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連平(植信投資首席經濟學家兼研究院院長)
研究表明,信貸供給對資金價格變化具有高度的彈性,利率仍然是影響普惠金融可得性的關鍵因素,大幅調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實施中仍需從實際出發,漸進推進。在我國,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依然存在,仍需要發揮民間借貸在這方面的積極作用,建議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分步進行,逐步下降到合理水平。
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是正規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對于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近期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事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域三區的規定,旨在于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近年來,普惠金融在監管部門強力推動下持續較快增長。截至 2019年6月末,全國鄉鎮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率為95.65%,行政村基礎金融服務覆蓋率99.20%;全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35.63萬億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余額10.7萬億元,較年初增長14.27%。普惠金融的快速發展有助于改善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供求關系。近年來市場貸款利率水平也在穩步下降,我國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已由2015年年初的5.35%逐步調降至2019年的4.35%。與此同時,2019年的LPR改革,帶動了貸款利率明顯下行,為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下降創造了有利條件,提供了充足的空間。與此同時,伴隨著金融科技和消費金融行業的發展,金融服務的可得性得到了迅速提高,也有助于市場利率總體水平的下降。
在我國,民間借貸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以貨幣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的資產融通行為。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企業之間不能相互提供信貸,進行資金融通。法律同時又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而非信貸類金融機構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則同樣受到嚴格的行業監管,不允許從事除自身業務范圍以外的貸款行為。因此,“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顯然不適用于金融機構借貸。
盡管如此,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于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相對于民間借貸,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監管要求較高;金融機構具有特許性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市場往往不能接受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高于民間借貸的狀況。《規定》的出臺,客觀上可能會對消費金融公司、網絡貸款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小額信貸業務的機構帶來一定的影響。因為這類機構面對的是高風險的客戶和市場,通常推行的貸款利率明顯高于商業銀行,比較接近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部分消費金融公司的名義放貸利率大都是踩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來設置的。《規定》的實施將會促進上述機構相應抑制其貸款利率水平,對實體經濟融資利率水平下降會有較好的積極作用,有助于推動民間金融向實體經濟讓利的進程。
實踐表明,在普惠金融領域,利率并非就是越低越好。較為有效的方法是不要讓利率上限太過接近風險溢價。只有這樣,才有可能有效降低成本,提供更有價值的普惠金融服務。當然,民間借貸利率肯定不能過高,企業依賴高成本資金意味著飲鴆止渴,同時過高的利率培養了食利者階層,從而會削弱實體經濟。因此,民間借貸利率需要把握好的是度。在我國通脹水平長期較為平穩,實際利率持續下降的條件下,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世界銀行指出,對本國利率水平采取某種形式的限制,是各國較為普遍的實踐。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可能導致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太接近風險溢價本身,超出了市場承受能力,有可能帶來民間借貸市場資金供給趨緊,長尾客戶借貸可得性明顯降低;貸款機構可能重新分配小額貸款和大型商業信貸的比例關系,導致普惠金融需求難以有效得到滿足;信貸供給與供求關系偏緊后,市場實際利率反而有可能趨向抬升;民間資金需求在得不到滿足后,有可能轉向地下錢莊等非法借貸領域,刺激非法融資大行其道;部分從事普惠金融的持牌機構可能受到擠壓,與其之前的高風險業務不匹配,導致其經營風險顯露,帶來市場風險隱患。因此,有必要關注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降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研究表明,信貸供給對資金價格變化具有高度的彈性,利率仍然是影響普惠金融可得性的關鍵因素,大幅調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實施中仍需從實際出發,漸進推進。在我國,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依然存在,仍需要發揮民間借貸在這方面的積極作用,建議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分步進行,逐步下降到合理水平。
(本文作者介紹:植信投資首席經濟學家兼研究院院長)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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