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開通兩融后賬戶虧583萬 以被騙為由起訴東吳證券

客戶開通兩融后賬戶虧583萬 以被騙為由起訴東吳證券
2020年03月26日 18:11 新浪財經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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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判決書,東吳證券一名客戶倫某某開通了兩融業務后將賬戶內583萬虧空,以公司違規操作其賬戶等理由將東吳證券告上法庭索要本金和損失693萬。法院認為其主張并不合理且舉證不足,最終駁回了其全部請求。

  2007年8月1日,倫某某在東吳證券沈陽滂江街證券營業部處開立了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2012年6月13日,倫某某和東吳證券簽訂了《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約定東吳證券為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截至2012年6月12日,倫某某證券賬戶總資產為583.22萬元。在東吳證券沈陽滂江街證券營業部業務員的推薦下,倫某某在東吳證券沈陽滂江街證券營業部處開通了融資融券業務。

  該合同簽訂后,倫某某將本人名下的證券賬戶設置為信用賬戶,并投入數額為583.22萬元的個人資產到該信用賬戶內,倫某某在該賬戶下進行融資融券業務。

  截至2018年5月,倫某某證券賬戶及與其關聯的銀行賬戶內剩余資產約為60.18元。在此期間,倫某某已支付交易費用13.26萬元。

  故倫某某認為,自己80歲的高齡且聽力不佳,在不符合開立賬戶的條件下,東吳證券違法開立證券信用賬戶。在信用賬戶開立之后,東吳證券未明確融資中所產生的費用、項目及計算標準。故倫某某認為東吳證券所收費用沒有依據,故要求返還收取的費用并賠償倫某某損失。故倫某某訴至法院。

  倫某某倫東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東吳證券返還交易費用13.79萬元及現金占用利息暫定4351.63元(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銀行貸款利率4.35%計算);

  2、請求判令東吳證券賠償倫某某經濟損失654.83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暫定20萬元。以上數額合計693萬元。資金占用利息暫定20萬元(具體計算方式是以2019年8月12日提交的《關于本案訴訟請求數額的說明》中記載的為準);

  3、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東吳證券承擔。

  東吳證券辯稱:1、倫某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多年證券交易經驗,可以簽署并履行融資融券業務合同。而倫某某所做交易產生的各種費用是倫某某應當支付的費用,無權要求返還。

  2、倫某某的信用賬戶的全部交易或操作流水均在交易系統中可查詢,不存在錯誤或惡意多收取扣劃倫某某資金的情況。

  3、倫某某在本案中的請求權基礎為合同違約賠償,基本上是以不清楚為基礎,或直接將某些利息、本金收取直接稱為錯誤扣收,不符合相關規定。

  4、倫某某所稱的一些事項和異議,事實上均已多次向證監會等各級主管部門跟監督檢查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經相關主管部門核查,均未認為東吳證券存在違約和過錯,也未對東吳證券進行任何處罰或要求整改。

  倫某某認為,東吳證券提供的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提示及規則講解視頻是流于形式的講解,并未履行告知義務。而風險特別提示和客戶確認書也不能說明是其本人簽字確認。后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東吳證券提交的客戶確認書予以鑒定,證明確為同一筆跡。

  在核對過東吳證券提供的相關材料后,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6月1日,倫某某填寫《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根據其勾選內容,該評估問卷載明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屬于相對積極型。

  2012年6月7日,倫某某在《業務規則、流程、合同內容及風險揭示講解記錄表》上簽字確認。該記錄表中載明,講解開始時間為2012年6月7日10時30分,結束時間為2012年6月7日11時。講解內容包括融資融券業務規則、業務流程;合同、風險揭示書主要內容;融資融券相關業務風險。

  2012年6月7日,倫某某簽署了《東吳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知識測試(客戶)》,該測試中記載成績為100。

  倫某某交易記錄顯示,其于2012年6月15日進行了第一筆融資買入交易,2012年7月進行了8筆融資買入交易,2012年8月進行了5筆融資買入交易,2012年10月進行了2筆融資買入交易,2012年12月至2017年間又進行了41筆融資買入交易。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兩方面,第一個是涉案金額的確認,倫某某主張東吳證券對賬單進行了精簡和刪改,并通過這種方式惡意計算、克扣倫某某賬戶資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證券交易是在一個期間內的連續交易行為,故不能以單張信用單戶標準對賬單第一頁記載內容來核算。必須結合案涉交易期間的所有交易行為綜合計算。

  第二是,倫某某聲稱自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間有11筆交易非本人操作的問題。倫某某說其交易卡那段時間一直在工作人員李某某手中,卡背后有交易密碼,但東吳證券對此并不認同。據證監會遼寧監管局回復,倫某某并未提及上述情況。

  因此,法院認為倫某某交易頻繁,且在2012年9月至2014年打印多張對賬單,如若非本人所為,應在合理時間內采取措施,但其并未報警也未變更密碼,因此該理由并不充分。

  最終法院認為,東吳證券的行為已起到告知和舉證責任。因此駁回倫某某的請求,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共計10.16萬由倫某某承擔。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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