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意見再提嚴懲證券犯罪 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獲最強司法護航

司法保障意見再提嚴懲證券犯罪 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獲最強司法護航
2020年08月22日 02:47 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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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保障意見再提嚴懲證券犯罪 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獲最強司法護航

  本報記者/羅輯/北京報道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立足司法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推進,因而被市場稱為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的“最強司法護航”。

  具體來看,《意見》從增強為創業板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依法保障改革順利推進、依法提高市場主體違法違規成本、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四大方面提出了10條舉措。其中涉及集中管轄、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厘清信披責任邊界等多個核心問題。

  “零容忍” 強調中介責任

  深交所創業板設立于2009年,伴隨資本市場發展歷經了11個春秋,如今創業板聚集了一批優秀企業。

  隨著近年來資本市場發展改革工作的推進,2019年以來《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先后出臺,其中明確提出要完善創業板發行上市、再融資和并購重組制度,創造條件推動注冊制改革。創業板注冊制改革至此開啟了全面深化推進的“加速模式”。

  與之相配套的是,2020年3月1日修訂后的《證券法》正式實施。4月27日《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審議通過。6月12日證監會和深交所正式發布了4個規章及33個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

  至此,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規則體系群正式成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意見》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提到,正是在前述配套改革規則正式頒布之后,在征求、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現有《意見》內容,而其重點內容包括三點,“一是針對本次改革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二是針對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司法制裁措施;三是以證券集體訴訟為中心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出了司法改革舉措”。

  落實到《意見》中提到的具體內容上,如第六項、第七項舉措中,分別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在刑事、民事兩個方面展現了“從嚴”的邏輯。例如“支持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依法判令違法違規主體承擔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民事責任”等,均是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依法提高市場主體違法違規成本的具體落地。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提到,“注冊制的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為基礎,嚴刑峻法為后盾。法既包括刑事處罰,也包括民事責任。司法解釋中強調的將信息披露制度貫徹到民事賠償的領域中,讓信息披露制度長出了翅膀,長出了牙齒。”

  更有券商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意見》中對于中介機構違法違規的責任、懲處也用了較大篇幅明晰,其中對于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以及發行審核、注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直接提出了“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在信披問題上,《意見》也提出厘清不同責任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除了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也提到了嚴格落實“證券中介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上述券商人士提到,尤其是在保薦人責任上,《意見》提出準確把握保薦人對發行人上市申請文件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的注意義務標準,“在證券服務機構履行特別注意義務的基礎上,保薦人仍應對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和風險進行客觀中立的實質驗證,否則不能滿足免責的舉證標準”。

  該券商人士提到,上述內容均旨在以進一步壓實證券中介機構責任,中介機構需切實履行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責任擔當。

  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金融證券部副主任陳科提及,“整體來看《意見》中涉及中介機構的部分均是圍繞信息披露問題的主線展開,其旨在形成以券商牽頭、各中介服務機構全面提高核查標準,切實進行實質性核查,例如在具體實操中采用穿透式核查,從而達到信披更加規范、全面、真實的目標。具體舉措中厘清了責任邊界、提高了免責標準,都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業界期待“深圳金融法院”

  除依法提高市場主體違法違規成本外,受到律界人士關注的還有《意見》中提到的集中管轄等具體舉措。

  “上述《意見》是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之后,又一個證券市場司法保障的重要文件。”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就《意見》的出臺提到,該《意見》內容涵蓋刑法、行政法、民商法諸方面,而具體意見中提到的“對在創業板以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更是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之后,“深圳金融法院呼之欲出”。

  具體來看,去年6月《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發布,其中提及“為保障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企業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的舉措與上述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中的舉措一脈相承。”在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樊健看來,不僅有利于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隨著相關法院借由大量案件進一步促使其審判經驗提高,這也將從某種程度上促進其專業性的提升。

  陳科也提及,“集中管轄有助于高效統一地利用司法資源,更有利于投資者合法、正當權益的行使。”

  除了集中管轄外,《意見》中嚴格落實“民事賠償優先原則”、依法保障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實施、持續深化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等也受到業內關注。

  實際上,其中多項舉措都圍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展開。例如“當違法違規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賠償款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時,其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出臺該舉措的背景在于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在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同時,往往也觸犯了相關刑事法律和行政規章,面臨民事、刑事、行政程序交叉以及刑事罰沒、行政罰款等問題,有時會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充分獲得民事賠償。而該舉措則將保障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

  不過,宋一欣對該舉措的進一步落實表示還需要多方面著力,“比如罰款、罰金、違法所得的執行信息如何公開,投資者具體如何依生效判決申請執行等”。

  值得注意的是,和科創板不同,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在交易制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及退市制度方面的改革,與創業板存量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密切相關。

  《意見》提出,依法妥善處理好創業板改革新舊制度銜接問題,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創業板改革中存量與增量的關系,尊重創業板新舊制度銜接的制度規則,審慎評估、依法處理新舊制度銜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糾紛,保障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的平穩實施。

  據公開信息披露,8月24日創業板注冊制第一批18只股票將正式上市。投資者最為直觀的新舊銜接疑問在于,代碼方面將如何區分?

  對此,宋一欣律師提到,據其了解,“如何區分增量的創業板注冊制企業與存量的創業板審核制企業,根據交易所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的安排,是根據300860之后或2020年8月24日之后上市的狀態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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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玄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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