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端案進展:招行被監管認定違規 “沉默”應對采訪

錢端案進展:招行被監管認定違規 “沉默”應對采訪
2019年09月20日 17:34 中國網

  原標題:錢端14億糾紛進展:招行被監管認定存違規行為 “沉默”應對媒體采訪 

  中國網財經9月20日訊(記者 趙雅芝) 近日,兩封廣東銀保監局和北京銀保監局關于招行與錢端糾紛投訴的回復函在網上流傳。對于撕扯已久的招行錢端糾紛,兩封投訴函均顯示,招行在此事件中確實存在違規行為。

  中國網財經記者就兩封回復函的真實性分別向廣東銀保監局、北京銀保監局求證,對方均向記者肯定了回復函的真實性。

  廣東銀保監局給出的回復函上顯示,招商銀行廣中分行員工確實存在向消費者推薦“錢端APP”,推薦過程中為完整告知消費者招商銀行于錢端APP產品的信息見證關系,為準確對風險進行提示。違法了《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3〕38號)第九條的規定。

  北京銀保監局給投資人反應問題的回復函中寫道,招商銀行原客戶經理推薦錢端app,違反了《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3】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第十一條、十三條等規定,“我局將責令該行限期整改”。

  兩封回復函均顯示,招商銀行違反了“38號文”相關規定。具體來看,廣東銀保監局指出招商銀行是違反了“38號文”第九條規定,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銀行業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履行告知義務,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夸大收益,或者進行強制性交易。”

  北京銀保監局則指出招商銀行違反“38號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等規定。其中,第十一條規定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了解銀行業消費者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提供相應的產品和服務,不得主動提供與銀行業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第十三條規定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不得混淆、模糊兩者性質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

  錢端與招行的糾紛引起公眾注意是在今年5月,錢端發布公告顯示,約14億元的待兌付金額無法按期履約,具體履約時間及方案需與合作方招商銀行予以確認。公告一出,瞬間引得輿論嘩然,眾多投資者擔心自己的錢“打了水漂”。

  根據眾多投資人的說法,當初購買錢端理財產品的途徑大致分為兩類:一種是在招行營銷網點經客戶經理或者招行員工推薦下載;一種是招行在其對公客戶所在企業進行推廣,讓企業員工下載錢端購買理財。投資人正是看中了招商銀行的“背書”,才放心將錢投資到錢端,而東窗事發后,招行則立刻撇清了與錢端的關系。

  事實上,早在2018年12月,錢端個別產品就已出現延期兌付。彼時,錢端向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平臺資產均來源于銀行和金融機構;而招商銀行則迅速撇清與錢端的關系,稱雙方已于2017年終止合作,雙方合作產品已于2018年1月全部正常到期結清,錢端公司發售的產品均與招行無關。

  這場糾紛從去年十二月開始一直延續至今,招商銀行于錢端對于大規模逾期責任界定一直沒有定論。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此次監管對于消費者投訴的回復函,表示招商銀行在與錢端的糾紛中確實負有責任。

  而招行在與錢端這場曠日持久的糾紛中,此前一直保持與錢端撇清關系的態度,也隨著監管回復函的出現變的沉默。中國網財經記者就此事再次采訪招商銀行尚姓負責人時,對方確始終保持緘默;而招行另一相關負責人則向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招行對此事)沒有回復。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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