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保留QFII和RQFII制度 不對境外投資者幣種管理

央行:保留QFII和RQFII制度 不對境外投資者幣種管理
2019年12月13日 17:12 第一財經

  原標題:央行:保留QFII和RQFII制度,不再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分幣種管理

  12月13日,據中國人民銀行官網,為落實取消投資額度限制后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進行資金管理和風險防范的相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據通知,此次修訂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投資額度限制后,為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而擬出臺實施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共七章三十條,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合并兩項制度的資金管理規定;(二)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三)優化托管人管理;(四)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

  以下為相關起草說明:

  一、修訂背景

  (一)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制度實施概況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于2002年實施QFII制度,于2011年實施RQFII制度(以下統稱兩項制度為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是指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一定投資額度限制內,從境外匯入外幣或人民幣,通過在我國境內開立資金和證券賬戶,開展符合規定的證券投資的制度。

  制度實施以來,來自全球31個國家和地區的超過400家機構投資者通過此渠道投資境內金融市場,在分享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增長成果的同時,也積極促進了我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截至2019年8月末,QFII投資總額度3000億美元,共計292家QFII機構獲批或備案投資額度1114億美元;RQFII制度在20個國家/地區試點,總額度19900億元人民幣,共計222家RQFII機構獲批或備案投資額度6933億元人民幣。總體來看,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的實施對促進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投資額度等限制已不適應我國金融市場整體開放進程,仍有總額度、單家機構額度等限制,不利于境外投資者整合和統一管理其通過不同渠道持有的境內人民幣債券和股票等資產,也不利于中國金融市場的整體開放與深度發展。截至2019年8月末,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持有A股總市值為6822億元人民幣,僅占A股流通市值的1.5%,難以充分發揮其在改善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額度限制將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開展符合規定的境內證券投資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深化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改革,完善審慎管理,取消匯出比例限制,取消有關鎖定期要求,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就其所持有的證券資產在境內開展外匯套期保值等,極大便利了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金融市場。目前,明晟(MSCI)、富時羅素、標普道瓊斯以及彭博巴克萊等國際主流指數公司已相繼將我國股票和債券納入其指數體系,并穩步提高納入權重,進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資者對中國金融市場的投資需求。

  此次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投資額度限制,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金融市場改革開放,服務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重大改革,也是進一步滿足境外投資者對中國金融市場投資需求而主動推出的改革舉措。

  二、修訂原則

  此次修訂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投資額度限制后,為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而擬出臺實施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并兩項制度的資金管理規定

  在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投資額度限制基礎上,合并QFII/RQFII相關資金管理規定,以后符合要求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僅需參照本規定進行跨境資金管理。

  (二)本外幣一體化管理

  在保留QFII和RQFII制度基礎上,不再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分幣種管理,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根據投資需要,匯入外幣或人民幣或同時匯入外幣與人民幣資金,并根據所匯入幣種開立相應賬戶。

  (三)優化托管人管理

  單家境外機構投資者不再受原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制度對托管人數量的限制(根據原規定,QFII可選擇1家境內托管人,RQFII可選擇3家境內托管人),可根據實際投資需要選擇托管人。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應當指定一家托管人作為主報告人(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認該托管人為主報告人),負責代其統一辦理登記等事項。

  (四)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

  一是不再要求境外機構投資者匯出累計收益時提供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稅務備案表等材料,以完稅承諾函替代,極大簡化其資金匯出入手續;二是大幅簡化登記材料,精簡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內容,減少境外機構投資者填寫的備注等信息。

  三、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七章三十條,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登記管理、第三章賬戶管理、第四章匯兌管理、第五章投資風險管理、第六章統計與監督管理和第七章附則。

責任編輯:王帥

幣種 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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