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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基金報
中國基金報泰勒
金融圈最近發了一件標志性的事情。
有一家公司叫,湖南高速集團財務公司,買了安信信托的產品,爆雷了。涉及信托資金4億元。
湖南高速集團財務公司與安信信托雖然在《信托合同》中沒有直接約定保本保收益的條款,但在《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的約定是保本保收益的約定,屬于剛性兌付的約定。
結果你猜法院怎么判?湖南高速敗訴,安信信托不用承擔4個億的補償,而湖南高速不僅拿不回4億,還得交500多萬的費用,估計內心是無比崩潰!
分析認為,這是目前安信信托首個因法院認定“剛性兌付”承諾無效而勝訴的案件,或具有標志性意義。
湖南高院認定違規剛兌承諾無效
安信信托二審勝訴
事情是這樣的,26日,*ST安信發布公告,是關于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的進展情況。
公告顯示,12月25日安信信托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上述案件的二審判決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安信信托公司和高速財務公司雙方依據《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關系,而通過其后簽訂的《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改變了《信托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三十四條“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的規定,應屬無效。
高速財務公司主張依據《補充協議》,要求安信信托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權轉讓價款4億元本金及信托資金收益、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托上訴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湖南高速其他訴訟請求。
是不是看起來還有點復雜?基金君給你捋一捋。
此前,湖南高速起訴安信信托,與其認購的“安信安贏42號”產品逾期有關。根據安信信托披露,湖南高速為安信信托發行的信托計劃受益人,涉及信托資金4億元。此前雙方簽訂了《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下稱“涉案協議”),約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托資金不低于1億元,但安信信托并未履行協議。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將安信信托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安信信托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托受益權轉讓價款本金4億元及信托資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違約金(按年利率 10%,限定總額不超過1.25億)、代理律師費98萬元、律師咨詢費60萬元、差旅費9萬元。
此后安信信托提起上訴。湖南高院二審認為,安信信托公司和湖南高速雙方依據《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關 系,而通過其后簽訂的《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改變了《信托合 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受讓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擔了因信托計劃所產生的全部投資風險。而湖南高速則從《信托 合同》中脫離出來,通過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款來獲取利益。
湖南高院認為,如果《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實際履行,會達到委托人從受托人處得到了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結果。其法律關系是名為信托受益權轉讓,實為保本保收益的承諾安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三十四條“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的規定,應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跟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門進行了征詢,主管部門調查了一番之后,認為這一系列操作是保證本金收益不受損失的行為,屬于違規剛性兌付行為。故二審法院認為應認定雙方簽訂涉案轉讓協議系違規剛性兌付行為。
法院還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4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2條規定:信托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
法院表示,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本案中,雖然沒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約定保本保收益的條款,但在《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的約定顯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約定,如前如述,屬于剛性兌付的約定,故該兩協議應認定無效。
法院稱,因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約定資金信托計劃總期限為60個月,雙方約定的資金信托期限未到期,雙方應繼續履行《信托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履行期限內,高速財務公司主張依據《補充協議》,要求安信信托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權轉讓價款4億元本金及信托資金收益、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履行期滿后,高速財務公司如認為有損失,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最后,湖南高速財務公司不僅暫時拿不到4億元,還得承擔一審二審中的500多萬受理費,而安信信托只負擔9000多塊錢的受理費,另外安信信托支付律師代理費49萬元、律師咨詢費3萬元及差旅費45115元。
今年5月初,安信信托因連續兩年虧損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到5月底,安信信托宣布正與重組方協商重組方案,在退市的陰影下,安信信托備受市場關注,根據財報顯示,安信信托2020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1.17億元;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8.1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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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信托公司出兜底函是嚴重的違規行為,不具法律效應
7月16日,銀保監會通氣會上,信托部副主任唐煒會上表示,當前銀保監會正配合地方政府推動安信和川信兩家信托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目前各項工作正在積極進行當中。
關于信托產品的兌付問題,唐煒表示,任何信托產品的兌付原則都是一致的,即要符合信托法律關系和符合信托產品的特征。簡單來講,就是一單一策,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對于有的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監管態度一直是非常明確的,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因為這不符合信托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也違背了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履職的基本要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提出,任何形式的保底承諾都是無效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唐煒表示,未來要繼續加強兩方面的工作,一是繼續加大亂象治理,嚴厲打擊違規提供兜底函的行為,在今年的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活動中,嚴查嚴懲兜底函的行為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一旦查實信托公司有類似的違規行為,一定嚴懲不貸。另外,金融機構投資者作為一個金融機構,在投資信托產品的時候,如果接受了兜底函,同樣是違背審慎經營的原則,也應該予以懲處。
二是繼續加大投資者教育,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希望都深化對信托法律關系以及信托產品特征的認識,信托財產是具有獨立性的,信托的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職盡職的情況下,是以信托財產為限來獲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擔保、兜底、剛兌承諾都是不受保護的,都是無效的。
責任編輯: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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