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 兩年欠交三次將被重罰

央行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 兩年欠交三次將被重罰
2018年12月21日 06:39 上海證券報

  為進一步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確保存款準備金管理制度的統一性,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人民銀行12月20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要求改進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監督方式,規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督促金融機構完善業務系統,提高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報送質量,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從其業務系統中直接導出一般存款數據,提交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ACS),防止手工填報數據出現差錯。

  通知提出,應運用科技手段提高審核效率,加大非現場檢査和現場檢査力度,及時發現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差錯,防止存款準備金實際欠交。

  此外,為進一步規范存款準備金違規行為的處罰,減少自由裁量成分,通知根據金融機構違規情形和有關法律規定,提出了處罰標準。比如,通知明確,金融機構欠交存款準備金,是指存款準備金賬戶在一個維持期內的日均余額低于法定存款準備金要求,或者存款準備金賬戶日終余額低于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準備金每日下限要求。上述任意一種情形發生一次即為存款準備金欠交一次。

  對此的具體處罰標準是,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在交存基數3%以內(含3%)且及時補足的,不予處罰,采取約談、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進存款準備金管理;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在交存基數3%以上但及時補足的,就欠交金額按萬分之六的比例處以最低不低于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但對于兩年內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準備金,或欠交金額未及時補足的,對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從重處罰,對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進行處罰。

責任編輯:陳鑫

央行 存款準備金 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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