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牌照不再長期有效 宣傳擬禁用14詞

基金銷售牌照不再長期有效 宣傳擬禁用14詞
2019年02月23日 07:55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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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聞記者 葛佳 來源:澎湃新聞

  2月22日,證監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征求意見,旨在規范基金銷售行為。

  概括來看,本輪主要修訂內容涉及:基金組合業務的肯定、日均非貨幣基金低于10億元不能續期基金銷售牌照,基金銷售牌照一參一控,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完整準確、禁用14個易誤導投資人的詞匯等。

  為明確《銷售辦法》落實安排,特別是存量公募基金銷售機構和銷售業務規范要求,促進規則平穩落地,本次修訂擬配套發布《實施規定》。

  此外,為體現《銷售辦法》的基礎性與框架性,本次修訂過程中將原辦法中涉及宣傳推介的核心要求予以保留,其余細化要求與規范性文件《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的補充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2號)合并,調整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簡稱《宣傳規定》),擬一并發布。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3月24日。

  修訂六方面內容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配套規則,2004年首次發布并于2011年、2013年做了兩次修訂。《銷售辦法》是對證監會2013年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進一步修訂完善,并結合最新修訂內容調整了規章名稱。

  截至2018年末,公募基金個人投資者有效賬戶數已達6億。證監會表示,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發展需要,亟需予以調整。

  證監會表示,本輪修訂的基本思路是,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守銷售適當性、資金和交易安全底線要求,推進公募基金銷售機構提高專業服務能力,提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行業長遠持續發展,培育行業良性發展生態。

  具體來看,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六個方面,分別是:

  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銷售業務邊界,將各類服務主體納入監管;

  二是整合優化公募基金銷售牌照注冊條件,強化公募基金銷售作為金融業務的持牌準入管理;

  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強化投資者保護與投資者服務;

  四是強化對公募基金銷售機構特別是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內控與風險管理要求;

  五是推動提升公募基金銷售機構專業服務能力,通過資產配置等服務引導客戶長期投資;

  六是進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退出機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構建良性發展的行業生態。

  基金銷售牌照不再長期有效

  “基金組合這幾年風生水起,但是基金組合有個問題,投資基金但又不是FOF(基金中基金),FOF需要管理層審批,基金組合很多人搞,也沒有什么監管,而且基金組合算不算基于基金的投顧業務,股票投顧有審批有監管,基金憑什么誰搞都行?”業內人士指出,《銷售辦法》第30條對基金組合業務進行了“肯定”,這點十分重要。

  此外,《銷售辦法》第56條明確規定,基金銷售牌照有效期3年,到期前6個月可以申請續展。對于續展的必備條件,明確日均非貨幣基金銷售保有量不能低于10億元,如果出現虧損實繳資本70%、重大違法、不以基金銷售為主業等事項,則不能續展基金銷售牌照。

  “這不只是對一些基金三方銷售機構形成打擊,還有部分中小券商、城商行的基金銷售業務也將受到打擊,如果不老老實實賣基金,而只囤積基金銷售牌照,到期就沒牌照了。”業內人士稱,現在基金銷售資格是一旦獲批就長期有效,所以基金銷售牌照竟然能賣到上億元,新規后這一現象將不復存在。

  《銷售辦法》不僅取消了基金銷售牌照長期有效這一規定,還明確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存在四種行為可吊銷牌照。

  這此種行為分別是:1.未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誤導其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2.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或者基金份額的;3.未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要求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或者風險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者引發較大風險事件的;4.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的。

  鑒于續展為新推出的制度,《實施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相關銜接安排: 

  一是明確既有基金銷售機構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自辦法發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相關機構應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續展申請。 

  二是《銷售辦法》實施后取得基金銷售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期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續展申請;《銷售辦法》實施后取得基金銷售資格的獨銷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續展申請。

  “業績穩健”、“盡享牛市”、“欲購從速”等14詞被禁用

  《宣傳規定》其實是本次三份征求意見稿中業內較為熱議的一份,這份共計19條內容的文件幾乎對基金宣傳的各項環節都提出了非常細致的要求。

  基金業績往往是體現基金管理人水平的重要數據,而在登載基金過往業績方面,《宣傳規定》要求必須完整、準確。

  具體來看,《宣傳規定》第4條明確,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6 個月的除外;

  第5條明確,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引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并注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對于推介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等需要模擬歷史業績的,應當采用我國證券市場或者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注明相應的復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還應當說明模擬數據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計算公式,并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此外,對于將貨幣基金與存款概念混淆的情況,《宣傳規定》第11條提出,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推介貨幣市場基金的,應當提示基金投資人,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在電影電視宣傳材料方面,《宣傳規定》第13條提出,電視、電影、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形式的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包括為時至少5秒鐘的影像顯示,提示投資人注意風險并參考該基金的銷售文件。電臺廣播應當以旁白形式表達上述內容。

  此外,有14個詞匯將不能存在于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包括:“業績穩健”、“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表述;“坐享財富增長”、“安心享受成長”、“盡享牛市”等易使投資人忽視風險的表述;“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凈值歸一”等誤導投資人的表述。

  (本文來自于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銷售辦法 公募基金 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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