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保監會信托部主任賴秀福:降低發債門檻 鼓勵中小企業創新債券融資 來源:證券時報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提高我國債券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保監會信托部主任賴秀福向今年全國“兩會”提交了關于完善發展我國中小企業債券市場的建議。
賴秀福此次提出降低發債主體的準入門檻、豐富債券市場的投資主體、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進一步加大中小企業債券創新力度等四方面建議。
債券市場融資功能受限
賴秀福認為,目前我國債券市場對發債主體的資格要求較為嚴格,更有利于大型國有企業和政府融資單位利用債券市場融資,許多中小企業難以滿足發債條件,因此難以利用債券市場融資。這實質上限制了債券市場融資功能的發揮,也未體現按照市場利率配置資金的原則。
投資主體的缺位限制了中小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壯大。賴秀福表示,銀行間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受制于種種原因對這類債券的購買意愿不強,導致中小企業債券投資主體不足。
比如,根據規定,保險資金只能投資信用級別在A-1等級及以上的短期融資券;貨幣市場基金只能投資于信用等級為同一評級機構最高等級的短期融資券;雖然銀行業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銀行投資無擔保的短期融資券要提取資本金,出于資本金和撥備的壓力,銀行也不會大比例持有。
此外,中小企業債券市場還面臨著涉嫌違規的“高收益”融資工具游離于金融監管灰色地帶的問題。由于債券市場進入門檻過高,市場的定價機制存在著結構性失靈的風險,資金供求嚴重失衡。
賴秀福指出,一方面大量有需求的中小企業進不了市場,另一方面投資者又面臨資金供應大于債券融資需求的問題和主體投資者缺位的怪象。
在這一社會背景下,一些民間高利貸、典當行、網貸(P2P)違規違法運作,變相向中小企業提供高利率貸款。這種所謂的“高收益”融資工具使中小企業承擔高額融資成本,且經營過程不公開不透明,對投資者而言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為社會穩定埋下重大不確定因素。
四方面完善中小企業債券市場
結合我國中小企業債券市場存在的不足,以及國外成熟市場的發展經驗,為完善發展我國中小企業債券市場,賴秀福此次提出降低發債主體的準入門檻、豐富債券市場的投資主體、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進一步加大中小企業債券創新力度等四方面建議。
具體來說,在降低發債主體準入門檻方面,建議進一步降低發債主體的凈資產、負債率等硬性指標,多引入相對性指標,轉向關注企業成長性和創新型發展的軟實力,重視企業的潛在價值,投資于“潛力股”。
豐富債券市場投資主體方面,一方面,建議適度放寬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要求,允許其購買低級別債券,同時可考慮發展專項投資基金作為高收益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另一方面,建議比照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政策,制定鼓勵中小企業債券投資的監管政策,如要求機構投資者對中小企業債券投資達到一定比例,或者在財政獎勵及稅收補貼方面對投資者給予一定政策支持。此外,可考慮將我國高收益債券的投資者范圍限定為合格機構投資者,并取消私募債券合格投資者人數不高于200人的限制。
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方面,賴秀福建議,改進債券評級機制,逐步取消債券發行的強制評級要求,推動評級機構評級導向的重心從發行人向投資人轉變,并鼓勵市場采用雙評級或多評級。強化信息披露和債券市場違約處置機制建設,完善債券違約處置的相關法規制度,降低司法救濟的成本,提高債券違約處置效率;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專業破產法院,發揮仲裁和市場化調解組織等機制作用,切實保護債券投資者利益,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債券風險處置渠道。
此外,可考慮從發行模式、產品形式方面進一步加大中小企業債券創新力度。發行模式方面,可借鑒銀行間市場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進行創新,將多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進行整合,形成中小企業集合私募債券,統一發行。
產品形式上,一方面,可考慮在中小企業債券中引入可轉股條款,明確在一定條件下債權可轉化為股權,滿足投資者在風險低于股權投資的前提下獲得資本增值的需求,債權轉化為股權可將中小企業債券市場與中小企業股權流通的場外市場聯系起來,二者的緊密結合將有助于提高中小企業債券的流通性,使其具備更大的投資價值。另一方面,可考慮在中小企業債券中引入分級機制,進行結構創新,把中小企業債券與基金、理財產品、信托等產品捆綁之后,按照一定比例將產品劃分為優先級、中間級和劣后級。優先級風險小,僅獲得固定收益;中間級風險和收益均適中;劣后級風險高,可獲得高收益。這樣既可保障中小企業債券的發行和銷售,又可滿足投資者多元化的投資需求。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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