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2年公司股票戶 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老鼠倉被判刑

偷看2年公司股票戶 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老鼠倉被判刑
2020年03月28日 10:20 財新網

  原標題:“偷”看2年公司股票戶 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一家三口老鼠倉被判刑

  【財新網】(記者 劉彩萍)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中有一例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老鼠倉”案,被告人不供認罪事實、缺乏直接證據,法院通過間接證據對交易員一家三口判刑。

  “偷看”股票交易指令

  王鵬自2008年11月起在華夏基金交易管理部從事債券交易員工作,工作職責為“銀行間資金交易、存款交易、銀行間債券交易、對交易指令的執行進行風險控制”等。

  在工作期間,王鵬作為債券交易員的個人賬號為“6610”,其有權通過綜合信息查詢查看相關信息。因工作需要,自2008年7月7日起,華夏基金為其開通了恒生系統“6609”賬號的站點權限,有權查詢證券買賣方向、投資類別、證券代碼、交易價格、成交金額、下達人等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陸續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證券成交回報、證券資金流水、組合證券持倉、基金資產情況等綜合信息查詢權限。2011年8月,因新系統啟用,華夏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請關閉了所有債券交易員登錄6609用戶的站點。

  王鵬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曾多次使用6609賬號登陸恒生系統,登陸次數共計710次;其同期登陸6610賬號共計551次。交易員的賬號只能在本人電腦上登錄,具有唯一性,可以鎖定王鵬的電腦只有王鵬一人使用。法庭出示證據稱,王鵬通過登錄6609賬號查看了未公開信息,且登錄次數明顯多于6610個人賬號,與其他債券交易員登錄6609賬號情況相比存在異常。

  王慧強、宋玲祥系王鵬父母,在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間,王慧強、宋玲祥實際控制三個證券賬戶交易金額、交易頻率、與華夏基金旗下股票基金產品交易趨同程度較之前明顯大幅增加。

  具體來看,在王鵬擁有登錄6609賬號權限之后,其父王慧強操作牛某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在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間,買入與華夏基金旗下股票基金產品趨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計趨同買入成交金額9661.26萬元、占比95.25%。

  其母宋玲祥操作宋某祥、宋某珍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宋某祥證券賬戶在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間,買入趨同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計趨同買入成交金額1.04億余元、占比90.87%。宋某珍證券賬戶在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間,買入趨同股票183只、占比96.32%,累計趨同買入成交金額6.76億元、占比97.03%。

  法庭稱,這些交易異常頻繁,明顯背離三個賬戶在王鵬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條件前的交易習慣。從買入股數看,2009年之前每筆買入股數一般為數百股,2009年之后買入股數多為數千甚至上萬股;從買賣間隔看,2009年之前買賣間隔時間多為幾天甚至更久,但2009年之后買賣交易頻繁,買賣間隔時間明顯縮短,多為一至兩天后賣出。“牛某、宋某祥、宋某珍三個賬戶停止股票交易時間與王鵬無權查看6609賬號時間即2011年8月9日高度一致。”

  間接證據判刑

  王鵬及其父母三名被告人均拒不供認犯罪事實,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指出,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王鵬具有獲取華夏基金公司未公開信息的條件,王慧強、宋玲祥操作的證券賬戶在王鵬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條件期間的交易行為與華夏基金公司的股票交易指令高度趨同,且二人的交易行為與其在其他時間段的交易習慣存在重大差異,明顯異常。

  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二人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王鵬作為基金公司的從業人員,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后,由王慧強、宋玲祥操作他人賬戶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均應當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王鵬及其父母的其辯護人辯稱,現有證據不能證實王鵬向王慧強傳遞了未公開信息,及王慧強利用了王鵬傳遞的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

  公訴人認為,本案證據確實、充分,足以排除其他可能。首先,王慧強、宋玲祥與王鵬為親子關系,關系十分密切,從王慧強、宋玲祥的年齡、從業經歷、交易習慣來看,王慧強、宋玲祥不具備專業股票投資人的背景和經驗,且始終無法對交易異常行為作出合理解釋。

  其次,王鵬在證監會到華夏基金公司對其調查時,畏罪出逃,且離開后再沒有回到華夏基金公司工作,亦未辦理請假或離職手續。其辯稱系因擔心證監會工作人員到他家中調查才離開,逃跑行為及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第三,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雖然王慧強、宋玲祥本人不具有特殊主體身份,但其與具有特殊主體身份的王鵬系共同犯罪,主體適格。

  法庭經審理認為,本案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鎖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認定王鵬、王慧強、宋玲祥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本案證據不足的意見不予采納。

  201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鵬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萬元;判處被告人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9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慧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0萬元。對三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證券期貨等金融犯罪,大多屬于精心準備、組織實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規定和相關行業規則,犯罪隱蔽性強、專業程度高,隱匿、毀滅證據較為常見。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又缺乏其他直接證據的情形下,如何組織間接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對檢察機關的指控、證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沒有直接證據,通過對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組織運用,仍然可以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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