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老鼠倉曝光第一案 老總自首:錢給我媽去買理財了

2019老鼠倉曝光第一案 老總自首:錢給我媽去買理財了
2019年02月24日 20:02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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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老鼠倉”曝光第一案!4年狂賺2000萬,資管老總自首:“錢給我媽去買理財了”

  來源:中國基金報 

  泰勒

  最近,北京法院公開了一份“老鼠倉”內幕交易案裁決書。

  北京一家某資產管理公司,其權益投資部總經理李迪,負責管理“××分紅”、“××萬能”證券賬戶期間,違反規定,使用三個證券賬戶,買賣相同股票245只,累計趨同交易金額18億余元,從中獲利人民幣2060萬余元。

  內幕交易近4年后,李迪投案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此前,2018年12月底曾曝光一公募基金“老鼠倉”案件,此次是2019年以來第一例公開曝光的“老鼠倉”案件。

“老鼠倉”主角李迪

  “老鼠倉”主角李迪

  管理上億資金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日前披露了一起內幕交易案的判決文書。該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李迪,男,1979年生人,2012年7月至2016年3月在某資產公司權益投資部任職。

  不過,裁決文書沒有披露李迪曾就職的資產公司名稱,只顯示該資產公司“其系由××保險公司與××實業公司共同發起,經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李迪的工作經歷如下:

具有從事一般證券業務的資格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21日任股票投資部股票投資經理;

 

2013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4日擔任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

 

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5月31日擔任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后離職。

 

李迪任職期間,對其有管理操作權限的投資賬戶,有權通過交易指令進行股票交易操作。

  據同事的證詞,李迪主要工作職責就是對自己負責的投資賬戶進行股票投資,李迪負責過××分紅、××萬能兩個產品中的部分權益投資。

  據李迪的口供:

2011年3月,我進入××資產管理中心(××資產的前身)擔任高級投資經理,負責股權類投資。

 

2012年5月,××資產公司成立,我在權益投資部擔任投資經理。

 

2013年6月,擔任副總經理,2015年擔任總經理,2016年5月份辭職。

 

權益投資部投資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在工作職責方面基本上沒有變化,主要是管理具體賬戶,我的工作職責是管理公司授權我管理的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

我們公司是投資經理負責制,就是自己管理自己的賬戶,沒有互相的交叉,每個人都有各自登錄密碼。我管理的賬戶選定股票操作下單是通過恒生系統,選定的股票來自公司的股票池,股票池是通過研究部負責建立的,投資經理可以在股票池范圍內自主決定選定股票下單。

 

我任職期間管理過“××分紅”、“××萬能”投資組合下面的具體賬戶,我的投資權限從剛入職時的幾千萬到離職前一個多億。

  如何內幕交易?用海外親戚作掩護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李迪在擔任××資產公司權益投資部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負責管理“××分紅”、“××萬能”證券賬戶期間,利用管理該證券賬戶而掌握的有關投資股票的名稱、數量、交易價格以及買賣時點等方面的信息,違反規定。

 

使用其實際控制的“李某1”、“李某2”、“李某3”三個證券賬戶,同期于其管理的××資產公司證券賬戶買賣相同股票245只。

  據李迪的口供,李某1是他的大舅,目前在美國定居,李某2是他的小舅,李某3是他的表妹(李某2的女兒)。

  自2012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間他們三人名下的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都是李迪在使用,從銀行賬戶轉入到證券賬戶的資金也都是李迪操作的。

  為啥選擇這三個親戚的賬戶,李迪解釋稱:

之所以使用他們的證券賬戶是因為公司有明確規定,用自己或是直系親屬的證券賬戶交易股票需要報備,我是為了免去不必要的麻煩。

 

當初我跟他們說我想借用他們的賬戶交易股票,由于都是親戚,而且他們也不用,就將賬戶借給我用了。股票賬戶的交易密碼和關聯銀行卡的密碼都是我后來改的,密碼就我自己知道,密碼都是×××。

  在工作時間,用手機下單

  獲利兩千多萬

  據裁決書,李迪一般是用手機交易下單。一款華為手機(雙卡)、一款三星手機(雙卡),兩款手機都是黑色的。

  李迪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是早8:30至下午5:00,一般李迪在管理公司證券賬戶的同時,也操作這三個證券賬戶,有的是在一個時間內交易同一支股票,有的是交易不同的股票。

  由于該公司沒有禁止在工作時使用手機,即使李迪用手機交易股票,部門的同事只會知道李迪在使用手機,不知道在交易股票。

  掙了多少錢呢?兩千多萬。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李迪實際控制涉案證券賬戶的趨同交易數據統計證明:

 

2012年7月至2016年3月間,李迪使用其實際控制的“李某1”“李某2”“李某3”三個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操作的××資產公司相關證券賬戶買賣相同股票。

 

共計趨同交易股票245只,趨同成交金額18億元,從中獲利2061.76804萬元。

  被證監會稽查發現

  清倉后把錢都交給母親理財

  值得一提的是,李迪是在2016年5月底離職的。

  據他的口供,內幕交易于2016年被證監會稽查發現,到了2018年2月才自動投案。

  那么內幕交易掙了兩千多萬去了哪兒?

  李迪稱,“2016年證監會稽查找到我后我就把所有的證券賬戶都清倉了,盈利后這些錢我都給我媽去買理財了。”

  據李迪的說法,股票掙了錢除了交付購買房產保證金120萬元,沒有其他用途。

我在2012年至2016年間,證券賬戶盈利的資金除了交付購買房產保證金120萬元,沒有其他用途。

 

我購買的房子位于海淀區云會里遠流清園×號樓×層×××,房產總價是1210萬元。

 

資金來源有父母的300萬元,從朋友劉某2那借的300萬元,現在已還清,銀行貸款500萬元,已經還了60萬元。

  法院:情節特別嚴重

  但有自首情節,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李迪稱,作為證券從業人員,不應該利用自己管理的公司證券賬戶的相關信息來操作自己控制的股票賬戶,這些觸犯了法律,我愿意認罪。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迪作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利用通過職務便利獲取的本單位擬交易股票情況等未公開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獲取非法利益,情節特別嚴重,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依法應予懲處。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李迪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議的量刑幅度適當,被告人李迪對此沒有異議,本院對公訴機關的意見予以采納。

 

李迪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能認罪悔罪,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并在本院審理期間主動預交罰金,同時鑒于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

  最后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迪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一百萬元,

 

在案凍結扣押的人民幣中的二千零六十一萬七千六百八十元四角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余款連同在案查封的李迪名下北京市海淀區云會里遠流清園×號樓×層×××的房產一套的變價款(扣除銀行貸款)并入罰金項執行,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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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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