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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證監會現場核查9家股票質押規模增幅較大券商 發現五大風險點
來源:中國證券報
28日,中證君從多家券商獲悉,證監會機構部近日向各家證券公司下發了最新一期機構監管情況通報。
通報稱,按照問題與風向導向原則,該部近期指導相關證監局對今年以來股票質押規模增幅較大的9家證券公司進行了現場核查,并擬對發現的問題依法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通報強調,下一步,機構部將會同證監局繼續加強對證券公司場內股票質押業務的監管與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展業不合規、風險管理不到位、內部管控缺失等問題的,將依法從嚴處理。
券商股票質押交易存五大風險
通報指出,總體來看,被檢查證券公司均制定了股票質押內部管理制度,對盡職調查、業務決策、授權、資金用途管理、回訪等作出了明確安排,要求合規風控介入。但個別公司存在業務定位不清、制度與機制的有效性不足等問題,隱含潛在風險。
一是業務定位不清,盲目追逐利益。個別證券公司仍將場內股票質押交易當作一項交易性業務看待,忽視了信用風險管理,甚至將前期的股市上漲視為新一輪業務機會,抱著僥幸心理承接其他證券公司審核未予通過的項目,盲目追逐利益。
二是風險意識不強,風控措施不足。股票質押的第一還款來源應當為融入方的生產經營現金流入,處置擔保物一般是經協商無果后采取的最終手段,且由于相當部分擔保物為限售股或減持受限股票,處置難度更大、周期更長,但個別證券公司仍簡單按照一定質押率確定融資金額,對融入方信用評估、還款來源、資金流向等把關不嚴,大量新增以受限股為標的的質押。
三是審核把控不嚴,質押率設置不嚴謹。個別公司部分項目的評審結果為“有條件同意”,但后續是否落實了相關條件不明確;個別公司未按新規要求制定質押率設置標準,質押率設置較為隨意。
四是盡職調查不完備、甚至缺乏盡職調查。個別公司對展期項目沒有形成盡職調查報告,有的項目盡職調查缺少拍照、訪談記錄等必要留痕,有的訪談筆錄缺少訪談對象簽字,盡職調查的有效性、真實性存疑。
五是貸后風險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公司對于資金用途的跟蹤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對于資金從專戶劃出,但未劃入融資方名下約定賬戶的情況,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個別公司僅以電話溝通進行貸后管理,且無溝通記錄留痕,難以保證貸后管理效果。
通報強調,上述問題反映出相關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不完善。對此,相關證監局將依法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交易所依規采取暫停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權限等自律管理措施。
證監會提出三大監管要求
通報稱,針對核查情況反映出的問題,各證券公司要引以為戒,認真自查整改,清醒審視業務定位,落實股票質押自律新規的各項規定,加強風險管控力度。
一是要高度重視,理性展業。各證券公司要清醒認識、理性評估股票質押風險,將風險防范放在首位,重新審視業務定位,不能盲目擴張業務規模、忽視風險管控要求。
二是要學習領會,各證券公司高管、業務部門、合規風控部門人員要認真學習股票質押自律新規,搞懂搞透,嚴格執行。
三是要嚴格落實整改,各證券公司要嚴格按照股票質押自律新規,對照梳理自身業務管理運作中的薄弱環節,盡快采取整改措施。加強對盡職調查、資金使用跟蹤、存續期管理等關鍵環節的執行力度和風險把控,加強對融入方的資質審查和信用評估,關注生產經營等第一還款來源,切實提高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避免風控措施流于形式。
通報強調,下一步,證監會機構部將會同證監局繼續加強對場內股票質押的監管與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展業不合規、風險管理不到位、內部管控缺失等問題的,依法從嚴處理。
多家券商因股票質押業務問題領罰單
8月中下旬正是券商半年報的密集披露期,各家券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金額也一并出爐。數據顯示,有八家券商計提資產減值規模超億元,而其中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成為最大“灰犀牛”。
據中證君統計,截至目前,已有13家券商公布了今年上半年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規模,合計金額達25.16億元。同時,亦有多家券商股權質押業務出現“踩雷”現象。
此前,已有多家券商因為場內股票質押交易問題收到各地證監局開出的“罰單”。
8月23日,陜西證監局對發布對關于對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
主因之一便是該公司按照無限售條件全流通股票、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票質押(分滬深300指數成分股和非滬深300指數成分股)分別設定了折算率上限,但未針對各項目具體質押率調整標準制定相應的內部制度,具體質押率估算隨意性較大,制度不完善;對客戶融資用途未跟蹤了解劃入客戶其他賬戶后的具體投向及用途,相關分支機構報送的《貸后跟蹤情況報告》未顯示所做的跟蹤和核查工作具體情況,不符合該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規則及操作流程(2018年8月修訂)》規定。
8月20日,廣東證監局發布關于對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稱:“經查,你公司在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對融入方盡職調查存在較大缺陷。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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