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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獨家丨中信證券董事長張佑君被限制高消費
5月15日,《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兩天前(5月13日),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向中信證券(600030.SH)及其董事長張佑君發出限制消費令。記者了解到,此事因一位曾犯詐騙罪的中國臺灣人與中信證券的證券投資糾紛而起。
對于此事,截至記者發稿,中信證券尚未有公告。記者此前多次致電中信證券董事會秘書,對方電話均無人接聽。
前海合作法院稱,其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執行申請人余某菁申請執行的中信證券的證券投資糾紛一案,因中信證券未按照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前海合作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限制中信證券及其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張佑君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這些行為,包括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等。
公開信息顯示,張佑君,1965年生人,于1995年中信證券成立時即加入,擔任中信證券交易部總經理等職位。2016年1月獲任為中信證券董事會執行董事,同期獲選中信證券董事長,2019年12月再度獲選連任這兩項職務。
記者注意到,就在前海合作法院對中信證券發布限制消費令的當天,中信證券對外公告了其總額為50億元的2020年第九期短期融資券發行結果,但未公告與上述限制消費令有關的情況。
記者了解到,余某菁系中國臺灣居民,2018年余某菁向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2002年前后,其以余崞清的第一代身份證號碼的名義在中信證券辦理了證券基金賬戶,后該身份證未能升級為第二代身份證,且該身份證于2010年遺失。
余某菁認為,雖然其以他人名義辦理賬戶的行為不妥,但其辦理的賬戶及賬戶內資金應歸原告所有。為此,余某菁請求法院判令,其在中信證券辦理的證券基金賬戶及賬戶內資金歸其所有。
2018年4月,福田區法院審查后,認為余某菁立案時屬中國臺灣居民,該案屬于涉港澳臺商事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理。
記者未在前海合作法院官網及裁判文書網發現該案的進一步審理裁定書,不過記者查詢發現,余某菁還發起了類似案由的訴訟,訴訟對象還包括:建設銀行深圳八卦嶺支行、中信銀行深圳深南支行、招行銀行深圳深紡大廈支行。
記者還注意到,余某菁曾因詐騙罪在福建服刑6年。裁判文書網公布的相關裁定書內容顯示,罪犯余某菁,男,1950年6月21日出生于中國臺灣省臺北縣,漢族,初中文化,2010年4月—2016年6月在福建省福清監獄服刑。
2012年11月,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以余某菁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服刑期間,因其確有悔改表現,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以及繳納罰金人民幣1萬元等表現,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2016年對其進行了兩次減刑。
記者嘗試通過余某菁代理律師了解其訴中信證券、中信銀行深圳深南支行等案件詳情,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其回應。
責任編輯: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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