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五部門:“部分國資劃社保”須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根據國務院部署,中央和地方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開。9月20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等5部門周五發布通知,要求中央層面具備條件的企業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確有難度的企業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待集中統一監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劃轉;地方層面須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通知指出,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須分別劃轉各國有股東所持國有股權的10%,并由第一大股東牽頭實施。原則上多個國有股東中持股比例最大者為第一大股東,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國有股東牽頭實施劃轉。按照第一大股東的產權隸屬關系,將各國有股東應劃轉的國有股權統一劃轉至社保基金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
通知表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劃轉對象不改變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和企業原有股東可通過協議等方式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關于稅費問題,通知表示,在國有股權劃轉和接收過程中,劃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對劃出方與劃入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劃轉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對劃入方因承接劃轉股權而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免征印花稅;涉及境內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過戶費。本辦法印發前,劃轉雙方已繳納的上述稅費由征收單位予以退還。
為增強我國社保基金可持續性,進一步夯實養老社會保障制度基礎,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國發〔2017〕49號),決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劃轉對象為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根據《實施方案》,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后,承接主體獲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紅為主,運作為輔”。在資本運作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經國務院批準,2018年首先在中國聯通等3家中央管理企業,中國再保險等2家中央金融機構,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開展試點。在試點基本完成的基礎上,中央層面又對15家中央管理企業和4家中央金融機構實施了劃轉,即中央層面,完成兩批24家企業的劃轉工作。
今年7月,財政部資產管理司司長陸慶平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近期還將對35家中央管理企業實施劃轉,預計中央層面59家企業劃轉國有資本總額6600億元左右。
陸慶平表示,地方層面,除試點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繼開展了劃轉前期準備工作,包括企業情況摸底排查、制定實施方案、選擇承接主體等,為下一步實施劃轉奠定了基礎。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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