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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25歲女孩討要3960萬元債權被駁回,法院:系“套路貸”)
湖南高院新聞發布會現場 澎湃新聞記者譚君 圖
一名90后女孩肖某向湖南岳陽中院起訴稱,她在一個多月時間內,分5次借給一家公司3960萬元,要求法院判決對方還錢。然而,經過岳陽中院一審、湖南高院二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三級法院均不認可肖某的債權,駁回了她的訴請,并由她承擔數十萬的訴訟費。
7月5日,澎湃新聞從湖南高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這是一起使用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壘高借款金額等“套路貸”手法,意圖將高利貸等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案件。
發布會上,湖南高院就該院印發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意見》和《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通知》發布相關信息,并披露了上述肖某案在內的4個典型案例。
原告:爸爸叫我在借款合同上簽字
法院審理查明,第三人李某光與被告湖南龍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峰公司)有多筆借款往來,方式為借本付息,利息通常為月息4%,李某光收取了部分利息。
因龍峰公司無力還款,龍峰公司與原告肖某簽訂了借款日期為2015年10月20日、21日、23日、28日、11月16日的五份借款合同,約定肖某出借金額分別為600萬元、600萬元、600萬元、460萬元、1700萬元,共計3960萬元給龍峰公司,借款期限均為六個月,月利率2%,時任龍峰公司負責人的被告胡某芳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肖某簽名處加蓋了第三人岳陽市景祥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祥公司)公章。
在五份借款合同落款日期的同日,李某光的賬戶分多筆轉入肖某賬戶共計3,960萬元,款項匯入的時間、數額與五份借款合同約定一致。肖某隨即將收到的款項按照五份合同約定的數額轉入龍峰公司賬戶,龍峰公司出具了收據。每筆款項到賬當日,龍峰公司隨即將款項又轉入了李某光的賬戶上,總數額同樣為3960萬元。
在簽訂五份借款合同的同日,龍峰公司與景祥公司簽訂中介協議書,協議書約定肖某系景祥公司牽線搭橋獲得的民間借貸信息客戶,龍峰公司保證按借款總金額的2.5%每月28日前向景祥公司付清下一月度咨詢服務費,以此類推,期限屆滿之日付清中介服務費,中介服務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龍峰公司以車位、商品房方式支付的中介費、利息(截至2016年4月30日)共計1060萬元左右均由李某光經手接收。
2016年4月10日,龍峰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通過了關于償還李某光欠款的股東會議決議,主要內容為:會議研究了如何償還李某光經手本息欠款問題(包括肖某等對象),并達成共識,現經李某光本人確認后,形成會議決議如下:一、以政府欠款約1億元作抵還款(以審計結論為準)。將政府欠公司墊資款余款除從中拿出600萬元償還鐘秋良外,其余全部償還李某光。此債權政府確認后與李某光辦理轉債手續,轉債后,公司對李某光按月息3分計付3個月利息,一次性結清,3個月后不再計……四、對李某光所有借款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后全部按月息3分計算(包括肖某等對象)。李某光在股東會議上簽署:同意以上方案領原件一份,如(應為任)何一方違約可在人民法院起訴。
肖某在一審庭審中陳述,不清楚借款給龍峰公司是否收取利息,是她爸爸叫她在借款合同上簽的字,她個人沒有資金在里面,也沒有收取利息,也不清楚景祥公司的情況。李某光在二審庭審中陳述共借給龍峰公司1.12億余元,借款到期未還催討時,龍峰公司要他在外面借款,2015年10月,他幫龍峰公司通過景祥公司找肖某借款后歸還給他,和龍峰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僅剩700余萬元未結清。
法院:欠款事實不存在
岳陽中院和湖南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問題是:肖某與龍峰公司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本息數額。
本案中,盡管肖某提供了與龍峰公司的借款合同、匯款憑證、借條等,能夠證明其賬戶轉款3960萬元給龍峰公司以及與龍峰公司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等事實。然而從款項的來源和去向來看,龍峰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肖某賬戶中匯給龍峰公司的3960萬元來自李某光的賬戶,而龍峰公司賬戶到賬當日,又有款項轉入李某光的賬戶上,總數額同樣為3960萬元。在案證據還顯示,龍峰公司與李某光之間存在上億元的債權債務關系。
從借款數額來看,肖某出借數額特別巨大,出借時年齡不滿25周歲,已明顯超出其經濟能力。從借款原因來看,肖媛在一審庭審中稱受其父親安排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不能合理說明借款給龍峰公司的原因。從該筆款項的利息和中介費支付情況來看,肖某在一審庭審中陳述不知道是否收取利息,景祥公司雖然在一審庭審中陳述收到了中介費,但龍峰公司提供的支付憑證等實物證據顯示,該筆款項的利息和中介費接收均由李某光經手領取。綜合上述情形,不能完全排除李某光以肖某的名義與龍峰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意圖掩蓋與龍峰公司之間高額利息借款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經審查龍峰公司提供的證據,結合本案借款數額、借款原因、借款利息和中介費的收取、款項來源和去向等情形,認為肖某主張其與龍峰公司之間存在借款的事實真偽不明,故只能認定肖某主張的龍峰公司欠其3960萬元的事實不存在。
岳陽中院一審判決駁回肖某訴訟請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湖南高院駁回上訴。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肖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經審理后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評析:“套路貸”手法謀取高利貸利益
新聞發布會上,湖南高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彭亞東介紹,肖某案屬于使用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壘高借款金額等“套路貸”手法,意圖將高利貸等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案件。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查詢當事人涉訴信息,發現岳陽兩級法院共同受理涉及龍峰公司民間借貸案件6件,其中岳陽中院1件,原告肖某,標的額3960萬元,該案系肖某原在岳陽市岳陽樓區法院分2案起訴,后因龍峰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合并至岳陽中院審理。
彭亞東介紹,本案審判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尚未出臺,民事法官對“套路貸”常見的表現形式和“單方欺詐”型虛假訴訟尚無系統認識。然而在未能查實案件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情況下,本案二審法院是依照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以及證明標準規定進行判決的。
此外,本案的一個裁判要旨是,“名義上的債權人(原告)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人民法院應嚴格審查,依職權調查收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在不同法院之間的涉訴信息以及其他證據,以查明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該案被選為湖南高院民間借貸糾紛及虛假訴訟審理的典型案例。
彭亞東介紹,民間借貸市場的火爆發展導致了大量糾紛成訟,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湖南省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訴訟類型。2016年、2017年、2018年全省第一審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分別是5.72萬件、6萬件、8.41萬件。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放貸人常利用雙方信息不對稱等優勢地位,與借款方訂立遠超法律保護利率的民間借貸合同;非法集資往往都是以高利貸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借款。
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房貸”“車貸”“網絡貸”“裸貸”“校園貸”“創業貸”等名目繁多的“套路貸”現象。“套路貸”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套路貸”違法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財物。
5月13日,湖南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意見》,6月17日,湖南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通知》。出臺上述文件的目的是指引、幫助民商事法官提示法律規定、拓寬信息來源,在面對復雜、疑難問題的情況下作出迅速而準確的裁判。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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