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再“誰能鬧誰有理” 正當防衛標準出爐
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記者 陶鳳 王晨婷 呂銀玲
9月3日,最高法、最高檢以及公安部三部門公布《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意見》從總體要求、具體適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22個條文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對于正當防衛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1997年刑法修訂對第二十條正當防衛制度作了重大調整,放寬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增設特殊防衛制度。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也存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
“近年來,于歡案、昆山反殺案等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一方面反映了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提升,從另一個角度也暴露出在司法層面上‘正當防衛制度’的不完善之處。《意見》的出臺,正是對以往《刑法》中規定的正當防衛制度的補充和完善。”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高同武律師認為。
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提出:“適時出臺防衛過當行為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明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根據規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文件起草工作。
知名律師徐昕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這幾年許多正當防衛的案例引發了爭議,也有不少相關案件在等待司法解釋來指導判決,如我最近代理的陜西王浪反殺案,如今這個司法解釋發布是非常及時的。很高興看到最高法說到‘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個原則,確立了正當防衛總體的立法精神,這是值得肯定的”。
高同武也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傳統上,“情理法”情字當先,受傷者、死亡者最容易受到同情。而正當防衛法律制度的完善正是要轉變這種傳統觀念,將“法-理-情”三者相統一,遵循法治原則,在司法理念上進一步提升。
明確防衛過當標準
具體來看,《意見》從總體要求、具體適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22個條文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其中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
其中,對于防衛過當,《意見》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
同時,要求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意見》第十四條要求“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此外,《意見》還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斗毆。姜啟波表示:“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當加以糾正。”
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志峰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關于正當防衛的相關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確實比較少,實踐中主要依靠法官對于刑法第二十條的理解和把握。個人認為《意見》的出臺,一定程度上放開了法官適用正當防衛的手腳,相比原有適用,首先是更加統一,也更加精確,比如正當防衛要求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踐中甚至出現了只有暴力犯罪才屬于不法侵害的錯誤認識,《意見》中從不法侵害對象、客體、性質等方面明確不法侵害范圍。”
孫志峰談到,《意見》更加人性化,充分考慮了不同案件的復雜情況,以及行為人基于事件突發和情況緊急導致的主觀認識與客觀認識一致等現實情況。也更加合理,比如對于有精神疾病的人實施的暴力行為的正當防衛,不能因為明知對方無行為能力便喪失對正當防衛的適用,但在明知對方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盡量避免采取防衛手段,實在避免不了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反擊。
“這個《意見》被稱為激活了正當防衛這個沉睡條款。”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王一超也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盡管正當防衛在我國法律中早已規定,但以往由于認定標準過高,且過于機械,一些本應評價為正當防衛的行為被法律評價為了不法甚至犯罪行為。這樣的評價結果與民眾樸素的法感情有很大的沖突。法律應當是人們合法利益的捍衛者,不能成為制止不法時的掣肘。
“趙宇案”入選典型案例
與《意見》相配套,三部門也聯合發布了7個涉正當防衛的典型案例,結合具體案件,以案說法,采用“指導意見+典型案例”的方式“點面結合”。
如此前引發輿論廣泛關注的趙宇正當防衛案入選了此次7起典型案例。2018年12月26日晚11時許,李某對鄒某進行謾罵毆打,引來鄰居圍觀。暫住在樓上的趙宇聞聲下樓查看,見李某對鄒某施暴即上前制止并從背后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此后在爭執中將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腳。經鑒定,李某腹部橫結腸破裂,傷情屬于重傷二級;鄒某面部挫傷,傷情屬于輕微傷。
公安機關以趙宇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以趙宇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認定趙宇防衛過當,對趙宇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福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定趙宇屬于正當防衛,依法指令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對趙宇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
最高法認為,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司法適用中,要注意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對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作出準確判斷。本案雖然造成了李某重傷二級的后果,但是,從趙宇的行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過程、行為強度等具體情節來看,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王一超表示,這次的《意見》結合了諸多近年來實踐中的正當防衛典型案例,再次明晰了正當防衛的評價標準,強調了對正當防衛的評價不能機械,要綜合多種因素來考慮。相信對于實踐中的正當防衛認定難現象會有一定的改善,也有助于形成積極制止不法侵害的社會風氣。
“這幾年處理的正當防衛典型案例,對未來法院、檢察院辦理案件過程中更好地適用正當防衛規則,更準確地認定正當防衛情形,是很有幫助的。”徐昕也表示,但他強調,《意見》很難解決根本性的問題,“司法解釋是原則性的,無法拿著它就分清楚哪些是正當防衛。仍然需要法官判斷,需要律師和被告人爭取。我們很期待司法解釋的出臺,但同時也希望更多的指導性案例出臺,因為它需要放到具體的情景、語境里去判斷”。
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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