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時報
繼最高法劃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后,平安銀行在一起金融借款糾紛案中,主張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罰息的請求遭到法院駁回,法院最終判定其按4倍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執行罰息。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被告還錢和利息。但法院駁回:銀行的個貸利率太高,應按照4倍LPR執行。
這下銀行懵了。此前,業內普遍認為,所有持牌金融機構名義上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如今法院的判決,是否意味著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也適用于金融機構?如若適用,將對金融機構影響重大。
法院駁回銀行的起訴
個貸利率太高,不得超過4倍LPR
近日,一則《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在業內引起較大的關注。
根據案例的介紹,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與被告洪輝道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20 年7 月14 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輝道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截止2020 年7 月5 日的利息、罰息、復利83519.85 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 元為基數,從2020 年7 月6 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適合簡易程序,在8 月27 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
平安銀行與被告洪輝道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洪輝道向原告借款21 萬元,貸款期限自2017 年7 月5 日至2020 年7 月5 日,月利率為1.53 %,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被告人僅支付至2018年5月4日第10期,累計償還本金47338.35 元。
法院判決,雙方約定的逾期利率為2%,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限度,對于2018 年5 月5 日至2020年7 月5 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復利,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計算,計52744.27 元。
銀行懵了:金融機構也得參照4倍LPR上限?
或將起訴
這下銀行就懵了。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規定》,明確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4倍LPR(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當時新規出來后,大家便議論紛紛: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會影響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銀持牌金融機構,比如保理、融資租賃等行業的借貸利率?
而根據新規的表述,是“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間訂立”;所以一般的理解是,所有持牌金融機構名義上不適用,其他以貸款為主業但屬于非金融機構需要適用,還有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間借貸都需要適用。
因而,此次法院的裁判案例要求銀行貸款執行4倍LPR,超出了市場此前規定的適用范圍的預期。如果該這一案例的裁判規則被普遍適用,這將對金融機構未來展業產生重大影響。
據財新網報道,一位知情律師指出,平安銀行應該會繼續上訴。
但也有司法界人士認為,民間借貸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機構就更不應該超過這個限度。
責任編輯:潘翹楚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