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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證監會披露了2020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其中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是重災區,兩者分別就占6席及5席。此外,此次納入的還有操縱市場案2宗、內幕交易案2宗、老鼠倉1宗、會計所未勤勉盡責2宗,以及證券、私募違規各1例。
新浪財經股民維權平臺上的10位專業律師對證監會發布的部分經典案例進行解讀,以期為投資者排疑解惑,幫助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風險意識,加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
一、康得新財務造假案
【案件簡介】
康得新虛假陳述案系一起上市公司連續多年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2015至2018年,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編造虛假合同、單據虛增收入和成本費用,累計虛增利潤115億元。財務舞弊作為最為嚴重的信批違規行為之一,嚴重破壞市場誠信基礎和投資者信心,嚴重破壞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是監管部門近年來重點關注、重點監管的違規類型。
解讀律師: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張云律師
【案件焦點】
(1)康得新長期連續財務造假,且財務造假金額巨大,造成結果嚴重、影響惡劣。根據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顯示: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過虛構銷售業務、虛構采購、生產、研發、產品運輸費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研發費用和銷售費用,導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為2,242,745,642.37元、2,943,420,778.01元、3,908,205,906.90元、2,436,193,525.40元,分別占各年度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136.22%、127.85%、134.19%、711.29%,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利潤總額存在虛假記載。在康得新財務造假的“雷”曝光前,康得新一直以業績連年增長的白馬股的形象示人,此前公司實控人還喊出了“千億市值”的目標,因為康得新信批違規買入股票的投資者萬萬沒有想到,康得新實際上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連續四年財務造假的金額均超過年度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100%,嚴重的財務造假致使康得新目前暫停上市,且瀕臨退市,十多萬股民面臨著巨額虧損。
(2)康得新虛假陳述案揭露日存在一定爭議。證券訴訟的揭露日一直都是案件最主要的爭議焦點,康得新在2018年10月29日和2019年1月23日曾兩次遭證監會立案調查,因此在將來的庭審中,雙方就揭露日究竟定在哪一天肯定會進行激烈的辯論。不過從兩次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司公告的內容不同看,目前2019年1月23日成為揭露日的概率較大。2018年10月29日康得新發布的:《關于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中,康得新表示:因未披露股東間的一致行動關系,公司及公司控股股東康得集團、實際控制人鐘玉先生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而在2019年1月23日康得新發布的:《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的公告》,則直接顯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結合最終康得新收到的行政處罰看,2019年1月23日有較大概率成為揭露日。
【律師點評】
康得新索賠案件將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可以索賠時段的時段預計為:在2015年4月15日至2019年1月22日之間買入康得新(002450),且在2019年1月23日之后賣出或持有康得新(002450)的虧損投資者。不過考慮到康得新目前瀕臨退市,且此前已經出現大量的債務違約的情況,雖然預計投資者獲得證券訴訟的勝訴問題不大,但是綜合考慮康得新目前的財務情況,康得新證券訴訟在投資者勝訴之后能否順利賠付仍然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二、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
【案件簡介】
2020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認定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等,于2016至2018年,通過虛開和篡改增值稅發票、偽造銀行單據,累計虛增貨幣資金887億元,虛增收入275億元,虛增利潤39億元。現投資者已就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向康美藥業提起訴訟。2021年2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達民事裁定書,就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系列案,決定采用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進行審理。
解讀律師: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薛天鴻律師
【律師點評】
根據廣州中院下達的民事裁定書,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將可能是全國范圍內較早將代表人訴訟制度運用至證券虛假陳述類型案件的“試水型”案例之一。廣州中院這一舉措反映了新《證券法》出臺后,批量、多元處理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將會是未來的趨勢。在本次民事裁定書中所指普通代表人訴訟,與特別代表人訴訟同為代表人訴訟的下位概念,代表人訴訟一般是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由其中數人代表本方全體當事人進行訴訟的訴訟形式,其設立的初衷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統一處理同類型案件。
本次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代表人訴訟的實體操作依照新《證券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投資者向廣州中院請求發起普通代表人訴訟后,廣州中院對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的實施日及揭露日做了確定,確定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內買入康美藥業股票并持有至2018年10月16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的投資者具備參與代表人訴訟的資格。對于符合上述區間并且加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而言,將會有一個較好的訴訟預期。同時,對于不符合該區間的投資者,也可以另行起訴。
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推行結合證監會在新《證券法》出臺后對上市公司造假行為的嚴厲查處都意味著我國對于證券市場的整頓勢在必行,對于投資者保護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既是信息披露違規的典型案例,也將是投資者保護的標桿性案例。
【案件簡介】
獐子島財務造假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糧”、調節利潤的惡性舞弊案件。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獐子島)少報當年扇貝采捕海域、少計成本,虛增2016年利潤;隨后將以前年度已經采捕但未結轉成本的虛假庫存一次性核銷,虛減2017年利潤,連續兩年財務報告嚴重失實。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背后是法人治理缺位、內控管理混亂,必須壓實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的法定責任。
解讀律師: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張云律師
【案件焦點】
(1)曾經因為“扇貝出走”而引發A股市場廣泛關注的獐子島,最終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并于2018年2月10日遭證監會立案調查,并于2020年6月25日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獐子島涉及的主要違規內容包括:一、獐子島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 2016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二、獐子島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 2017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三、獐子島公司披露的《關于 2017 年秋季底播蝦夷扇貝抽測結果的公告》(以下簡稱《秋測結果公告》)存在虛假記載;四、獐子島公司披露的《年終盤點公告》和《核銷公告》存在虛假記載;五、獐子島公司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2)據相關媒體報道,獐子島案件證監會借助北斗查案,衛星定位數據,對獐子島公司27條采捕船只數百萬條海上航行定位數據進行分析,委托兩家第三方專業機構運用計算機技術還原了采捕船只的真實航行軌跡,復原了公司最近年真實的采捕海域,進而確定實際采捕面積,并據此認定獐子島公司成本、營業外支出、利潤等存在虛假。
【律師點評】
從獐子島違規的情節和造成的惡劣影響來看,投資者起訴獐子島的證券訴訟案件勝訴應該是大概率事件。獐子島的注冊地址和辦公地址均在大連市,因此獐子島投資者索賠案件由大連中院受理,在證監會行政處罰下達之后既有律師團隊啟動索賠流程,并向大連中院提交了訴訟材料,不過很明顯獐子島并不打算爽快的賠償投資者損失。在大連中院受理案件后,獐子島迅速提起管轄權異議,目前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尚未下達,在管轄權裁定后,投資者訴訟才會一審開庭。
在司法實踐中,投資者就上市公司提起訴訟后,上市公司經常提出管轄權異議。所謂管轄權異議,就是上市公司認為受理投資者訴訟的法院對這個案件沒有管轄權,應該到其他法院去提起訴訟。上市公司提出的目的主要在于拖延時間,因為一個管轄權異議從一審裁定到二審,至少可以拖上幾個月。
四、輔仁藥業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
【案件簡介】
2020年10月27日,輔仁藥業輔仁藥業集團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近日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查詢到針對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針對大股東朱文臣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以上兩份決定書指出,輔仁藥業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長期非經營性占用輔仁藥業及子公司資金,期末余額分別為4.1億元、5.8億元、4.7億元和13.4億元,輔仁藥業未在相關年度報告和資產重組文件中依法披露。
解讀律師: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張云律師
【案件焦點】
(1)控股股東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且至今未能歸還。根據輔仁藥業收到的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揭示,輔仁藥業主要為違規包括:一、輔仁藥業 2015 年、2016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二、輔仁藥業重大資產重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三、輔仁集團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提供信息虛假;四、輔仁藥業 2017 年、2018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2018年未及時披露關聯擔保。其中最主要的違規即是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十多億元,如此巨額的資金被控股股東占用,且至今未能順利歸還。直接導致了輔仁藥業經營現金流高度緊張,且嚴重影響了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輔仁藥業預計2020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7.8億元到9.6億元;預計2020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虧損5億元到6.8億元。公司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及資金周轉緊張的影響,公司部分產品生產與銷售受到影響,利潤也隨之減少。需計提減值損失影響,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公司 2020 年需計提壞賬及對外擔保損失約 7.4 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 6.7 億元,影響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較去年同期減少約 5.6 億元。此外,需計提逾期債務違約金影響,由于公司資金周轉緊張、債務負擔較重,大部分債務違約。本期因債務逾期需計提違約金約 3.9 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3.5億元,影響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較去年同期約減少 3.2億元。正是由于控股股東漠視中小投資者權益,肆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導致了一系列的惡果,導致輔仁藥業從年凈利潤數億元的知名藥企淪落至麻煩纏身的*ST的問題公司,中小投資者深受其害。
(2)輔仁藥業虛假陳述案揭露日該如何界定。與一般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立案,公司涉及信批違規才被曝光不同,在證監會對輔仁藥業立案調查之前,輔仁藥業的違規已經顯露征兆。2019年7月,媒體集中曝光了輔仁藥業擁有“18億”貨幣資金,卻無法兌現6000萬分紅的新聞,輔仁藥業也在2019年7月19日收到了的問詢函,隨后在2019年7月26日輔仁藥業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并最終在2020年10月26日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從目前看,2019年7月19日和2019年7月26日都有可能成為本案的揭露日,最終揭露日的確定還需要法院判決。
【律師點評】
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屢見不鮮,紅太陽(維權)、延安必康(維權)等上市公司也出現過類似的情況,但是像輔仁藥業這樣占用資金在曝光后,甚至是證監會行政處罰下達后仍然無法歸還,且將上市公司拉入泥潭的實屬罕見。控股股東的違規行為,嚴重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的權益,針對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監管部門近年來已經加大了監管和查處力度,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控股股東除了遭證監會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之外,還將面臨投資者巨額索賠訴訟。
2020年10月底,證監會行政處罰下達后,投資者起訴輔仁藥業虛假陳述案件就隨即啟動,目前已經有不少律師團隊送達輔仁藥業索賠材料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法院立案通知,證券訴訟流程較長,需要一審、二審方能塵埃落定,目前參與輔仁藥業索賠的投資者仍需要耐心等待。
解讀律師: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薛天鴻律師
【律師點評】
輔仁藥業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長期經營性占用輔仁藥業及子公司資金的行為,屬于明顯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同時也屬于法律所規定的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針對輔仁藥業的違規行為,投資者若欲提起訴訟來挽回損失,首先需要明確自己是否具備索賠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可索賠主體包括于虛假陳述實施日起,至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虛假陳述更正日止,購買了虛假陳述企業的證券,并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虛假陳述更正日之后,出售或持續持有該證券的投資者。
其中虛假陳述揭露日是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較多的方面。虛假陳述揭露日指的是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披露之日,常見類型有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員被立案調查公告日、上市公司收到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日、行政處罰公告日、媒體揭露報道發布日、上市公司自我揭示日、上市公司受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公告日。因在輔仁藥業相關案件中,直至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前并未有相關自我披露行為或媒體的報道,證監會的立案調查之日可以初步判斷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的披露日。
關于輔仁藥業的投資者維權案件現在仍在進展過程中,在新《證券法》出臺后的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大環境,大方向下,投資者維權將會有一個較好的未來預期。
五、凱迪生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
【案件簡介】
2020年5月,中國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凱迪生態未在2017年年報中披露陳義龍實際控制凱迪生態及其大股東的重要事實,隱瞞與陳義龍相關公司間10余億元的關聯交易,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8.8億元。凱迪生態借款費用資本化會計處理不當,導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該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凱迪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交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解讀律師: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薛天鴻律師
【律師點評】
本案不同于傳統虛假陳述案的一個要點在于對虛假陳述基準日的確定。虛假陳述的基準日是指在虛假陳述案件可索賠主體范圍確定之后,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需要為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規定一個截止日期,該截止日期即為基準日。一般而言基準日的判斷標準為,自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起算,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的那天為虛假陳述的基準日。
但凱迪生態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凱迪生態已經退市,另一方面在于凱迪生態在退市前,從揭露日到摘牌日期間股票的換手率相加始終未達到法定要求的換手率100%。這意味著傳統意義上的基準日計算方法不能適用。故根據《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面對情況特殊的上市公司,如摘牌日前換手率未達到100%的上市公司,將以摘牌日作為虛假陳述的基準日。初步判斷,凱迪生態的虛假陳述行為的基準日將為2020年12月16日。
同時,關于投資者較為關注的,針對退市的上市公司是否還能提起訴訟索賠這一問題,實際上答案是較為明確的,無論上市公司是否退市,對于投資者的侵害都是客觀存在的。侵權行為不因上市公司是否退市而受影響,即便公司退市了,投資者仍然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索賠。
六、東方金鈺財務造假案
【案件簡介】
2020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對東方金鈺及相關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62號),查明東方金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間,東方金鈺為完成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業績指標,虛構其所控制的瑞麗市姐告宏寧珠寶有限公司與普某臘、保某、李某青、鳳某、自某堵、張某梅等六名自然人名義客戶之間的翡翠原石銷售交易。通過上述虛構的銷售交易和采購交易,東方金鈺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4,169.09萬元,虛增營業成本4,665萬元,導致虛增利潤總額9,504.09萬元,占當年合并利潤表利潤總額的29.60%。東方金鈺2017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29,487.1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1,038.9萬元,導致虛增利潤總額18,448.20 萬元,占當年合并利潤表利潤總額的59.7%。
解讀律師: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
【案件焦點】
(1)本案虛假陳述實施日如何認定?
《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本案中,東方金鈺2016年年度報告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年度報告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存在虛假記載。2016年年度報告公告日是2017年4月18日,
2017年年度報告公告日是2018年4月21日,最早作出虛假陳述的是2016年年度報告公告日。故,2017年4月18日為東方金鈺虛假陳述實施日。
(2)本案虛假陳述揭露日如何認定?
《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應從三個方面判斷:1、首次公開披露;2、全國范圍發行(或播放);3、對投資者具有強烈的警示作用。
2019年1月18日,東方金鈺發布公告稱“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這是東方金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在全國范圍內的首次公開披露。該公告發布后,股價有明顯跌幅,對投資者具有明顯的警示作用。故,2019年1月18日為東方金鈺虛假陳述揭露日。
【律師點評】
東方金鈺財務造假是上市公司有預謀、有組織,長期、系統實施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若干規定》之規定,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買入該證券;并且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及以后,因賣出或持續持有該證券產生虧損的,才具有索賠資格。可見,虛假陳述實施日和虛假陳述揭露日的準確界定,關系到投資者是否具有索賠資格,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至關重要。本案中,在2017年4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間買入東方金鈺股票,并在2019年1月18日(含當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
【案件簡介】
2020年9月,中國證監會對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認定2020年2月,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曾多次披露的子公司為抗疫相關醫藥中間體主要供應商存在誤導性陳述,同時證監會還認定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虛構了境內外銷售客戶7家,將2017年至2019年相關銷售收入夸大為11,548萬元。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被證監會處以40 萬元罰款,公司高管被處以罰款15萬元至20萬元不等。
解讀律師: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薛天鴻律師
【律師點評】
雅本化學本次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屬于典型的“蹭熱度”行為,即在疫情的特殊環境下故意披露與疫情相關的虛構的利好信息,以期使市場對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產生更高的期望,并以此拉升上市公司股價。這樣的“蹭熱度”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誤導性陳述,從而引起證監會的注意,并處以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在疫情期間,作誤導性陳述,“蹭熱度”的上市公司不僅雅本化學一家,在2020年10月證監會下達的關于延安必康的行政處罰中,也明確了延安必康的“蹭熱度”行為。但不同于雅本化學,延安必康被證監會調查后,其過往年報造假行為也被蘿卜帶出泥一并被查處。
雅本化學的誤導性陳述帶來的結果不僅僅是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對于投資者而言,因雅本化學誤導性陳述而帶來的損失,投資者也可向雅本化學提起索賠。目前已有部分投資者針對雅本化學的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提起了訴訟,但尚未有首例判決下達。本次雅本化學相關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將可能主要圍繞雅本化學的“蹭熱度”的行為是否能被認定為虛假陳述行為,以及該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的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展開。
【案件簡介】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并購標的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園集團)收購長園和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80%股權。為使長園和鷹完成業績承諾,由時任董事長組織虛構海外銷售,提前、重復確認收入,累計虛增利潤3億元。本案表明,給上市公司注入“有毒資產”,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重組參與各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解讀律師: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張云律師
【案件焦點】
長園集團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并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20年10月23日長園集團最終收到了證監會的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行政處罰顯示,長園集團的子公司長園和鷹通過虛構海外銷售、提前確認收入、重復確認收入、簽訂“陰陽合同”、項目核算不符合會計準則等多種方式虛增業績,導致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長園集團虛假陳述案,虛假陳述實施日和揭露日并無爭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長園集團 2016年、2017 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因此長園集團虛假陳述案揭露日應為:2017年3月14日(長園集團2016年年報發布日),揭露日應為:2018年12月24日(長園集團自曝違規日期),因此:在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間買入長園集團,且在2018年12月25日后賣出或持有長園集團的投資者具備索賠條件。
【律師點評】
與長園集團虛假陳述案相似的,上市公司注入“有毒資產”的情況并不罕見,類似的案例還有:寧波東力(維權)、康尼機電(維權)等。因此,上市公司在注入資產或是進行資產重組時更需要“擦亮雙眼”,同時中介機構,尤其是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更需要勤勉盡責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否則一旦“毒資產”事件爆發,中介機構也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的話,中介機構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長園集團索賠案件已經獲得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開庭通知。從目前情況看,在違規情況確定,且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都無太大爭議的前提下,投資者勝訴是大概率的事情。
九、中健網農財務造假案
【案件簡介】
2019年3月19日,中健網農發布公告稱“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之后,中國證監會查明:中健網農采用違規確認收入、虛構客戶回款、編造送貨單等方法,虛構收入、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方資金占用等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因此對中健網農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解讀律師: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
【案件焦點】
(1)受損投資者是否可以獲賠?
《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是指發行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發行市場,通過證券交易所報價系統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市場以及國家批準設立的其他證券市場。中健網農是股份轉讓市場上的掛牌公司,因虛假陳述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此造成投資者虧損的,也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相關責任人員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在中國證監會對中健網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莊錦明、王秀芝為中健網農虛假陳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冉昕、謝歡、劉凱為中健網農虛假陳述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也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
近年來,新三板掛牌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的不在少數,新三板掛牌公司也應該恪守合法合規原則,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如因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而遭受損失的,也是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的。
十、史一兵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
【案件簡介】
史一兵為萬達信息(維權)實際控制人,上海萬豪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豪投資)為萬達信息控股股東。2019年1月至3月,史一兵指使萬達信息相關財務人員將萬達信息、上海萬達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系萬達信息全資子公司)累計5.4億元資金轉賬至萬豪投資公司銀行賬戶,將萬達信息累計2.035億元資金轉賬至其指定的深圳前海藍黛投資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深圳前海藍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銀行賬戶。上述兩部分轉賬金額,分別占萬達信息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9.6%、7.4%。截至2019年12月26日,上述資金已經全部歸還于萬達信息。史一兵指使相關主體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并隱瞞相關事項最終被行政處罰。
解讀律師: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李修蛟律師
【律師點評】
史一兵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其違法違規行為是典型的濫用控制地位,授意、組織指揮上市公司違規信披。
近年來,從監管部門查處的案件來看,實控人濫用控制地位違法違規的情形,有的濫用信息優勢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有的指使、操控公司虛假陳述;有的在股份減持、增發、股權轉讓等敏感時點從事信息操縱或內幕交易;有的通過資金占用、違規擔保、非公允關聯交易等,這些虛假陳述、信息操縱、內幕交易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嚴重的甚至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是公司治理的主導力量,應當自覺依法合規經營。實控人依法履職、誠實守信是上市公司合規經營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監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執法力度,涉嫌證券期貨違法違規的及時立案查處,涉嫌刑事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進而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十一、富貴鳥債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
【案件簡介】
本案系一起債券虛假陳述典型案件。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在債券“14富貴鳥”和“16富貴01”募集說明書中,分別隱瞞13億元、24億元對外擔保,挪用募集資金用于購買理財產品或從事資金拆借。本案表明,債券發行人要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地披露信息,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
解讀律師: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張志旺律師
【律師點評】
依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債券發行人公告的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富貴鳥“14富貴鳥”和“16 富貴 01”的發行債券信息披露,被證監會認定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并被行政處罰,而相應中介機構也被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富貴鳥已經破產,無財產可以賠償,賠償的主體就落在富貴鳥債券發行的中介機構。
在引人注目的“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件中,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的債務本息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為此次債券發行提供法律服務的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大公國際,亦被杭州中院酌定分別承擔5%和10%的連帶賠償責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錦天城律所和大公國際雖未受到行政處罰,但法院認為該兩家機構與被訴債券發行行為有關,對財務數據相關事項僅負有一般注意義務,不過其應當對可能涉及債券發行條件、償債能力的重大債權債務、重大資產變化等事項給予關注和提示,但兩家機構均未勤勉盡職,存在過錯。
關于中介機構的責任,杭州中院認為發行人財務造假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承銷商與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嚴重損害市場信用,擾亂市場秩序,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信息披露不實者、怠于勤勉履職者均應付出違法違規的成本,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五洋債”欺詐發行民事索賠案件的一審判決,無疑給富貴鳥債券持有人的維權增加了極大的信心。
關于“14富貴鳥”債券: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間買入“14富貴鳥”債券,且2018年3月22日及以后繼續持有或賣出而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中介機構提起索賠維權;
關于“16 富貴 01”債務:自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間買入“14富貴鳥”債券,且2018年3月22日及以后繼續持有或賣出而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中介機構提起索賠維權。
十二、興華所未勤勉盡責案
【案件簡介】
本案系一起審計機構未充分履行審計程序被處罰的典型案件。2018年,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為林州重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林州重機)提供年報審計服務時,監盤程序未執行到位,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導致未發現林州重機2017年虛增在建工程2億元,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本案表明,中介機構應當忠實履行核查驗證職責,切實發揮“看門人”作用。
解讀律師: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吳寶明律師
【律師點評】
在這起案件中,作為林州重機的審計機構,未能發現虛報事項,令人詫異。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計報告對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具有重大的、決定性的影響,大多數投資者基于對會計報告的信賴而做出投資決策,會計師事務所在為上市公司出具會計報告時應當更為審慎、勤勉盡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興華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10月19日,中國證監會對興華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投資者索賠訴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能否有效賠付并拿到賠償依賴于被告主體的經濟支付能力,在林州重機財務狀況并不樂觀的情況下,這份處罰決定對于廣大投資者索賠案件具有重大意義。
十三、大華所未勤勉盡責案
【案件簡介】
本案系一起審計機構未充分關注重要事項被處罰的典型案件。2018年,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奧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報審計服務時,未對銷售回款異常等事項予以必要關注,未發現銷售收入不符合確認條件、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等重要情況,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本案警示,中介機構應當對舞弊跡象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和充分關注,嚴把執業質量關口,否則必將付出沉痛代價。
解讀律師: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吳寶明律師
【律師點評】
在奧瑞德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后,2020年11月5日,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大華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大華所作為奧瑞德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導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最終作出責令大華所改正,沒收審計業務收入60萬元,并處以120萬元罰款,對于建永和段巖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在對奧瑞德是索賠案件中,可依法追加大華所為共同被告被主張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中介機構勤勉、專業和審慎的核查工作可以有效防范各類欺詐行為發生,從而減少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信息披露不實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中介機構應當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對舞弊跡象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和充分關注,嚴把執業質量關口,依法辦事,否則將付出慘重代價。
十四、恒泰證券出借客戶賬戶案
【案件簡介】
本案系一起證券公司將客戶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被處罰的典型案件。2018年3月至6月,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機構交易部某業務團隊將35個客戶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恒泰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員被行政處罰。本案表明,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合規管控,全面落實賬戶實名制要求,筑牢市場誠信體系的第一道防線。
解讀律師:遼寧同城律師事務所李鴻杰律師
【律師點評】
1.恒泰證券公司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的規定。2020年3月起實施的新《證券法》,將借用或出借證券賬戶的違法行為主體拓展到了自然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并對券商的此類違規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投資者的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證券賬戶實名制是資本市場的各項機制有效實施的前提,如市場主體信息披露機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機制、市場運行各項指標的監管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執法機制等。如在上市公司收購制度中,持股比例達到5%時需進行披露并暫停交易。如果收購人違反賬戶實名制規定,使用多個他人賬戶隱蔽買入,從單一賬戶看未達到5%,不進行披露和暫停交易,就會使上市公司收購監管制度落空,破壞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3.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市場誠信要求,落實賬戶實名制,包括開戶實名制和交易實名制。不得將客戶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違反規定除了要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外,如果因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多名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后,投資者起訴光大證券公司,法院判決認定,光大證券公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十五、汪耀元等人內幕交易案
【案件簡介】
本案系一起巨額內幕交易案。2015年初,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康元)實際控制人籌劃減持股份、引入新的投資方,期間汪耀元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密切聯絡、接觸,與親屬共同控制21個賬戶買入“健康元”10億余元,獲利9億余元,被罰沒36億余元。本案表明,利用內幕信息從事交易,不僅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而且破壞市場公平交易秩序,依法應予嚴懲。
解讀律師: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張志旺律師
【律師點評】
在證券市場上,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內幕交易,行為人往往能獲得巨額非法利益,嚴重破壞了“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秩序,一直是鏟之不去的“毒瘤”。在證券證券監管管理機關查處的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案件中,內幕交易案的數量歷年來均位列前茅。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制,也設定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為了有效地打擊內幕交易行為,早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出臺了《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證監會對汪耀元等人內幕交易案進行查處,屬于一種行政處罰。有意思的是,本案是一起公安機關依法審查后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并移送證監會管轄的行政違法案件,證監會收到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線索后依法進行了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因發行人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人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等而遭受經濟損失的投資者均可以依法提起索賠,包括因汪耀元等人內幕交易而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對汪耀元等人提起民事索賠。
司法實踐中,盡管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而提起索賠的案件很少,但投資者索賠勝訴也已經有了案例。如2015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某證券公司因內幕交易應當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四川省成都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因恒康醫療原實控人闕某等人操縱證券市場而支持了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請求。
根據以往法院對內幕交易索賠案件對裁判思路,投資者在行為人內幕交易期間進行了與內幕交易品種直接相關的且主要交易方向與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股票而存在損失的,推定其損失與內幕交易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內幕交易行為人應當對投資者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汪耀元等人內幕交易案,證監會認定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15年3月14日,公開于4月4日。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涉案賬戶從2015年3月16日開始大量買入“健康元”,截至4月1日共計買入88,631,885股。
那么,在2015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1日因賣出“健康元”股票而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內幕交易行為人依法提起索賠訴訟。
十六、張秋菊等11人內幕交易案
【案件簡介】
2017年5月16日,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大股東籌劃變更控制權。內幕信息知情人胡某、李某將信息泄露給同學、同事、朋友、醫生等人并引起再次傳遞,導致11人內幕交易被處罰。
解讀律師: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李修蛟律師
【律師點評】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根據內幕消息買賣證券或者幫助他人,內幕交易行為必然會損害證券市場的秩序,因此,《證券法》明文規定禁止這種行為,對內幕交易行為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需追究刑事責任。
張秋菊等11人內幕交易窩案,涉及到當事人的親人、朋友、同學,范圍之廣,人數之眾,讓人觸目驚心。內幕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消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的秩序。內幕交易行為雖隱蔽,但在網絡時代,一切違法行為都很難隱介藏形,最終會被查處。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內幕信息知情人務必律己慎行,嚴守秘密,切勿從事內幕交易或將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其他無關人員。
十七、吳聯模操縱市場案
【案件簡介】
2020年8月2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對時為凱瑞德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吳聯模操縱證券市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間,吳聯模除了利用第五季實業賬戶持有、買賣“凱瑞德”外,亦借用他人賬戶持有、買賣“凱瑞德”。吳聯模借用的他人賬戶包括33個HOMS子賬戶、2個自然人賬戶和1個機構賬戶,吳聯模采用多種手段操縱“凱瑞德”股價,吳聯模未按規定報告、公告其持股變動信息。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吳聯模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5,321,938.52元,并處以426,609,692.60元的罰款。
解讀律師: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
【案件焦點】
(1)受損投資者是否可以獲賠?
我國《證券法》第五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第五十五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據該法律規定,受損投資者是可以獲賠的。
(2)受損投資者的實際損失與吳聯模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因吳聯模操縱證券市場,已經導致凱瑞德股價偏離真實價值,“凱瑞德”股價由2014年8月4日的7.79元上漲為2015年6月25日的24.15元,累計上漲210.01%,顯著偏離同期中小板綜指130.24%的漲幅。對于此行為應當采用欺詐市場理論,只要投資者在吳聯模操縱證券市場(即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間購買了凱瑞德股票,并在操縱期間結束【即2015年6月26日(含當日)】后賣出凱瑞德股票而產生了虧損,就足以認定投資者的損失與吳聯模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律師點評】
我國《證券法》雖然規定了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仍未出臺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操縱市場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使得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判決此類案件時,無細化的可以操作的規定。
對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應當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是有判例支持的。2019年12月27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單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恒康醫療案一審公開宣判,原告楊某訴請獲得勝訴支持,這是操縱市場證券民事賠償首次出現勝訴案例!投資者在遇到此類糾紛時,還是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十八、遠大石化跨市場操縱期貨合約案
【案件簡介】
本案系一起跨期貨現貨市場操縱的典型案件。證監會查明,2016年5月至8月,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簡稱遠大石化)利用資金優勢,控制18個期貨賬戶,大量連續買入聚丙烯期貨合約PP1609,同時在現貨市場通過直接購買、代采代持等方式大量囤積現貨,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圍,影響期貨合約價格,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犯罪。2020年9月,法院判決遠大石化罰沒款7.4億元,董事長吳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00萬元。本案表明,操縱市場制造虛假價格,引發市場波動,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監管部門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解讀律師:遼寧同城律師事務所李鴻杰律師
【律師點評】
1.本案是典型的跨市場操縱期貨合約案件。證券市場違法案件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類型。此類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信心,損害了投資者利益,監管部門從嚴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大幅提高證券期貨犯罪成本,可以起到警示震懾作用,為資本市場打造成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目前我國在對操縱市場行為方面的法律規定:《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六)》兩項法律為基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以及滬深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自律規則組成的規則體系。
- 對于市場主體實施內幕交易、價格操縱等違法行為,投資者民事賠償方面, 2019年的恒康醫療案成為全國首例操縱市場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獲勝的案例。該案首次判決認定操縱行為人對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是操縱市場民事賠償領域司法實踐的勝利。相信在基于投資者保護的大背景下。投資人很快會看到立法機構和主管部門在具體的維權法律制度上的計劃和安排。
十九、趙艱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被刑事追責案
【案件簡介】
2013年至2017年,趙艱申在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職期間,與其參與管理的4只基金趨同交易39億余元,非法獲利1523萬元。2020年10月趙艱申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2280萬元。
解讀律師: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李修蛟律師
【律師點評】
趙艱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是一起公募基金從業人員實施“老鼠倉”交易的典型案件。2009年2月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近幾年,此類案件頻發。為加大打擊力度,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公然違背了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只有堅決查處、嚴厲打擊,才能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涉案人員被查處,也提醒資產管理行業從業人員要嚴守職業準則,為投資者最大利益忠實履行管理職責,遠離利益輸送等違法紅線。
二十、永安信違反私募基金管理規定案
【案件簡介】
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私募基金管理規定的典型案件。永安信(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違反規定,未對83只私募基金進行備案;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超過200人上限;將固有財產、他人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投資,受到行政處罰。本案警示,私募基金及其從業人員要恪守合法合規運作底線,高度自律,誠信經營。
【律師點評】
解讀律師:北京市金開(成都)律師事務所鄧瑜律師
本案系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進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單只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特定數量、將固有財產及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的典型違法違規案例。
永安信(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信”)首先是未對其管理的83只私募投資基金進行備案,該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中關于各類私募基金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規定,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并參考我國目前司法案例,私募基金產品雖系投資基金管理人發行,但若產品未經登記備案、且向不特定的多數人銷售,并達到追訴標準的,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次,永安信管理的單只私募投資基金,被穿透核查至最終投資者后,合并計算的投資者人數超過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200人上線,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同時,永安信還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該行為違背了基金財產獨立性的原則,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責任編輯:陳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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