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頂名作案!銀行越限放貸被判違法放貸 ,原董事長及行長均卷入
《中國經營報》記者近日從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遼寧桓仁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桓仁農商行”)與孟某違法放貸罪被二審落定。該案中,桓仁農商行在二審中被認定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原董事長、行長均卷入該糾紛。
經記者了解,為給本溪大星國際建材城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星公司”)越限放款4000萬元,桓仁農商行將其拆解為一筆3000萬元款項,另外又發放一筆1000萬元頂名貸款,而該行原董事長及行長均對此有所知曉,但因其認為抵押物足值等原因,最后仍選擇放款。
記者從多位業內人士處了解到,在抵押物充足前提下,銀行人員有時即便知曉貸款企業存在用途不合規等問題,也可能會放款,但這樣操作存在三點風險,一是第一還款來源風險,二是抵押物變現風險,三是銀行人員存在被認定違規違法風險。
抵押物貸前被指產權界限不清
從具體案情來看,法院二審認定,2014年12月,時任桓仁農商行行長黃某,安排該行信貸人員向大星公司辦理發放抵押貸款3000萬元,向本溪市自然人宋某發放抵押貸款1000萬元。
天眼查顯示,大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任某春,該公司被法院列已多次被認定為限制高消費企業。
上述兩筆業務均涉騙貸。經記者了解,任某春是大星公司實控人,其一審已被判處騙取貸款罪。經法院認定,任某春于2014年12月,以其實際經營的大星公司名義,與其實際控制經營的本溪金晟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晟公司”)簽訂虛假購買鋼材合同,并提供大星公司內任某春等五人名下房產40處作為抵押物,從桓仁農商行騙取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
另一筆1000萬元借款則被指頂名借款。具體來說,任某春以其朋友宋某名義,利用宋某與任某春實際控制的本溪市中佰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虛假購買櫥柜合同,并提供大星公司任某春名下房產24處作為抵押物,從桓仁農商行騙取貸款1000萬元。
實際上,該行工作人員及時發現了上述業務存在風險。時任桓仁農行副行長杜某等人證言證實,信貸人員在原行長黃某安排下對大星公司考察時告知任某春該銀行對企業單筆貸款最高額度是3000萬元,任某春表示找領導談。經過考察后,信貸人員提出貸款抵押物評估值過高、抵押物產權界限不明晰不易變現、宋某個人貸款有頂名貸款嫌疑、頂名貸款屬于違規貸款、貸款用途有問題,認為貸款不宜發放。
某山東地區銀行人士告訴記者:“抵押物估值虛高的問題前幾年比較普遍,現在整體情況轉好不少。產權不明晰的抵押物是瑕疵抵押物,正常情況下銀行不會接受。”另一位東北地區銀行人士告訴記者:“如果貸款企業抵押物產權不明晰,銀行一般不會接受,因為在變現過程中會存在風險。”
下屬的提醒并未生效,經該行原董事長孟某及原行長黃某供述:因桓仁農商行對企業單筆貸款最高貸款金額是3000萬元,大星公司控制人任某春給原行長黃某打電話,表示想把4000萬元貸款分解成兩筆貸款,一筆貸款3000萬元,另一筆是以朋友名義抵押貸款1000萬元,經黃某與孟某協商后,二人同意“一筆放不出去就分兩筆放”。
因在貸前審查過程中,信貸員和副行長杜某提出反對意見,懷疑宋某個人1000萬元貸款是頂名貸款,貸款實際使用人是任某春。為排除異議,原董事長孟某及原行長黃某供述:經孟某主持召開黨委會,黃某提出為銀行發展和提高盈利水平,建議發放這筆貸款。孟某表示兩筆貸款已納入該行年度貸款指標,而且也是為該行盈利,同意黃某意見。黨委會研究通過后發放了兩筆貸款。因為這筆貸款是抵押貸款,抵押物還足值,所以孟某認為可發放這筆貸款。最終兩筆貸款逾期形成不良,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記者了解,本溪銀監分局2014年同意桓仁農商行及其分支機構開業,黃某為首任行長,孟某為首任董事長。案發之后,本溪銀監分局2018年核準了新任行長及新任董事長任職資格。但桓仁農商行經營并不樂觀。據相關公開報道,桓仁農商行2019年財報顯示,2019年末該行不良貸款率高達33.28%,遠高監管紅線,而2018年末更高達38.45%。
今年9月,本溪銀保監分局核準了桓仁農商行新任行長畢林聰任職資格。
記者就經營情況及相關案情進一步與該行確認,但該行相關電話一直無法接通,發送郵件也未回復。
千萬頂名借款用于個人償債
經公安機關偵查證實,借款人為宋某個人的1000萬元貸款確為頂名貸款,實際使用人為任某春,且貸款用途不實。任某春將1000萬元貸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至本案立案前上述貸款未償還。
法院查明,以上1000萬元貸款日期從2014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0日,貸款以任某春提供位于明山區總面積為1180.82平方米的24處商場商鋪作抵押,經本溪市華豐房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抵押物評估總價值為2007.394萬元。因借款人償還利息39.69萬元后于2015年5月21日開始欠息,桓仁農商行于2015年8月提起訴訟,追索欠款本息。經法院民事庭審理下達民事判決后,桓仁農商行申請執行。2019年9月,經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裁定,以抵押商鋪抵頂貸款本金1000萬元和利息44萬元,尚有部分利息未收回。
另一筆3000萬元貸款是什么情況?記者查閱到,桓仁農商行已起訴追討,表示大星公司于2014年在桓仁農商行處用商鋪40處抵押貸款3000萬元,用于購鋼材,大星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償還貸款本金1萬元,已拖欠貸款本金2999萬元。請求對任某春等人名下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法院對此訴請表示支持。
一封相關執行裁定書顯示,桓仁農商行與大星公司、任某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本民二初字第00038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經申請執行人桓仁農商行申請,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恢復執行,執行標的為2999萬元及利息,最終尚未執行到位金額17.5457萬元及利息。
從判決結果來看,法院一審認定,桓仁農商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罰金人民幣30萬元,孟某、黃某均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經上訴,法院二審認定桓仁農商行考慮桓仁農商行貸款本金和少部分利息在案發后已收回,孟某、黃某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情節,最終判處桓仁農商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于刑事處罰;孟某、黃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于刑事處罰。
經記者了解,除桓仁農商行外,任某春于2014年10月,以朋友宋某名義,利用宋某與本溪滿族自治縣博林合金爐料有限公司簽訂虛假購買鋼材合同,并提供大星公司內任振春名下房產12處作為抵押物,從本溪滿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騙取貸款450萬元。
任某春犯騙取貸款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專注金融領域的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表示:“從近些年案件情況來看,在抵押物充足的情況下,不少銀行明知企業用途不對也會放款,因為銀行具有績指標考核壓力,這樣操作的風險主要是兩點,首先是企業將貸款挪用之后,是否有能力還款,其次是抵押物也存在價格浮動等問題,是否能夠及時變現,是銀行需要面對的問題。”
上述東北地區銀行人士告訴記者:“貸款具備抵押物,但沒有正規用途不能操作,因為不符合監管規定。當然企業可能會編造一個合規用途來掩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銀行明知企業資金用途不合規,也存在放款可能。但是對于銀行來說回籠資金可能會涉及訴訟,費時費力。”
上述山東地區銀行人士告訴記者:“企業具備充足抵押物但沒有合規用途的話,銀行也可能不會放貸,因為銀行放款首先要考慮的是第一還款來源,而不是變現抵押物,而第一還款來源主要還是企業經營所得。”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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