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買賣“飛單”爆雷 重慶農商行被判賠4成損失

員工買賣“飛單”爆雷 重慶農商行被判賠4成損失
2020年12月28日 07:31 貝果財經

  原標題:不可思議!員工買賣“飛單”爆雷 重慶農商行被判賠4成損失

  由于銀行內部員工購買“飛單”理財無法兌付,重慶農商行的一宗“飛單”案細節逐漸浮出水面。

  在該案件中,一方面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長達數年,另一方面銀行內部員工購買該產品多達50多人,涉及到總行部門負責人和支行行長級別。在該款產品爆雷后,購買產品的員工將矛頭指向了銀行,而重慶農商行被認定監管失職判賠投資者損失的40%。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銀行“飛單”是具有高危害性的市場亂象之一,其后果往往對銀行信譽和投資者造成雙重傷害。但是,由于銀行對“飛單”的詳細情況和風險更為熟悉,“飛單”理財在一家銀行內部同時進行買賣比較少見。近年來,監管出臺了“雙錄”等多項措施打擊銀行“飛單”,而多數銀行也在內控上加強了管理。針對重慶農商行案件而言,一旦銀行涉及到“飛單”導致損失,在與投資者官司中很難僅憑“員工個人行為”脫責。

  內部“飛單”

  2020年12月中旬,重慶江北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民事判決,涉及到重慶農商行內部員工購買“飛單”理財糾紛。

  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重慶農商行營業部員工劉某在負責零售條線工作時向時任銀行銷售崗的張某等人推薦了一款“灌南縣第一人民醫院工程項目建設基金”,并在銀行內部進行組團認購。

  2014年4月1日,文某和張某等22人作為甲乙雙方簽訂了《個人合伙項目建設基金投資協議書》,主要約定雙方共23人合伙投資購買“灌南縣第一人民醫院工程項目建設基金”,按照投資份額分擔損失及風險;合伙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合伙投資結束,并在銀行以文某名義開設了投資賬戶。隨后,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了720萬元,并與北京匯通成泰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簽訂了《合伙協議》和《股權回購協議》,而張某在其中認購金額6萬元。

  據協議約定,文某與北京匯通康泰公司聯合發起的北京匯通成泰中心存續期限12個月,文某投資720萬元,預期年化收益12%。基金項目投資變現以股權轉讓等形式進行,基金存續期限到期后,北京匯通康泰公司支付轉讓對價以受讓。

  2014年4月29日,北京匯通康泰公司出具《投資確認函》,確認前述投資行為。但是投資期限屆滿后,北京匯通康泰公司并未依約回購文某的股權份額,眾多的投資者向相關部門進行了投訴

  2015年9月,原銀監會重慶監管局對投資人反映的情況進行了回復,載明“經調查,上述產品不是重慶農商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或代銷的產品,是劉某個人私自銷售的產品。調查中也發現重慶農商行存在對員工行為管理、風險排查不到位的情況”。同時,“公安機關已對北京匯通康泰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進行立案偵查”。

  2015年10月,投資者向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而重慶農商行回復稱“確認重慶農商行內部員工包括支行副行長、總行部門負責人等在內的51人購買了前述基金產品及其他類似基金產品”。

  在法庭審理中,張某稱其多次在劉某的推薦下購買了類似的產品,其中部分產品依約獲得了全部投資本金及收益,部分未能回收。但是,購買過程中,劉某均未告知系非重慶農商行銷售產品。

  張某認為,重慶農商行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向其隱瞞真相,致使其相信推薦的理財產品系由重慶農商行發行的正規理財產品,重慶農商行未盡到金融機構的監管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重慶農商行對此稱,未發行或者代銷過案涉的“理財產品”,重慶農商行已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充分盡到了監管責任,并不存在任何過錯;即使重慶農商行員工存在私下違反規定的銷售理財產品行為,其推介和銷售也不是以重慶農商行名義進行,并未取得重慶農商行授權或者批準,其行為與其自身職務并沒有內在聯系,所得收益亦未歸屬于重慶農商行,因此不構成職務行為;張某也系重慶農商行的職員,應當有足夠的認知能力辨別正規代銷產品的特征,明知且應當知道案涉產品并非重慶農商行發行,存在自身過錯。

  法院認為,重慶農商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對其職員利用特殊身份侵權應該具有更高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對此種行為應當預見并應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據查明,劉某利用職務之便在重慶農商行長期向他人推薦類似的非正規基金產品持續數年之久,期間含支行副行長、總行部門負責人等在內的多達51名內部職員參與了購買行為,重慶農商行理應知曉該行為的存在,但其并未采取措施予以遏制,存在嚴重的監管失職,重慶農商行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張某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重慶農商行對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對張某的實際損失56400元,酌定重慶農商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張某自行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對于銀行判賠40%的結果和其他行內員工購買“飛單”的情況,記者聯系了重慶農商行采訪,但是截至發稿并未得到銀行回復。

  內控堵漏

  銀行“飛單”的屢禁不止無非是高收益的誘惑,而一旦出現“飛單”,從現有的多起案例看銀行很難完全撇清責任。

  “從銀行的角度來看,也不愿意見到‘飛單’。”一家股份制銀行分行負責人認為,“飛單”的收益并非銀行所得,而出現風險卻往往讓銀行陷入糾紛。對此,銀行對于打擊“飛單”是有意愿和動力的。

  他向記者透露,該行一旦有“飛單”事件,銀行證實后涉及的員工直接開除,如果產生嚴重后果的直接走司法程序,銀行內部進行過多次宣傳教育,對“飛單”這類惡性行為的打擊絲毫不手軟,全行內部相互監督,嚴格控制員工不碰“飛單”理財、民間借貸等這類事情。

  “在監管和銀行的雙重壓力之下,如今‘飛單’事件的數量大幅減少。但是銀行也不能掉以輕心,仍需要從制度上建立約束機制,確保非正規產品不進銀行營業場所,并對私售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上述股份制銀行分行負責人稱。

  據記者了解,銀行“飛單”至今仍是業內極為關注的話題。今年12月上旬,某股份制銀行80后明星行長因虛假理財被判無期。11月25日,上海一家地方銀行收到監管的8張罰單中,一張罰單的原因闡明該行兩家支行員工于2017年至2019年私售理財產品,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原則。

  “實際上避免陷入‘飛單’理財事件也是雙向的。銀行在其中需要加強內控管理,而投資人在購買理財時也應該對產品的情況進行詳細了解,對產品的發售方進行查詢,不要僅僅在意產品的高收益。”上述股份制銀行分行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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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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