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行賠款7200萬元,酒鬼酒億元存款失蹤案歷時6年告結
歷時6年多,酒鬼酒“億元存款失蹤案”最終以農行賠付7000多萬元告結。
7月6日,酒鬼酒(000799.SZ)發布公告稱,近日,該公司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通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已履行判決,支付賠償款(含利息)71941175.15元,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酒鬼酒供銷公司)近日已收到湘西中院轉來的賠償款,本案已終結。
至此,酒鬼酒2014年1月披露的有關酒鬼酒供銷公司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轉走1億元的相關追償訴訟已完結,酒鬼酒供銷公司累計追回涉案資金4066.33萬元,經訴訟程序收到賠償款7194.12萬元,共收回資金1.126億元。
這一案件最早要追溯到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子公司酒鬼酒供銷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杭州分行華豐路支行(下稱農行華豐路支行)開立了戶名為“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的活期結算賬戶,其后共計存入10000 萬元人民幣存款。
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發布重大事項公告稱,該公司發現上述10000萬元存款涉嫌被盜取,酒鬼酒供銷公司在農行華豐路支行的賬戶余額僅剩1176.03元。
根據公告,酒鬼酒通過農行華豐路支行給酒鬼酒供銷公司提供的《賬戶變動情況明細表》及酒鬼酒供銷公司的初步了解,2013年12月,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銷公司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在4天時間內,先后向酒鬼酒供銷公司的前述賬戶存現200元、300元、500元,后通過農行華豐路支行柜臺先后兩次分別轉取了酒鬼酒供銷公司的3500萬元存款,合計7000萬元。此后,該嫌疑人又將酒鬼酒供銷公司的3000萬元存款匯出。
異地存款銷酒,存1億元1年可賺1200萬元?
其實,在當時,“存款失蹤”的白酒企業并非個例,這與曾經風靡一時的“異地存款銷酒”營銷模式有關,簡單而言指的是白酒企業將錢存到銀行,銀行獲得存款后幫助酒企進行推銷,還有的酒類經銷商則要求白酒企業向銀行存款從而獲得銀行貸款并經銷酒產品。除了酒鬼酒,瀘州老窖、洋河股份也曾出現巨額存款失蹤案。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2013年11月初,羅光以南京金亞尊酒業有限公司(下稱金亞尊公司)名義與酒鬼酒達成“異地存款銷酒”協議,但因未找到貼息方而未切實履行。
羅光后經人介紹與浙江皎然實業有限公司股東壽滿江認識,后者想使用這筆錢,兩人便面談貼息事宜,后陳沛銘、唐紅星又相繼加入。羅光、陳沛銘等協商確定由酒鬼酒公司將1億元資金存入農行華豐路支行,定期一年,貼息16.5%。羅光、陳沛銘、唐紅星到農行華豐路支行行長方振辦公室,與方振商討酒鬼酒公司開戶事宜,并告知方振該款存進來后要轉出去使用。
不過,按照壽滿江、陳沛銘、羅光等人的設想,將這1億元以銀行理財模式轉出使用,但經與方振商量論證,發現不具有可行性。羅光便以金亞尊公司的名義與酒鬼酒重簽了協議。
根據雙方協議,酒鬼酒存款1億元,對應的是金亞尊公司要購買600萬元的產品,并支付355萬元存款利息差額和290萬元的定息補差款。酒鬼酒2013年年報顯示,其酒鬼系列產品毛利率為85.58%。換而言之,600萬元酒鬼酒產品的毛利潤超過510萬元。在這筆交易中,酒鬼酒存款1億元,可獲得1200萬元左右的利潤。
酒鬼酒員工趙嵐后被派往杭州完成面簽時應完成的在《授權委托書》上蓋章的開戶手續。經過事先策劃,趁羅光等人陪同趙嵐游玩西湖、且趙嵐將女士包放在車上之機,壽滿江盜取酒鬼酒公司印鑒。
判決書顯示,唐紅星持上述購買憑證委托書到農行華豐路支行購買結算業務申請書,在填寫《購買憑證委托書》時,因不知酒鬼酒公司的開戶賬號,農行華豐路支行柜員沈愛華將酒鬼酒公司的賬號告訴了唐紅星。唐紅星遂填寫好《購買憑證委托書》交給沈愛華。沈愛華第一次審核時財務章沒有通過,后擅自使用柜員陸瑩的工號進行復核,印鑒得以通過。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判決書披露,沈愛華在辦理業務時,接到該銀行會計主管吳凈琰的電話,要沈愛華不要給唐紅星售賣《結算業務申請書》,因為酒鬼酒公司的開戶《授權委托書》還沒有交給她。方振得知此情況后,對沈愛華說《授權委托書》已面簽,并讓該銀行客戶經理厲佳敏出示了酒鬼酒公司董事長夏心國簽字的《授權委托書》,于是沈愛華將《結算業務申請書》一本(25份)出售給唐紅星。唐紅星將《結算業務申請書》交給壽滿江蓋上酒鬼酒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然后壽滿江將盜取的印章放回趙嵐的包內。
羊毛出在羊身上,所獲利息實為自己存款
當年12月,唐紅星手持此前已改好公章的《結算業務申請書》,分三次將酒鬼酒公司賬戶中的1億元以付材料款的名義轉至壽滿江的皎然公司賬戶。
有意思的是,壽滿江在唐紅星轉出的第一筆酒鬼酒公司存款3500萬元到賬后,立即往酒鬼酒公司在農行湘西分行開設的賬戶轉款890萬元(定活利息差290萬元、購酒貨款600萬元)。酒鬼酒公司則在收到款項的次日將剩余的6500萬元轉入該公司在農行華豐路支行開設的賬戶。唐紅星后又用相同的手段將6500萬元分兩筆轉入壽滿江皎然公司的賬戶。
1億元到賬后,壽滿江支付酒鬼酒公司利息差和酒款890萬元,支付給羅光墊付酒鬼酒公司利息差355萬元、中介費695萬元,轉給陳沛銘3900萬元,支付唐紅星好處費25萬元等。剩余資金3255萬元,壽滿江全部用于償還所欠銀行貸款、個人債務以及自己使用和借給他人使用。
這筆“瞞天過海”的交易在不到一個月后便“見了光”。1億元到賬幾天后,方振告訴壽滿江、陳沛銘,銀行要每月給存款企業寄一次對賬單。為了防止酒鬼酒公司發現存款被轉走,壽滿江、陳沛銘、唐紅星以酒鬼酒公司工商注冊登記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符為由,聲稱銀行要求修改對賬單地址,但這一企圖最終未能得逞。
2014年1月3日,酒鬼酒公司與農行華豐路支行電話聯系,要求寄送對賬單。同月6日,酒鬼酒公司收到對賬單,發現賬戶存款只剩1176.03元,隨即事發。
二審法院:銀行過錯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根據判決書披露,案發后,公安機關從壽滿江處追回款項96.13萬元;從方振處追回款項143萬元;從陳沛銘處追回款項1549.93萬元;從羅光處追回款項540.98萬元,追回酒價值558.293376萬元。檢察機關從陳沛銘處追回贓款433萬元。此外,壽滿江還支付酒鬼酒公司定活存款利息差290萬元,退還酒鬼酒公司100萬元;羅光還支付酒鬼酒公司存貸款利息差355萬元。共計4066.333376萬元。
2018年3月13日,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壽滿江、方振、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同時判決:壽滿江、方振、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犯罪所得贓款5933.666624萬元依法繼續追繳;偵查機關扣押的贓款2330.04萬元、追回的酒(價值558.293376萬元)、公訴機關扣押的贓款433萬元退還酒鬼酒公司;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其他財產,由偵查機關依法處理。
在本案一審中,法院判決農行華豐路支行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銷公司5933.666624萬元及與被告壽滿江、陳沛銘、唐紅星、羅光、郭賢斌連帶承擔利息損失。農行華豐路支行不服法院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時任農行華豐路支行行長方振,作為農行華豐路支行的負責人,不正確履行行長職責,明知壽滿江等人欲騙取酒鬼酒公司的存款,仍然利用自身行長職位的便利,積極參與盜取存款,其參與盜取存款的行為雖不是職務授權行為,但其放棄履行職責及利用行長身份的便利則是農行華豐路支行的過錯所在。此外,農行華豐路支行經辦柜員違規開辦業務對酒鬼酒公司1億元存款被盜起到關鍵作用。農行華豐路支行風險防患意識不強,對大額可疑交易不及時警醒。
二審法院指出,農行華豐路支行存在過錯,且其過錯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農行華豐路支行違規開戶的行為導致賬戶被提前激活,滿足了購買結算業務申請書需在賬戶激活三天后的條件,泄露賬號信息促成了結算業務申請書被順利售出,最終導致酒鬼酒公司的存款被盜取。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農行華豐路支行、壽滿江、陳沛銘、唐紅星、羅光、郭賢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賠償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5933.666624萬元及利息。
農行華豐路支行于2020年6月28日自動履行71941175.15元,本案現已結案。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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