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又接“禁令”,央行最新發文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明確四大處罰標準
券商中國
欠交存款準備金的銀行要注意了,以后再欠交,可能要挨罰。
12月20日,央行發布《關于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要求,為確保存款準備金管理制度的統一性,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將改進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監督方式和進一步規范對存款準備金違規行為的處罰。
通知適用范圍較廣,涉及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有關外資金融機構。
加大檢查力度,防止機構實際欠交
通知表示,金融機構要提高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報送質量,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從其業務系統中直接導出一般存款數據,提交央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ACS),防止手工填報數據出現差錯。同時,運用科技手段提高審核效率,加大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差錯,防止存款準備金實際欠交。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有金融機構存在欠交存款準備金的行為,通知為進一步規范存款準備金違規行為的處罰,減少自由裁量成分,明確四方面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
一是對金融機構欠交存款準備金的處罰;
二是對金融機構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的處罰;
三是金融機構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造成存款準備金實際欠交的,發現一次視同欠交一次,按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與欠交存款準備金中較重的情形進行處罰;
四是金融機構因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欠交存款準備金或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能提供相關證明的,可依法免于處罰。
兩年內三次以上欠交存款準備金要從重處罰
金融機構欠交存款準備金是指存款準備金賬戶在一個維持期內的日均余額低于法定存款準備金要求,或者存款準備金賬戶日終余額低于央行規定的存款準備金每日下限要求。上述任意一種情形發生一次即為存款準備金欠交一次。
通知要求:
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在交存基數3%以內(含3%)且及時補足的,不予處罰,采取約談、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進存款準備金管理;
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在交存基數3%以上但及時補足的,就欠交金額按萬分之六的比例處以最低不低于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兩年內第二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及時補足的,根據不同機構類型進行不同處罰:
1、對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從輕處罰;
2、對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減輕處罰。
兩年內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及時補足的,對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行根據《商業銀行法》則要從重處罰。
此外,對于金融機構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的情形,通知對處罰情況的區分與對于欠交存款準備金情形類似,分兩年內首次、兩年內第二次、兩年內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三種情形。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對處罰標準的界定只是總基調,下一步央行分支機構要根據通知制度實施細則,對違規金融機構實施標準統一、裁量適當的處罰。
責任編輯:張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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