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基金銷售和托管業務違規 兩銀行被采取監管措施
來源 證券時報
記者 項晶
違規銷售基金產品仍是監管重點。日前,廣東證監局發布了兩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涉及廣州農商銀行和廣發銀行,劍指基金銷售和托管業務中存在的違規問題。
決定書顯示,廣發銀行在在開展基金銷售和托管業務中,存在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部分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以及部分從事基金核算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問題,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五十七條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廣州農商行在開展基金銷售和托管業務中也存在四類違規行為,分別是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未有效執行公司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基金銷售系統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以及部分從事基金核算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決定書還顯示,上述兩家銀行被廣東證監局采取了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廣東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廣東證監局將視情況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自去年以來,各地證監局頻繁出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核查力度不減,多家銀行類基金銷售機構和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被采取監管措施。
例如,去年底,長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基金銷售業務中存在五大問題,被吉林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去年10月,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客戶購買的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告知客戶風險不匹配和進行風險警示,被湖北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此外,去年下半年,因為基金業務部門管理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結算未明確資金劃轉時限要求等7項違規問題,九臺農商行成為又一家被采取責令改正行政措施的銀行。而在此之前,已有包括華夏銀行長春分行、無錫農商行、中信銀行南寧分行等因為基金銷售存在問題被要求責令改正。
責任編輯:楊希 190418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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