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違反《反壟斷法》被罰超8700萬元 豐田中國:相關問題已改正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蘧毛毛 每經編輯 張 北
12月27日下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豐田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壟斷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決定書》顯示,經授權,原江蘇省物價局于2017年12月對豐田中國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2019年12月,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豐田中國被罰款約8761.31萬元。
對此,12月27日,豐田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田中國)方面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回復稱:“針對這個處罰我們是接受的,因為事情屬實,并且我們已經就出現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改正。”
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豐田中國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豐田中國與經銷商達成了限定經銷商網絡報價和部分車型整車轉售價格的協議。(二)豐田中國實施了限定經銷商網絡報價和部分車型整車轉售價格的協議。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豐田中國與經銷商處于雷克薩斯汽車銷售鏈條的不同環節,各自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經銷商為豐田中國交易相對人。豐田中國統一經銷商網絡報價、限定經銷商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行為,屬于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決定書》還顯示,豐田中國憑借自身優勢地位及嚴格的管理措施,對經銷商作出的統一網絡報價和對部分車型整車轉售價格的限定,具有較強的約束力。豐田中國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首先,豐田中國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品牌內的競爭。豐田中國的行為限制了經銷商間的價格競爭,剝奪了經銷商自主定價權,使資源無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經銷商的合法權益;其次,豐田中國的行為削弱了品牌間的競爭。在汽車品牌經銷領域,隨著與豐田中國類似行為的累積效應增加,會明顯削弱各汽車品牌間的競爭,最終破壞汽車市場競爭秩序;最后,豐田中國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利益。豐田中國的行為使消費者無法享受到因充分競爭而帶來的好處,被迫去接受非競爭形成的價格,承擔更高的購買成本,失去了自由選擇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據了解,雖然今年國內整體車市遇冷,但是近幾年雷克薩斯在華銷量實現了高速增長。公開數據顯示,2016年,雷克薩斯在華實現銷售新車約10.92萬輛,同比增長25.6%,雷克薩斯在華銷量首次突破10萬大關。2017年、2018年雷克薩斯在華銷量分別約為13.29萬輛和16.05萬輛,同比漲幅均超過20%。
豐田中國稱已進行改正
今年11月,雷克薩斯銷量約為1.93萬輛,同比增長16.5%,領跑國內豪華車市場第二陣營;1~11月,雷克薩斯在華累計銷量約為18.02萬輛,同比增長21%。業內分析認為,按此趨勢來看,雷克薩斯極有可能成為第五個在華年銷量突破20萬輛的豪華車品牌。
經查明,豐田中國2016年度僅在江蘇市場的銷售額就達到了43.81億元。綜合豐田中國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等因素,考慮到豐田中國積極配合調查,承認存在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主動整改,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豐田中國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豐田中國處2016年度江蘇市場銷售額2%的罰款,約為8761.31萬元。
那么,其他地區相關部門是否會跟進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調查行為?對此,豐田中國方面表示:“目前暫不清楚。不過,豐田中國對上述行為已經進行了改正,同時為了杜絕此類現象,公司內部已經對相關人員作了指導教育和行為規范。”
本案調查終結后,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告知豐田中國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豐田中國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對此,豐田中國方面表示:“這是豐田中國第一次收到罰單,豐田中國接受這個事實,并且不會進行復議。”同時,《決定書》顯示,豐田中國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責任編輯: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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