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國金融》記者 馬杰
近日,銀保監會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相關行業主體征求意見。
據了解,為起草此次《征求意見稿》,銀保監會專門成立了由多個業務部門和單位組成的互聯網保險監管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銀保監會中介部牽頭,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財產險部、人身險部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起草完成。
我國現行的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主要是2015年7月由原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發布至今已有四年多的時間。隨著互聯網經濟和金融保險科技的迅速發展,四年多來互聯網保險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的修訂完善需求日益迫切。
《征求意見稿》主要特點
記者梳理比較了此次《征求意見稿》與2015年頒布的《暫行辦法》后發現,《征求意見稿》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
一是突出體現了在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高質量發展的同時,進一步加強對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水平的原則。如在監管規則之間可能出現不一致的地方,規定以有利于保險消費者的原則使用監管規則,充分體現了以消費者利益為核心的監管理念。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樹立“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監管理念,既體現金融業特許經營的要求,又堅持理清業務和監管邊界,體現精準監管,避免過度監管。
三是突出體現審慎包容的監管態度,鼓勵平臺經濟、區塊鏈等科技融合和新型業態成長,力求打造既務實又具前瞻性的互聯網保險制度。《征求意見稿》對經營互聯網保險的主體進一步擴展和明確,不僅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還將專業中介機構的范圍進一步擴展到兼業代理機構 ,不僅包括銀行業兼業代理 ,而且允許有實力有條件的“互聯網平臺”申請兼業代理資質,進一步體現了貫徹黨中央促“六穩”的經濟工作方針以及國務院《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精神。
四是相關定義和業務邊界更加清晰,監管細化,進一步減少監管盲區。比如,《征求意見稿》對“自營網絡平臺”的定義進行了更明確的規定。相較2015年《暫行辦法》中強調“自營網絡平臺”由“保險機構”設立,《征求意見稿》明確將“保險機構”改為“保險法人機構”,使得相關概念和主體更加清晰,同時進一步規定“保險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都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進一步明確了“自營網絡平臺”的準確含義,也為業務及監管工作劃定了更清晰的邊界。
五是規定更加具體,提升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征求意見稿》共七章一百零六條,而此前的《暫行辦法》共六章三十條。《征求意見稿》不僅條款進一步完善豐富,規定也更加具體,如不僅對“營銷宣傳”這一保險領域容易產生糾紛的內容單列一節詳細規定,還對保險經營的全流程各個環節,如產品管理、銷售管理、服務管理等業務環節,也都單列一節進行詳細規定,進一步厘清了監管和經營的盲區,既起到精準監管,又使合規主體更加從容展業。
六是法律層級更高。《征求意見稿》“升級”為部門規章,法律效力更強。
《征求意見稿》的幾個重要內容
(一)明確第三方網絡平臺監管要求
當前,第三方網絡平臺已經廣泛參與保險經營,因此對其的監管是一項綜合性監管政策。在堅持“持牌經營”的同時,《征求意見稿》允許其發揮自身的優勢,挖掘和拓展互聯網保險的優勢。第一,《征求意見稿》根據功能將第三方網絡平臺劃分為營銷宣傳類、技術支持類和客戶服務類。第二,根據互聯網保險領域中不當宣傳和銷售誤導是最核心的問題和風險,《征求意見稿》單獨列出章節,規范營銷宣傳類機構。如規定,“保險機構授權營銷宣傳合作機構的營銷宣傳活動僅限于保險產品展示和說明、與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網頁鏈接等,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展保險銷售,…不得代收保費,不得限制保險機構獲取客戶投保信息。”第三,做到有收有放。對營銷宣傳類機構,劃定紅線,明確管理責任;對技術支持類和客戶服務類,僅做出了信息系統等級保護二級認證和保險機構需在年度經營報告中予以報告兩個規定。
體現精準定位、合規發展的監管思路,為第三方平臺機構的發展預留合理政策空間。規定“營銷宣傳類機構”經過持牌機構授權,仍然可以開展保險營銷宣傳活動,鼓勵營銷宣傳類機構發揮其自身在場景、流量等方面的優勢,通過對產品的展示說明、合理比較和跳鏈,獲取收入。
總體來看,新規的出臺,不僅更充分體現了“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監管理念,而且使真正想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相關機構,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據可依;同時對個別抱有投機心理、希望通過“打擦邊球”賺取短期利益的機構和個人,將形成更有效的約束。而對于營銷宣傳類機構的定位,既符合《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一行兩會一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也借鑒了英美日等發達保險市場的經驗和相關做法。
(二)強化消費者保護
一是加強客戶信息保護。當前我國互聯網消費者保護工作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尤其是在我國互聯網產業處于快速發展迭代的背景下。對此,《征求意見稿》對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信息保護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如要求“保險機構應切實承擔客戶信息保護的主體責任”,“保險機構應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構建覆蓋客戶全生命周期的保護體系,防范信息泄露”,此外,還規定“未經客戶同意,不得將客戶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用途”。
二是建立可回溯制度。如規定保險公司要“能夠全流程回溯互聯網保險銷售和服務等主要行為信息,以更有效應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可能產生的糾紛”。《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明確“如因保險公司自身原因不可回溯的,應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處理”,充分體現了對消費者的保護。
三是充分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保險公司負有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等責任,針對“默認勾選、捆綁銷售”等具體行為還進行了詳細規定,從而減少模糊地帶,確保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是“真實自愿”的。如要求保險公司“不得采取默認勾選、捆綁銷售、限制取消自動扣費功能等方式剝奪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應在銷售流程的各個環節以清晰、簡潔的方式保障消費者實現真實的購買意愿”。對于“未經投保人授權”的情況,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銷售從業人員不得為投保人在線代填投保單”,進一步減少了保險銷售和服務中可能存在的糊涂消費、填報信息失真等潛在風險點容易產生的空間。
(三)提升互聯網保險的服務質量與標準管理
為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服務過程和服務質量管理,《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分別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方面,對于保險公司,《征求意見稿》提出了服務管理的總體要求,即“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批改保全、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體系、工作機制和辦事流程,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服務過程管理和服務質量管理,提升服務響應速度和消費者體驗。”該要求對于保險公司的互聯網保險服務管理提出了總的原則和指引。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的線上與線下服務提出了具體的規定。線上服務方面,要求“保險公司應在自營網絡平臺設立統一集中的客戶服務業務辦理入口,向客戶提供批改保全、退保、報案、理賠和投訴等在線服務”,同時要求“線上與線下服務有機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工輔助,確保消費者獲得及時有效的服務”。對于線下服務的適用情況也進行了具體規定,如規定“無法在線完成核保、保全、核賠、理賠等業務活動的,保險公司應通過本公司分支機構或者開展線下合作的方式做好相關輔助工作”。并且,“線下合作對象”應是“其他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區域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對于保險公司業務管理中非常重要的“服務標準”問題,《征求意見稿》也提出了明確要求。總的方向是要“不斷加強售后服務的標準化、規范化、透明化建設”。對于自營網絡平臺的服務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應在自營網絡平臺明示業務辦理流程和客戶權利義務,一次性告知業務辦理所需材料清單,明確承諾服務時效。”在服務提供方式上,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即“保險公司應提供包含電話服務、在線服務在內的兩種以上服務方式,便利消費者選擇”,從而有利于提升服務響應速度和消費者體驗。對于保險公司提供的客戶自助查詢服務,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及時向客戶展示告知處理進程、處理依據、預期進展、處理結果。涉及保費、保險金、退保金等資金收付的,應明確說明資金額度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這一內容對于保險消費者明白消費保險產品、獲知具體的服務進程及預期進展有很大幫助,從而進一步提升消費體驗。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互聯網保險的批改保全、退保、理賠、爭議及投訴處理等與保險服務和消費者保護密切相關的業務流程和重要環節進行了逐一明確的規定,如退保方面,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保障客戶退保權益,不得通過隱藏相關業務的辦理入口等方式,阻礙或者限制客戶退保”,從而進一步消除阻礙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隱形壁壘。這些規定對于提升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與服務檢驗,將發揮更加務實有效的作用。
另一方面,對于保險中介機構的服務管理,《征求意見稿》也提出了明確要求。首先指出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范圍和定位,如“保險中介機構接受保險公司委托開展互聯網保險相關業務活動的”,其“業務范圍”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從而對保險中介機構接受保險機構委托的業務范圍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同時,對于保險中介的不同類型機構開展的相關服務也進行了具體規定。對于“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明確要求其在銷售互聯網保險產品時,“應在自營網絡平臺設立統一集中的客戶服務專欄,提供服務入口或披露承保公司服務渠道”,這一規定有助于確保消費者獲得及時有效的服務。
《征求意見稿》對于保險中介機構接受消費者委托的職責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有助于提升中介機構的受托服務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加強其履行受托職責。如《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接受保險消費者委托,為保險消費者提供互聯網保險相關服務的,應簽訂委托合同,明確約定權利義務和服務項目”。
(四)加強自營網絡平臺備案管理
《征求意見稿》首先對“自營網絡平臺”的定義進行了明確闡述,即“本辦法所稱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法人機構依法設立的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信息系統”。定義中還特別對容易產生混淆認識的概念進行了澄清,如強調“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從而進一步明確了“自營網絡平臺”的準確含義。明確含義的目的,也是為了清晰界定持牌法人機構的權利義務、壓實責任,在此基礎上,鼓勵合作融合、支持創新發展。
因此,《征求意見稿》將監管關口前移,通過備案加強自營網絡平臺的資質管理,并借鑒電子銀行業務監管政策,以及近期教育部門出臺的關于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的政策,既明確了相關的資質管理體系,也有助于合理維護持牌機構權益,強化責任。
對于保險機構“設立或新增自營網絡平臺”所需的備案材料,《征求意見稿》做了明確規定,具體包括“保險機構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以及符合“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相關條件”。關于“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相關條件”,《征求意見稿》也都做了詳細規定,包括互聯網經營許可,如 “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相關信息系統及風險隔離要求,如“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并與保險機構內部其他應用系統有效隔離”;相關組織保障,如要求自營網絡平臺“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互聯網保險業務負責人,明確自營網絡平臺負責人。具有專門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部門,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以及相關網絡安全的要求,如“具有完善的邊界防護、入侵檢測、數據保護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防護手段和管理體系”等等。
這些規定對于保障互聯網保險自營網絡平臺的安全性、使業務開展具備完善的組織保障來說,都是明確具體的要求,既是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門檻,也是維護業務長期健康發展的基礎性要求。正是由于當前我國互聯網法制建設還不夠完善,互聯網保險業務資質管理薄弱,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投訴糾紛突出,事后倒追倒查步履維艱,網絡安全隱患大,影響行業形象和消費者體驗,監管力量難以為繼,因此,對于自營網絡平臺的備案管理更加凸顯現實業務開展的需要,同時也與強監管、防風險、促規范發展的精神相契合。
此次《征求意見稿》既體現了精準性又體現了包容性的監管理念,同時秉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監管理念,進一步明確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規范從業人員的營銷宣傳等行為,從而有助于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健康、持續、規范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法律和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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