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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美國沒有大股東減持套現割韭菜?四招也能保證科創板不出現
來源:券商中國
原創: 魏書光
編者按:成熟市場與本土新興市場有很多不同,主要包括:1、美國等市場有強大的集團訴訟,對發行人、中介機構追責高效有力;2、美國等市場投資者結構不同,機構投資者長期占市值60%以上;3、投行專業能力和聲譽約束機制極強,利益與客戶高度綁定;4、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專業水準相對較高。
在國內資本市場上,一提到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投資者都心存“恐懼”。即將推出的科創板,能不能讓普通投資者免于這種恐懼呢?
事實上,盡管美國有存量注冊、144規則等一系列完整的大股東減持法律法規,但是,由于高度市場化和以機構為主的市場流動性特征,導致多數美國上市公司的股東不具備大額減持的條件,而且股東減持動力不大,股票估值更為合理。這種情況下,大股東減持法律法規,已經不再是限制股東減持的手段,而是促進信息披露、明確市場預期的方式。
反觀國內資本市場,現行的2017年5月27日減持新規,借鑒了美國144規則,但是實施之后仍然有不完善之處。盡管控股股東減持確實有所收斂,但這明顯與市場整體下行壓力關系較大,減持規范是否發揮了作用,難以測算。
與此同時,國內大股東減持套現割韭菜的土壤仍然存在。特別是,國內多數民營上市企業中,“一股獨大”的現象仍然存在,而且由于發行上市門檻較高,一、二級市場估值差異較大,而且投資者以散戶為主,市場流動性較高,大股東套現減持的沖動仍然很強烈。而過嚴的退出限制,雖然能夠制約套利,但也會阻礙投資,影響資本形成的效率。
那么問題來了,即將推出的科創板有沒有新辦法兼顧中小股東和PE、VC的利益平衡呢?這需要進一步改革,對此有四個建議:
一是明確控股股東不得減持的情形。
二是建立上市公司老股發售制度,并強制控股股東通過老股公開發售的方式減持股份。
三是放松PE、VC等的減持限制但適當強化信息披露。
四是上市公司董監高、創業團隊減持,分情況適用減持新規范。
為何美國沒有大股東減持套現割韭菜?
在經歷了1929年大股災后,美國在類似大股東減持的問題上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規,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33年頒布的《144號條例》。
在現實中,高度市場化和以機構為主的市場流動性特征,導致多數美國上市公司的股東不具備大額減持的條件,而且股東減持動力不大。美國證券發行上市門檻較低且私募市場發達,中介機構及投資者均較為專業,一二級市差價不大,股票估值更為合理。
在這種情況下,存量注冊、144規則等,已經不再是限制股東減持的手段,而是促進信息披露、明確市場預期的方式。比如在美國企業的IPO招股書中,均設有“未來可供出售的證券”一章,按照法律法規、私募投資協議、股票期權協議、發行承銷協議等,披露企業上市后不同時點可以開始流通股份的數量,明確市場預期。
除直接二級市場減持外,經注冊的存量發行也是股東減持的重要途徑。但實踐中,由于美國公司的股權較為分散、且市場價格制約機制,除個別高科技公司在IPO時控股股東一并賣出老股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極少通過存量發行公開減持。
多數參與上市公司存量發行的股東,均為公司上市前通過私募發行取得股份并與公司簽有“注冊協議”(約定公司需為股東減持行為進行存量發行注冊)的股東。存量發行一般會采取儲架發行的方式,美國證監會審查較少,部分儲架發行注冊文件及招股說明書甚至自動生效。故存量發行注冊程序實質上即是向市場公開披露信息的過程。
如果不經注冊,公司控制人減持股份時,要遵守144股票轉售規則要求。實踐中,自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的4年中,全部美國報告公司共根據144規則作出減持披露1398單。具觀察,董事、高管等依照144規則減持的情況占絕大多數,持股10%以上股東通過144規則公開減持的案例不多,且減持比例均較小。在市場化力量的制約下,144規則對控制人3個月1%的減持比例限制已很少被觸及,僅信息披露要仍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
國內現行減持新規仍有不足
國內現行的減持新規就是參考了美國144規則的邏輯。在2017年5月27日減持新規實施后,控股股東減持有所收斂,但與市場整體下行壓力關系較大,減持規范是否發揮了作用,難以測算。客觀來說,減持新規仍給股東留下了一年12%的減持額度(競價4%、大宗8%),如果市場未來進入上行通道,減持新規能否達到規范控股股東減持的作用,仍然難說有效。
事實上,國內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套現割韭菜的土壤仍然存在。特別是,國內多數民營上市企業中,“一股獨大”的現象仍然存在,而且由于發行上市門檻較高,一、二級市場估值差異較大,大股東套現動機十足。結合資本市場上投資者以散戶為主,市場流動性較高,但價格反應并不敏感,容易受公司高送轉、資產重組等所謂利好信息刺激而跟風接盤,導致散戶多淪為大股東減持的“接盤俠”。現行減持新規雖然規范了股東的減持行為,但仍未改變優勢股東競價交易減持“鐮刀割韭菜”式的單一博弈平臺。
與此同時,減持新規壓縮了非公開發行股東的套利空間,但可能影響資本形成的效率。據券商中國統計,在再融資新規與減持新規之后,定向增發業務大幅萎縮。今年1-10月全市場供完成定增84筆,較去年同期的148筆大幅減少;融資金額2546億元,比去年同期4304億元下降40%,很明顯一部分投資者退出定增市場。
2018年3月,證監會與滬深兩所發布了創投減持新規,明確了符合條件的創投機構的減持優惠政策。但是,截至2018年11月9日,僅24家創投申報并享受優惠政策,這24家全部為存量,未來是否能有更多創投機構享受優惠政策,需進一步觀察。
顯然,現行減持新規對于企業上市前后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采取了疏堵結合的差異化監管模式,但可能存在堵得較死、疏通不夠的問題。過嚴的退出限制,雖然能夠制約套利,但也會阻礙投資,影響資本形成的效率。美國市場多次放松私募證券持有期限,正是出于提高資本流動性,促進資本形成的目的。因此,監管應張弛有度,在防范套利、限制過度投機的基礎上,也要賦予投資者合理、可預期的盈利空間。
科創板股東減持會有哪些新舉措?
在即將推出的科創板中,能不能讓普通投資者免于這種“割韭菜”的恐懼,又能兼顧PE、VC等投資者的利益,保證資本形成的效率呢?
顯然,這需要進一步改革,建議一是明確控股股東不得減持的情形,二是建立上市公司老股發售制度,并強制控股股東通過老股公開發售的方式減持股份,三是放松PE、VC等的減持限制但適當強化信息披露。四是上市公司董監高、創業團隊減持,分情況適用減持新規范。
(一)進一步明確控股股東不得減持的情形
一是嚴格控制控股股東的減持資格。參照創新企業試點,尚未盈利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減持;公司實現盈利后,若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或扣非凈利潤任一指標下降,則控股股東不得減持;參照香港制度設計,雙重股權結構中具有特別表決權的股份不上市交易。
二是為維護公司控制權穩定,建議限制公司上市后一段時間內的控制權轉讓,并多渠道強化信息披露。可以考慮要求有關板塊上市公司在上市后5年內,控股股東減持股份不得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同時,要求控股股東因減持使持股降至公司總股本20%以下或者使其上市時持股比例下降超過30%的,應當通過信息披露、召開投資者說明會等形式,由控股股東及其創業團隊說明目的,保薦人說明合理性。對相關公司的再融資行為與信息披露從嚴監管,并適時考慮進行現場檢查。
(二)控股股東應當通過上市后的老股公開發售減持股份
除存在前述不得減持情形的公司外,為提高大額股份減持的透明度和市場化程度,吸引增量資金入市,緩解減持對二級市場的“抽血效應”,建議要求符合減持資格公司的控股股東,除“打包”轉讓控制權外,只能通過老股公開發售的方式減持股份。
1.上市公司老股發售的法律實現路徑
在現行《證券法》框架下,建立上市公司老股發售制度并無法律障礙。可以由國務院指導意見明確上市公司發售老股實施注冊制,由證監會修改完善現行老股發售制度,并由交易所配合出臺相關實施細則。
2.上市公司老股公開發售的條件及程序
建議老股公開發售不設發行條件,但可以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對上市公司或老股股東在發行前一段時間內,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股東不得進行老股發售,督促有意愿發售老股的股東依法合規運作。其他IPO前股東或者在上市公司再融資中取得股份的股東,也可以自愿選擇參與老股發售,拓寬退出渠道。
在程序方面,建議參照注冊制IPO審核分工,由交易所負責發售審核,由證監會注冊,但審核程序應適當簡化。信息披露要求應松于上市公司公募再融資,但應強調公司生產經營狀況變化以及減持目的等方面的要求。
3. 上市公司老股發售應采取公開發行+詢價配售的方式,并設定公眾投資者最低認購比例
從境外經驗來看,美國市場要求股東公開出售其股份時,應當向證監會注冊,但未限制股東通過何種方式賣出股份,股東可以選擇包括承銷、配售、非公開交易以及公開交易等方式。我國臺灣地區市場則在其立法中明確要求股東進行公開招募(即老股發售)的,必須在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后由承銷商承銷。
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程度,避免老股發售的認購對象僅作為大股東的減持通道,建議老股發售采取公開發行方式,并參照臺灣地區立法例,要求聘請承銷商對網下機構投資者進行詢價,使優勢股東與機構投資者通過一級市場進行博弈,落實價格發現機制。同時,設定網上投資者的最低認購比例及分散度要求,未達到規定要求即視為發行失敗,增大股東操縱發行對象的難度。
4. 經發售老股后續交易原則上不設鎖定期,但以低于市價發行的,網下投資者應設鎖定期
由于老股發售采取公開發行的方式,并經注冊及信息披露,且未稀釋其他股東權益,故認購方取得的股份原則上不設鎖定期,發行完成后即可上市交易。但為避免網下詢價機構與股東串通,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發行并實施套利,建議要求若老股發售的價格低于市場價的,網下機構投資者獲配的股份,應設定至少3個月的鎖定期。
(三)大幅放松對PE、VC等投資者的減持限制,適當強化減持信息披露要求
為拓寬PE、VC等投資者的減持限制,刺激資本形成,在目前改革中各項機制更為市場化,投資者相對成熟的環境下,除控股股東、董監高、創業團隊外,建議以持股時間為區分,放松其他股東減持限制,同時適當強化其減持信息披露義務。
在放松減持限制方面,上市前持股不滿1年的,參照控股股東監管,體現對突擊入股的監管態度;上市前持股滿1年但不滿3年的,一年減持不得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5%;上市前持股滿3年的,不再對減持比例進行限制。
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前述股東均應在IPO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中明確減持計劃,并且無論持股比例,在實際減持時應參照現行減持新規披露減持計劃。
(四)上市公司董監高、創業團隊減持,分情況適用前述減持規范
由于創業團隊對創新企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故除嚴格限制控股股東減持外,對于董監高及其他創業團隊成員的減持行為也應進行適當約束。
在創業團隊的認定上,建議將IPO前持股10%以上且在公司任職的自然人,視為公司創業團隊成員。同時,對于不在公司任職的自然人,則推定其屬于風投等財務投資者。另外,對IPO前降低股權、辭去職務,疑似規避前述認定的,應在注冊審核中強化反饋意見力度,必要時列入風險提示,作為市場判斷企業投資價值的依據。
在減持規范方面,建議董監高及創業團隊參照控股股東適用不得減持的情形,符合減持條件的,在具體減持時則適用前述PE、VC的減持比例及信息披露等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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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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