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間借貸巨變 當前僅15.4%內利率受保護
每經記者 易望奇 易啟江 謝婧
8月20日下午3點,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新聞發布會的召開,金融科技圈、民間金融圈沸騰了。最高法正式發布新規:民間借貸利率受保護的上限,錨定為一年期LPR的四倍,新規自8月20日起實施。而當日公布的1年期LPR為3.85%,4倍即為15.4%。此外,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利率保護上限大幅調降
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干預的重要邊界。
最高法決定:以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以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此外,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此舉將大幅提高民間借貸市場準入門檻。同時,新規進一步堵上了高利轉貸的漏洞,將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于“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并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不得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業內:大批機構可能退出
有業內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消費金融機構的產品利率超過了15%。比如,根據《安逸花2020年第一期個人消費貸款資產證券化信托服務機構報告》,這一期產品入池資產的加權平均貸款利率為12.42%,最高貸款利率為24%。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指出,在現行情況下,大多數民間借貸的利率在24%~36%之間,新規實施后,可能會有大批民間借貸機構退出這個行業。
在黃大智看來,對于金融機構來說,貸款利率是由風險成本、資金成本、獲客成本來決定的。在風險成本和獲客成本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只有盡量控制資金成本。但資金成本又由貨幣政策等因素決定,短期內下跌的空間很小,因此新規實施后,對于消費金融公司來說,其盈利情況和經營情況可能會受到較大沖擊。
在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看來,雖然民間借貸保護利率上限下調,但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他們還是要求助于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屬于一種市場化行為,一般不會因為被保護空間下調就主動降低利率,反而會引發一些潛在的爭議問題,畢竟民間融資市場,中小企業或貸款人并不具備談判優勢。
不過,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律師指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X,則非法放貸的利率認定標準就是X,若放貸主體超過這一利率放貸,且為職業放貸人(2年內10次)則涉嫌非法經營罪。換句話說,以前超過年化36%的職業高利放貸行為(2019年10月21日之后)被定為非法經營罪,如今司法保護上限降低,該罪的入罪標準也就同時變低,直接影響本罪的構成要件里的核心要點。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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