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第二家!上海試水之后,北京擬設金融法院
1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會議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所作的《關于在北京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的說明。這將是繼2018年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國第二家金融法院。
據中新社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會上作說明時稱,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從現有經驗豐富的優秀金融審判、民商事審判或行政審判法官中選任,也可探索從優秀律師、法學專家及相關部門專業人員中公開選拔。
周強表示,北京是國家的金融政策調控中樞,是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國家金融管理中心,也是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和眾多國際金融機構中國區總部所在地,金融單位數量居全國首位,金融業高度繁榮發展。他還指出,從目前北京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情況來看,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條件已經具備。
草案提出,北京金融法院專門管轄北京市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當事人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關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監督,草案提出,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設立后,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根據法律規定,北京金融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和審判監督。此外,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上海金融法院在2018年8月正式掛牌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為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證券、期貨、信托等金融民商事糾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以上海市轄區內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等。審理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二審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
消費者向信托機構借款600萬元,合同約定平均年利率為11.88%。然而,消費者提前還款后卻發現,自己實際支付利率高達20.94%,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多收的88萬元利息及損失。
消費者在《還款計劃表》中簽字確認,是否就認定貸款機構不存在隱瞞利率事實?面對合同格式條款,如何更好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上海金融法院最終判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
(作者:周炎炎)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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