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基金報
記者 吳羽
萬萬沒想到,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或許也適用于銀行等金融機構。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被告還錢和利息。但法院駁回:銀行的個貸利率太高,應按照4倍LPR執行。
這下銀行懵了。此前,業內普遍認為,所有持牌金融機構名義上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如今法院的判決,是否意味著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也適用于金融機構?如若適用,將對金融機構影響重大。
法院駁回銀行的起訴
個貸利率太高,不得超過4倍LPR
近日,一則《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在業內引起較大的關注。
事情是這樣的,2017 年7 月4 日,被告洪輝道與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向銀行借了21萬元,月利率為1.53 %,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逾期的話,預期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
結果借款后,被告洪輝道足額支付至第10 期即2018年5 月4 日,第11 期僅支付期內利息2138.39 元、復利227.11 元,共計已償還本金47338.35 元。
于是,銀行就把洪輝道給告了。 要求被告還錢:包括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截止2020 年7 月5 日的利息、罰息、復利83519.85 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 元為基數,從2020 年7 月6 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但法院駁回了,認為: 原告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 年5 月5 日至2020年7 月5 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復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限度,本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計算,計52744.27 元。
原文如下:
銀行懵了:金融機構也得參照4倍LPR上限?
或將起訴
這下銀行就懵了。
眾所周知,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規定》,明確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4倍LPR(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當時新規出來后,大家便議論紛紛: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會影響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銀持牌金融機構,比如保理、融資租賃等行業的借貸利率?
而根據新規的表述,是“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間訂立”;所以一般的理解是,所有持牌金融機構名義上不適用,其他以貸款為主業但屬于非金融機構需要適用,還有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間借貸都需要適用。
因而,此次法院的裁判案例要求銀行貸款執行4倍LPR,超出了市場此前規定的適用范圍的預期。如果該這一案例的裁判規則被普遍適用,這將對金融機構未來展業產生重大影響。
據財新網報道,一位知情律師指出,平安銀行應該會繼續上訴。
但也有司法界人士認為,民間借貸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機構就更不應該超過這個限度。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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