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個人金融信息”罰單181件 銀行竟是“大戶”

侵犯“個人金融信息”罰單181件 銀行竟是“大戶”
2020年12月16日 00:40 券商中國

  原標題:個人數據都被這類企業控制著?侵犯“個人金融信息”罰單181件 銀行竟是“大戶” 

  數字經濟時代,銀行難掩“數據”之渴?!般y行正在失去獲客的陣地,金融不再發生在我們的網點,金融發生在場景中?!?一位金融科技從業者如是說。

  與頭部互聯網平臺、政府機構合作將成為銀行重要的破局方式?!敖⒑献鞯哪康牟粌H僅是共建合作場景,更關鍵的通過場景來獲得客戶和數據。”上述人士坦言。但在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被提上立法議程的情況下,各家金融機構從合作平臺和用戶處獲取數據或將被監管高度關注,合規難度可能增加。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向券商中國記者指出,未來對數據權屬的明確,或將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數據中后臺建設帶來根本性的影響,金融機構的數字化路徑可能發生改變。

  不同立場之間的博弈

  傳統業務模式中,銀行主要依靠客戶自身主動提供和上門訪談獲取信息。步入數字經濟時代,銀行的業務模式已經逐步轉向圍繞數據展開?!坝辛藬祿螅涂梢跃氂脩舢嬒?,業務更能夠實現精準營銷,也就是獲客?!庇秀y行從業人員表示,現在最重要的就是獲取數據,然后通過數據找到客戶、識別客戶。

  然而,隨著數據重要性不斷提高,想盡辦法獲取數據的銀行也被部分用戶指責“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長張孝榮也質疑,有些銀行APP的登錄設計很微妙,不光要指紋識別,有的還需要人臉識別?!斑@么做據稱是為了安全,難道以前不刷指紋與人臉的時候就不安全了嗎?”張孝榮表示,有些銀行肆無忌憚的收集用戶信息、LBS通信錄,甚至調用攝像頭相冊,“這些權限涉嫌侵犯用戶隱私,必須予以糾正”。

  與此同時,涉嫌侵犯個人信息的合規性風險也在增加。據移動支付網發布的《中國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執法白皮書2020》不完全統計,央行在今年開出的行政處罰罰單中,案由涉及“個人金融信息”的共181張,涉罰金額合超1.8億元人民幣,處罰對象包括銀行、證券公司、支付機構、消費金融公司等。

  從監管處罰的情況來看,無論是處罰金額還是頻次上,銀行都是涉罰“大戶”。從銀行類型來看,涉及“個人金融信息”的相關處罰包括國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村鎮銀行以及信用社等。也就是說,銀行在這類相關違規問題上具有普遍性,并非某一類銀行的問題。

  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這是市場在便捷性和信息保護之間進行博弈后的選擇,而用戶作為個人信息的擁有者,也是促成這一結果的“合謀者”之一?!爱斍?,我國民眾之所以能夠享受高度便利的金融支付服務,很大程度上都是用自身信息安全換來的。”有行業研究人士直言,“也可以理解成,在大勢之下,國人也習慣了用一定隱私的暴露來換取生活上的方便”。

  用戶到底是愿意讓渡隱私,還是缺少選擇權?有法律人士告訴券商中國記者,用戶犧牲個人的一些隱私去換取可享受的消費服務或是便利的電商服務,可能多半是被迫的?!白匀蝗瞬]有主動愿意犧牲個人隱私去換取享受的便利,很多時候是被動的。”

  這位法律人士進一步表示,這也是立法導向的結果。“從立法角度而言,目前國內的法律體系在保護個人隱私方面不夠完善、力度不夠大”。

  隨著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不斷完善,這個博弈過程還在繼續,但也將變得更加公平。全聯并購公會信用管理專業委員常務副主任劉新海表示,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數據也是寶貴的資產?!皵祿畔⑹遣皇瞧髽I應該開發?從消費者角度看,不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是不是還能交換?”

  劉新海補充說,但作為監管部門,有義務劃定底線,做出一個最基本的保護,例如一些特別敏感的數據如何采集、保存和使用,還有涉及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信息保護問題等。

  數據權屬待明確

  從某種程度上來看,不同立場之間博弈的,其實是對于數據權屬的爭奪。

  “目前,各國法律似乎還沒有準確界定數據財產權益的歸屬,大型科技公司實際上擁有數據的控制權?!便y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日前發表演講時表示,中國政府已明確將數據列為與勞動、資本、技術并列的生產要素,數據確權是數據市場化配置及報酬定價的基礎性問題?!靶枰M快明確各方數據權益,推動完善數據流轉和價格形成機制,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數據價值,依法保護各交易主體利益”。

  對數據權屬的討論由來已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艷東近日撰文直言,郭樹清恰好點中了當前數字經濟的命門:權屬未定,產業迷茫。

  有律師向券商中國記者指出,目前數據權屬遲遲無法明確的主要爭議在于:經過企業處理形成的個人數據歸誰所有?“企業認為,針對用戶的個人畫像是凝聚了一定投入成本的產出物,所有權應該在企業。但如果這個數據指向用戶個人,被用于向用戶精準營銷,用戶是否有權要求企業刪除該數據呢?”

  上述律師提到,從國內目前推出的幾部征求意見稿來看,其實也顯露出與歐盟GDPR趨同的傾向,即“數據所有權仍然歸屬個人,企業僅擁有控制權,個人可以要求企業停止處理、刪除個人數據”。

  數據權屬問題也受到金融行業的高度關注,尤其對于正在數字化道路上探索的金融機構而言,明確其權利歸屬所產生的影響或許更加深遠而重大。曾剛指出,未來對數據權屬的明確,或將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數據中后臺建設帶來根本性的影響,金融機構的數字化路徑可能發生改變。

  例如,數據權屬的明確將對數據使用權進行界定,或將決定金融機構的數據使用范圍。曾剛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在當前數據使用權尚未明確的背景下,數據的實際控制權在大型科技公司手上,這導致了金融機構朝著這些壟斷流量、壟斷數據的頭部場景靠攏,數據資源也進一步向它們集中。

  “這是因為目前對數據的使用是沒有限制的,也就是企業實際掌握數據的控制權?!痹鴦傔M一步解釋,在這樣的前提條件下,各行各業的數字化轉型基本上圍繞這些掌握數據的企業展開?!皳Q句話說,由它們去為金融行業賦能,實際上就是基于它們所掌握的龐大數據量,說是技術賦能,但技術誰都有,數據才是最核心的”。

  有某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人士也向記者表示,金融機構應該注意到,隨著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政策法規的逐步完善,強監管環境下越來越強調企業相關資質的重要性,個人信息處理的持牌化,也將是必然趨勢。

  “有一種潛在可能是,監管后續或將對不同持牌機構的數據使用權作出不同規定,也就是說,首先要持有牌照,才能拿到數據在某些領域的使用權,如果沒有,就無法使用?!痹鴦偼茰y,當前圍繞頭部場景展開的數字化路徑可能就會被打破,繼而更多的機構可能會更加重視自建場景和數據獲取渠道。

  外部合作數據引關注

  據了解,銀行業的數據可以籠統分為來自內部體系和外部接入的數據,得益于銀行較為規范的內控體系,內部數據的保管較為嚴謹,接入外部數據這一合作模式則受到更多的關注。

  有大行資深從業人員告訴記者,銀行內部對個人信息的保管制度已經較為完善。具體而言,在客戶資料的保管上,客戶經理必須要設置密碼對其進行保管。“這方面管理很嚴,也會定時檢查與抽查,甚至搞突襲檢查。”

  此外,銀行內部也規定了員工不能在內部單獨查詢客戶信息,如果需要查詢必須在說明理由后由主管授權。同時,主管不能操作柜員的系統。

  一些內控方面的規定也進一步降低了信息通過內部人員流出的可能性。“近期,也有不允許員工對著系統屏幕拍照的通知下達?!比讨袊浾邚哪炒笮腥耸刻幜私獾剑笮豌y行在內控上十分重視保密工作,對于客戶資料只能在內部傳遞,要求不允許外傳。

  不過,寧人律師事務所金融與科技委員會副主任馬軍指出,銀行這方面的內控僅側重信息保管方面,而對個人信息數據的使用仍缺乏完善的制度體系。他介紹,銀行需要滿足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的要求,俗稱“等保測評”,“但這個測評側重于技術層面,對法律合規性層面缺乏要求”。

  但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銀行業在外部合作的數據獲取和使用方面,可能會獲得監管更高的關注。曾剛告訴記者,“未來如何強化對合作方的管理以及滿足外部數據合規性審查等,也可能是未來銀行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近年來,銀行在互聯網端的業務發展迅速,內部數據很難完全滿足展業需求,因此銀行一直在拓展場景、接入外部數據。目前,銀行通過自建場景獲取的數據還比較少,更多的還是與主流的頭部互聯網平臺進行對接以獲取數據。”他舉例介紹,比如現在廣泛討論的“開放銀行”,在與場景方對接的過程中,如果外部接入的數據提供方無法滿足數據安全和保護方面的合規要求,就可能將合規風險傳導到銀行。

  “所以,強化合作的外部數據提供方可能是銀行下一步要去重點關注的。”曾剛建議,銀行在選取合作方時,可通過建立白名單等方式嚴格準入要求,同時在使用數據時也要緊緊圍繞監管要求來展業。

  中小銀行或面臨更大挑戰

  “一些中小銀行受限于自主研發能力,也在尋求其他利潤合作聯盟的方式和與金融科技企業合作,利用第三方的資源?!?2月11日,國務院參事、銀保監會原副主席王兆星在“第四屆中國數字銀行論壇”上指出,這可能是下一步中小商業銀行選擇之一,但也蘊含很多不確定因素和風險。

  曾剛也坦言,相比大行來說,中小銀行數據治理能力相對較差,在合規使用外部數據方面問題較多,加上在合作關系中不如大行強勢,可能存在更多的風險?!昂芏鄧秀y行、股份制行的數據治理很多年前就開始了。”

  曾剛指出,數字化的核心是要把數據打通,過去銀行數據是“煙囪式”的,數據匯集在各個部門,但各個部門之間沒有一個共同的平臺將數據以標準的格式統一?!斑@也就導致很多銀行有大量的數據,但卻沒法用”。也即是說,大型銀行梳理和構建數據基礎的行動比中小銀行早得多,也走得相對更遠。

  未來,中小銀行也應參考大銀行的一些標準,逐步建立起涉及外部合作準入的一些要求?!皣以跀祿踩矫嬉部赡軙雠_一些政策,去積極構建與之相應的一些風險管理要求,也能夠及時的把在外部數據對接方面出現的風險進行有效防控?!痹鴦偙硎?。

  “很多中小銀行的數字化做不起來,除了人才團隊、業務意識和技術因素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數據不過關。”亦有城商行人士表示,但銀行的數字化建設知易行難,就以數據治理為例,不僅需要漫長的工作積累,還需要內部協同。

  “從根本上來說,中小銀行還是要提高自主意識,在個人信息保護的方面加強技術與合規團隊的建設?!瘪R軍表示,一些地方性中小銀行“技術靠別人、咨詢也靠別人,自主意識特別弱”。此外,銀行體系內部常?!胺▌詹块T不管技術部門,技術部門不管法務部門”,他指出,“必須有兩部門的統一協調,銀行才能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

  法律制度尚待細化

  當談到行業規范會不會對銀行的數字化轉型進展產生影響時,多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合規是使行業變得有序的過程,能夠促使企業在有法可依的范圍內更好、更安全地使用數據,與發展是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

  一位支付機構人士表示,實際上,對于頭部企業來說,信息泄露事件對品牌和口碑都有負面影響。所以,“它們其實很愿意提高合規能力”。亦有律師指出,“過去野蠻生長的狀態下,金融機構也非常擔心被罰,特別是一罰就是上千萬的頂格處罰“,如果法律法規層面逐漸完善,雖然會增加金融機構的合規成本,但其違法成本也會降低,“因為行業終于‘有法可依’了”。

  但目前,監管層面還缺乏更細化的規章和明確的分工。有法律人士表示,雖然《數據安全法(草案)》中提到,由行業主管部門來進行數據安全的監管,但不同部門可能出現監管的交叉重疊,例如由于目前頒布的相關草案較為籠統,行政機關和執法機關如何分工等尚未明確,所以不排除有可能會多頭交叉監管。他補充,這點也還需要按進一步的部門規章如何細化。

  馬軍也認為,從監管現狀來看,確實存在各部門管轄權界定不清,造成一些部門“各處插手”,結果“九龍治水”的問題。但馬軍指出,多頭監管也不一定是問題所在,而是趨勢所向,因為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建立必然需要各部門分工合作。

  劉新海表示,因為中國幅員遼闊,在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對數據的積累程度和需求情況各有不同?!敖洕l達地區,有些監管需要更加嚴格,經濟不發達地區可以寬松一點,支持其發展,每個行業也有各自特性,對數據敏感程度不一。因此各部門、各地方政府后續結合各自特征再推出細化的規章制度或許是更符合現實的考量?!?/p>

  此外,劉新海還提到,除了法律規章外,要完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還需“軟硬兼施”。他指出,很多信息泄露事件是發端于快遞員、電商平臺小商家等環節,對于這類情況很難僅通過上層法律設計進行約束,而需要建立起職業道德教育、監督懲罰機制等配套設施?!昂喍灾瑐€人要教育、平臺要約束、司法要跟進,這個過程需要慢慢完成,相信未來也會慢慢完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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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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