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揭秘51信用卡催收背后P2P亂象:不上征信致惡意騙貸 違規放貸難求法律保護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近日,51信用卡因委托外包公司軟暴力催收被查,其成因和波及金額備受外界關注。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存在催收甚至違規催收行為的P2P企業或不在少數。從機構的催回數據報告來看,日催回率連續為0已不是業內新鮮事。有的機構甚至把36期的還款分期砍掉30期要求借款人還款,依然收效甚微。
有業內人士表示,平臺不上征信是造成各種平臺連環借的“擼口子群體”惡意騙貸不還的關鍵,而機構自身的違規放貸細節也使得P2P一方難以理直氣壯地對簿公堂。
催回借款成功率低
51信用卡的事并非個案。事實上,催借款人如期交付款項的機構,在類似的P2P公司早已成為常設機構,無論是自己親力親為,還是外包給第三方,這件事都是苦差。因為他們的業績要靠催回成功率來考核,但往往鎩羽而歸。
曾在國內知名P2P機構任職的小王(化名)告訴記者,他之前所在的分公司在今年年中被總部縮編了,很多人“被離職”,原因就是分公司的應收賬款面臨著“一分錢都要不回”的壓力。
“天天開會到凌晨,就是追回款。”據小王介紹,公司不僅在想辦法催借款人的回款,還拖延公布對工作人員的補償方案。“一拖就是好幾個月,還要用催回率考核。”但小王表示,今年以來,他們公司催收小組的業績差得驚人,甚至一連好幾日都“顆粒無收”。
“錢要不回來,當時天天都是賬單日,全月催收。”小王向記者展示了當時他所在機構的單日“催回數據”,一個小組10個人,9人統計的日催回率為0。
據小王透露,借款人似乎都“鐵板一塊”,無論采用什么樣的方式催都收效甚微。“公司也覺得這不是辦法,就想了一個折中的辦法,向借款人免去部分款項以求部分回款順利實施,但同樣不被借款人買賬。”
小王表示,他們公司跟借款人一般都是以36期作為還款期限,但出于催款壓力巨大,公司內部實際上只對前6期做追討以緩解流動性。“相當于把6期以后的都砍掉了。即便如此,有的人照樣前3個月就開始不還錢。”
按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可為什么從P2P平臺借錢的人會有如此高的抗拒一致性呢?小王表示,那些欠錢不還的了解這種平臺不上征信,就惡意騙貸不還,“他們往往不止一家平臺這么做,而是多家平臺連環借,俗稱‘擼口子的群體’。”
類似51信用卡的催收就在小王公司接連上演。《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其內部的危機公關郵件中看到,確實有工作人員對催收事宜的操作履職不規范,并申請上級給出處理意見。隨后,該公司結合類似糾紛和監管實情對內發送了《關于近期各地網貸機構合規檢查預警通知》。記者看到,其中要求工作人員熟記“合規話術”,以咨詢為主要話術進行對答,避免機構內部各職能間的角色和職責混淆。
不過,這對問題的解決似乎沒有實質性改變。不久,小王和數位同事就從該機構離職。而他們所在的機構也被總部進行了組織架構的調整,整體裁撤。
對于這段經歷,小王表示,借款人的蠻橫不講理是加深雙方對立的關鍵因素。但有個問題在于掌握欠債不還錢的證據,為何類似機構不選擇對簿公堂把錢要回來呢?
平臺選擇私下解決
小王坦言,在他們公司,制造民間借貸假象行虛高借款合同之實的做法不是今年才開始。壘高借款金額卻以此巧立名目向客戶催還款的做法,其本質上就是“套路貸”。
“其實簡單說就是高利貸。”據小王透露,能到這種公司來貸款的,基本都是其他地方借不到,“但公司對其要求的償還數額往往超過一倍。借4萬元的話,未來3年得還8萬多元。”
問題在于,如此高的利息難道借款人就欣然答應?
據了解,合同上的利息中規中矩,但并不符合實際。“一方面可以把其余高額的利息安插別的名目,比如服務費;最關鍵還有,如果合同上寫著給借款人下了10萬元的款,其實到手只有7萬元,但借款人還得按照10萬元的本金去還。”
如此一來,借款人非但沒有把全款拿到手,還需要在前幾年支付更高的利息,這也就不難解釋為何公司曾同意砍掉30期只求借款人依照前6期如期兌付的原因。據小王介紹:“個中貓膩其實借款人自己也知道,也會在催款過程中屢次提到公司這邊的不合理,但合同在那里,雙方對立情緒嚴重,所以想順利化解矛盾非常難。”
正因為公司存在違規貸款的情形,對于催收這件事,幾乎類似的P2P都會選擇私下解決。“國家也在嚴打這方面,但也關注到公司平臺悄悄把相關合同修改了。”小王表示,單方面修改合同或能應對臨時檢查,但如果雙方對簿公堂,顯然存在放貸合規的硬傷。
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即便存在套路貸事實,對機構而言,仍有對借錢不還的借款人起訴的權利。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肖挺俊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機構可以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對借款人予以起訴,“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款項則不受法律保護”。此外,對于借款人欠債不還的行為,肖挺俊坦言,無論是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社會道德的角度來說,均不允許,并不能因為所借款機構有運營風險或“爆雷”就單方面拒絕還款。
關于P2P行業至今仍未被央行普遍納入征信管理的范疇,肖挺俊表示:“除了個別機構在申請網貸牌照,大部分P2P機構僅僅是有相關文件支持,并沒有在法律層面像對銀行一樣以正規的金融類結構對其正名,因此要想對接央行的征信管理存在限制”。但他表示,機構依然可以在起訴當事人未果的情形下提請法院要求將涉事借款人納入征信黑名單,“但這個流程相對較長,時間成本較高,一般機構不會輕易嘗試。”
10月21日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對非法放貸行為的定罪處罰依據以及定罪量刑標準,劃定年利率超過36%為非法放貸基準,自10月21日起生效施行。
有分析指出,該政策主要打擊對象就是從事超利貸、套路貸、超短期現金貸等借款利率超過36%的違規平臺,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傷亡的平臺,會從嚴、從重定罪處理,從而會加速整個消費金融行業清理整頓。
事實上,法規的出臺亦是從制度上對機構的風控提出更高要求。肖挺俊告訴記者,如果上述網貸平臺的出借款項遇到借款人不還的情形,而此前未對借款人進行詳實的貸款擔保驗證,那么所借款項形成壞賬進而導致出借人無法償付的風險依然存在。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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