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起訴東吳證券:70歲股民開通兩融后巨虧500萬

又一起起訴東吳證券:70歲股民開通兩融后巨虧500萬
2020年03月27日 17:59 新浪財經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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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財經訊 今日,東吳證券因與客戶再次出現合同糾紛被媒體關注,與昨日所報道的倫某某情況類似,70歲的客戶張某某開通融資融券業務后巨虧500余萬。在嚴重懷疑公司違規操作其賬戶并違規收取高額交易費情況下,張某某將東吳證券訴諸法庭,索要本息等共計570萬。最終法院以其舉證不足及主張不合理為由駁回了其全部請求。

  近年來,證券公司與客戶發生糾紛時有發生,互聯網下沉導致股民人數井噴的同時也改變了股民的結構。尚不熟悉業務范圍和個人義務便匆匆簽署相關合同,入市之后產生虧損或是被動平倉,是股民與證券公司糾紛的主要原因。張某某和倫某某的案件也是由此產生。近日的一則判決還原了故事的來龍去脈。

  2007年2月26日,張某某在第三人處開立了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2012年6月13日,原、東吳證券簽訂了《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約定東吳證券為張某某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截至2012年6月11日,張某某證券賬戶總資產為573.69萬元。2012年6月12日,東吳證券開通了融資融券業務,并將全部資產投入到了該信用賬戶內。

  截至2018年5月,張某某證券賬戶及與其關聯的銀行賬戶內剩余資產約為29.53萬元。在此期間,張某某已支付交易費用14.7萬元。

  故張某某認為,其70歲高齡且聽力不佳,在不符合開立賬戶的條件下,東吳證券違法開立證券信用賬戶。在信用賬戶開立之后,東吳證券未明確融資中所產生的費用、項目及計算標準。故張某某認為東吳證券所收費用沒有依據,故要求返還收取的費用并賠償張某某損失。故張某某訴至法院。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東吳證券向張某某返還交易費用計14.77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4.66萬元(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2、請求判令東吳證券賠償張某某經濟損失計531.43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15萬元(具體計算方式是以2019年8月12日提交的《關于本案訴訟請求數額的說明》中記載的為準);

  3、本案訴訟費用由東吳證券承擔。

  東吳證券辯稱:

  1、張某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多年證券交易經驗,可以簽署并履行融資融券業務合同。而張某某所做交易產生的各種費用是張某某應當支付的費用,無權要求返還。

  2、張某某的信用賬戶的全部交易或操作流水均在交易系統中可查詢,不存在錯誤或惡意多收取扣劃張某某資金的情況。

  3、張某某在本案中的請求權基礎為合同違約賠償,基本上是以不清楚為基礎,或直接將某些利息、本金收取直接稱為錯誤扣收,不符合相關規定。

  4、張某某所稱的一些事項和異議,事實上均已多次向證監會等各級主管部門跟監督檢查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經相關主管部門核查,均未認為東吳證券存在違約和過錯,也未對東吳證券進行任何處罰或要求整改。

  張某某認為,東吳證券提供的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提示及規則講解視頻是流于形式的講解,并未履行告知義務。而風險特別提示和客戶確認書也不能說明是其本人簽字確認。后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東吳證券提交的客戶確認書予以鑒定,證明確為同一筆跡。

  法院審理后認定如下事實:

  2012年6月7日,張某某填寫《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根據其勾選內容,該評估問卷載明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屬于相對積極型。

  2012年6月7日,張某某在《業務規則、流程、合同內容及風險揭示講解記錄表》上簽字確認。該記錄表中載明,講解開始時間為2012年6月7日10時30分,結束時間為2012年6月7日11時。講解內容包括融資融券業務規則、業務流程;合同、風險揭示書主要內容;融資融券相關業務風險。

  2012年6月7日,張某某簽署了《東吳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知識測試(客戶)》。該測試中記載成績為100。

  交易記錄顯示,張某某于2012年6月15日進行了第一筆融資買入交易,2012年7月進行了4筆融資買入交易,2012年9月進行了3筆融資買入交易,2012年10月進行了5筆融資買入交易,2013年至2017年間又進行了21筆融資買入交易。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兩方面,第一個是涉案金額的確認,張某某主張東吳證券對賬單進行了精簡和刪改,并通過這種方式惡意計算、克扣倫某某賬戶資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證券交易是在一個期間內的連續交易行為,故不能以單張信用單戶標準對賬單第一頁記載內容來核算。必須結合案涉交易期間的所有交易行為綜合計算。交割單可以清楚的查到張某某的全部交易記錄,其主張東吳證券克扣賬戶資金的行為法院難以采信。

  第二是,張某某聲稱有多筆交易非本人操作的問題。其交易卡2012年至2018年8月9日一直在工作人員李某某手中,卡背后有交易密碼,但東吳證券對此并不認同。據證監會遼寧監管局回復,張某某并未提及上述情況。

  因此,法院認為張某某交易頻繁,且在2012年7月至2014年打印多張對賬單,如若非本人所為,應在合理時間內采取措施,但其并未報警且直到2019年1月才變更密碼,因此該理由并不充分。

  最終法院認為,東吳證券的行為已起到告知和舉證責任。據此駁回張某某的請求,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共計8.9萬由張某某承擔。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東吳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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