什么是必要審核?如果理解為盡職審核,則應有相應的問責跟進;如果屬于形式審核,那豈不是“然并卵”?

  又譬如,監管細則要求P2P平臺“不得提供增信服務”,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這無疑是點中了P2P網貸行業的“死穴”。如果嚴格執行,的確可以讓平臺成為純粹的信息中介,但實際效果呢?在目前的信用狀況下,平臺必然失去投資者的信任,絕大所數平臺將面臨客戶流失乃至枯竭的命運,難以持續(平臺存續的基礎實際上依托大數原理,及大量客戶的存在),顯然并不利于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從保護消費者出發,如果沒有了為投資人提供增信的“包袱”,平臺履行相關義務的動能也勢必削弱,甚至滋生平臺與借款人合謀的道德風險(不排除平臺自身就是借款人)。

  其實,即使英國比較嚴格的P2P監管,對平臺提供風險保障也并無禁止。更何況監管細則意見稿在“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部分,又明確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其中的“代償金額”,實際上也說明對機構代償的默認,而機構代償的基礎就是建立平臺風險保證金。平臺能不能提供增信或許并非問題,關鍵是要督促平臺落實、踐行自己的承諾。

  如果一項制度過于理想,看起來很美卻無法落地,最后難免會無疾而終。這樣的例子在我們過往的監管實踐中并不乏案例。

  另一方面,“嚴厲”的監管要求背后是責任追究方面的“軟肋”,這將直接影響監管要求的有效實施。一項制度能否真正落地,關鍵是有無嚴格的、明確的追責機制。從法規的角度看,就是要明確相關監管規定的法律責任。

  這一點,恰恰是監管細則意見稿的“軟肋”所在。盡管意見稿對P2P網貸平臺設定了嚴厲的“四不原則”、“十大義務”還是“十二條紅線”,但在法律責任部分卻缺乏相應的、可操作的違規處罰條款,充斥期間的是“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

  在涉及監管機構責任方面,僅涉及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問責,對P2P監管框架中的其他監管主體并未涉及;即使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責任追究方面,也僅涉及未按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按規定提供行業統計和行業報告等“不痛不癢”的情形,其他則一筆帶過。或許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而言,權責是對稱的,但對市場則是不公的。監管的成本將會轉嫁到市場,轉嫁到消費者。

  所以,在P2P網貸行業監管方面,無論是監管環境、監管能力及監管協調方面均存較大不確定性。如果我們的監管還沒有強大到能及時識別風險、及時發現違規行為并予以處罰,如果還不能產生使P2P平臺不敢跑、不能跑、不愿跑的震懾力,那么設立必要的市場準入門檻,將風險關口前移顯然是理性的選擇。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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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賈韻航 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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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詞: p2p 互聯網金融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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