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間借貸利率劃定新“紅線” 專家預計金融機構部分業務將調價
主持人楊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表示,以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今日本報從多角度對此分析解讀。
本報記者?劉?萌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在發布會上表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舉例來看,以8月20日最新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此前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根據《規定》第一條,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不過,業內人士認為,盡管《規定》規范的是民間借貸市場,但是包括消費金融公司、小貸機構、銀行信用卡業務等相關糾紛的司法實踐中,有部分地方法院以此作為參照。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司法解釋關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規定,不適用于金融機構,但地方法院經常以此來約束金融機構,希望最高法院就此進行強調,并形成對地方法院的統一指導,減少因執行尺度不一給金融機構帶來的困擾。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在法律上存在爭議。小貸公司正在納入地方金融監管,可以考慮將小貸公司等視同金融機構,不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規制。
“理論上來說,金融機構是不受民間機構借貸利率限制的,但是在實際中,從此前很多地方法院的判例來看,對金融機構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往往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但也有部分法院對24%以上的利率予以了保護。”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下降后,預計金融機構利率高于4倍LPR的產品規模將逐漸壓降。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公開信息了解到,不少消費金融公司此前的貸款利率都貼近甚至超過此前的24%的司法保護上限。《證券日報》記者下載某頭部消費金融公司App查詢了解到,該公司消費貸、隨心貸等產品的年貸款利率為16%-24%不等。另一家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某類主打產品顯示年化利率為23.94%。此外,多家銀行的信用卡透支取現利息以及最低還款日利率按照萬分之五計算,即年化利率為18.25%。上述多類產品都高出目前的4倍LPR的司法保護利率上限。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教授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消費金融機構本身是綜合評定利率,也就是展現給每個人的利率略有差異。而小型消費金融機構由于缺乏流量入口,又缺乏低成本資金來源,以8月份最新公布的LPR為例,高于4倍LPR即15.4%的年化利率非常普遍。
黃大智表示,如果金融機構及其下屬機構的利率高于民間借貸利率,可能很難讓大家接受。過去,對于消費金融公司有一個利率不超過24%的紅線,因此,新《規定》雖然沒有對金融機構設定利率上限,未來,可能會通過類似的監管模式限制其利率過高。
不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銀行等不在此《規定》適用范圍內的金融機構,不用過于敏感。在適用范圍內的機構和組織則需要創新自己的商業模式。金融業將是細水長流的、可持續的商業模式。“從本月來看,4倍LPR是降了,假如未來LPR是6%以上,就是漲了。最高院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征求了企業界、學術界、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深思熟慮的結果,凝聚了社會的共識。放貸的人當然希望利率越高越好,債務人則希望利率越低越好,所以只能找到最大利益的公約數,畫大同心圓。”
談到新《規定》可能帶來的沖擊,盤和林表示,實踐中,金融機構可能會套用4倍LPR的上限,對于借款人來說,低信用人群未來可獲得的額度可能會進一步降低,一部分借款人會因為利率下調而失去額度。
董希淼認為,考慮到當前經濟環境和突出問題,中國可以繼續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適當約束。但不能強行打破“風險定價”“收益與風險匹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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