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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和“老賴”一樣飛機高鐵都不能坐,年薪495萬的中信證券董事長張佑君被限制消費是咋回事?
每經記者 王硯丹每經編輯 何劍嶺
中信證券董事長張佑君肯定非常郁悶——身為第一大券商掌門人,竟然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了!
5月13日,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向中信證券及其董事長張佑君發出了限制消費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一信息已經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發布,但中信證券尚未公告。
不能坐飛機坐高鐵:限消令限制九項消費行為 這份限消令編號為(2020)粵0391執1550號。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在限消令中指出,2020年05月07日立案執行申請人余國菁申請執行與中信證券的證券糾紛一案,因中信證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中信證券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中信證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張佑君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這些消費行為包括九項: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表示,如張佑君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該院提出申請。如中信證券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該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將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內容解讀一下就是:張佑君收到限消令后,他只能自己掏錢坐飛機坐火車;要是因公行為,他就必須向法院申請。此外,目前中信證券正準備在深圳灣修建中信金融中心,可能短期也有一些阻礙。
余國菁因身份證問題對多家金融機構提起訴訟 而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有關余國菁的訴訟糾紛并不止一件。
2019年5月8日,根據《余國菁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權利確認糾紛一審民事裁定》顯示,2002年左右,余國菁以余崞清(第一代身份證號碼)的名義在中信證券處辦理了證券基金賬戶,賬號為30×××74。因該身份證無法升級為第二代身份證,而且該身份證也于2010年遺失,但余國菁在辦理的時候,填寫了相應的申請書資料。申請人處的簽名為余國菁親自簽署,余國菁也知曉該賬戶的密碼。
余國菁認為,雖然其以他人名義辦理賬戶的行為不妥,但其辦理的賬戶及賬戶內資金應歸其所有。
余國菁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福田區法院,請求判令:余國菁在中信證券辦理的證券基金賬戶(賬號為30×××74)及賬戶內資金歸其所有;被告中信證券承擔本案訴訟費。
福田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余國菁立案時屬臺灣省居民,案件應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管轄。此外,余國菁還同時對中信銀行深圳深南支行、建行深圳八卦嶺支行等提起訴訟,原因類似,都與其身份證有關。
此外,2015年、2016年的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份刑事裁定書顯示,有名為余國菁的臺灣省居民因詐騙罪在2012年11月6日被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5年和2016年兩次獲得減刑,2016年6月23日應刑滿釋放。但無法證明上述這兩起事件是同一位余國菁所為。
法律界人士:因職務行為收限消令 不能定義為“老賴”
而對于張佑君收到限消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咨詢了法律界相關人士。
某法院人士對記者表示,通俗地說,限制高消費就是不能買飛機票,火車只能坐綠皮車或者買站票。但是限制消費令比刑罰中的禁止令更輕,也與賈躍亭、羅永浩等“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同。
具體而言,限制高消費,即限制有關人員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則是指法院將有關人員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將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并進行不良信用記錄,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相比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門檻”更高。被限制高消費的不一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依據《限高規定》第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必須被限制高消費。
此外,被限制消費的人,不得有上述九項消費行為。而失信被執行人除了被限制高消費外,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選人用人等方面,還會被予以信用懲戒,“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因此,上述法院人士認為,張佑君收到限消令是因為作為中信證券董事長,對公司的法律事件負責。只要中信證券的法律義務履行完畢,便可依法解除限高令。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亦指出,限制高消費是一種執行措施,主要目的是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如果被執行人履行了相關法律義務,就可以申請解除限制。在此案例中,未履行法律義務的主體是中信證券,而非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長,因此定義張佑君為“老賴”不恰當。
根據公告,張佑君出生于1965年,于1995年中信證券成立時即加入,擔任中信證券交易部總經理等職位;2016年1月獲任為中信證券董事會執行董事,同期獲選中信證券董事長;2019年度其年薪為495.06萬元。
責任編輯:陳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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