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1月17日消息,由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和金融城聯合舉辦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會今日召開,本屆峰會的主題為金融科技:創新與監管。CF40成員、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徐忠出席并發表主題演講,徐忠指出,金融科技可以通過拓展產品范圍降低成本,提高對客戶的便利性,可以使得金融系統更加有效力和韌性,從而提高經濟效益。然而,盡管有這些潛在的收益,同時競爭也可能對現有的金融機構運行造成壓力,并侵蝕其資本的實力,尤其會使一些中小金融機構面臨更大的風險,這可能增加金融穩定的風險。
此外,他認為,如果金融機構高度依賴云計算等第三方數據服務,也會增加外部性的風險;經營模式、算法的趨同,也會形成市場的大起大落風險。
徐忠表示,要促進金融科技健康發展,至少需要把握好以下四個方面關系:
一是科技創新是重要的,但是科技創新代表不了制度。在科技發展的過程中,還需要完善相關法律監管方面的制度;
二是要處理好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在當前金融科技發展不可逆轉的趨勢之下,金融監管需要考慮如何既促進創新又防范風險;
三是在金融科技公司越來越多使用大數據的時候,怎么樣處理好數據使用的效率與隱私保護的關系;
四是針對金融科技的發展,金融風險的形式發展了變化,監管怎么與時俱進;
以下為發言實錄:
徐忠:謝謝主持人,很高興能參加今天的金融科技峰會。剛才朱司長已經高屋建瓴的談了Big Tech和傳統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我想在這個基礎上,再談一些具體的問題。
金融科技在全球范圍內已是一個普遍發展趨勢。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也體現了移動通訊、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技術對金融行業的影響。金融科技的影響已經從支付、身份管理、征信、信息安全等金融設施領域開始,并深入到風險管理、金融資源配置等核心業務環節。與金融科技有關的運營風險、技術風險以及模型和算法風險將在金融監管中越來越受到重視。我們需要平衡好創新和風險防范問題。從全球來看,金融科技發展比較好的有兩個國家:美國和中國。美國的發展與金融危機后金融業在強監管下供給收縮,部分業務環節外包的背景有關。對中國來說,今年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之前由于我們的監管體制不太健全,同時中國的大銀行多,小銀行少,給金融科技創造了一個很大的發展空間。
金融科技相關的研究問題很多,今天我想討論一些關于大技術公司Big Tech涉足金融領域具體的問題。
一、大型技術公司處理數據的優勢及其是否改變了基于信息處理的金融中介模式。
信息不對稱始終是金融中介要處理的核心問題之一,銀行貸款技術可以分為交易型貸款和關系型貸款。交易型貸款是使用企業財務報表和信息評分等硬信息,關系型貸款是使用銀行與企業長期和多渠道的接觸中積累的關于企業不能從財務報表和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這些信息都是軟信息的范疇。技術創新只是將新的信息形態,比如互聯網平臺收集的關于客戶端的非財務信息,以及新的信息處理方式,比如人工智能的算法,引入了金融中介的活動。技術進步使得一些原先屬于企業的軟信息變成了硬信息,也就是定性信息定量化,分散信息進行互聯網采集和傳播集中化,并通過技術手段來收集分析,從原先關系型貸款的場景可以向交易型貸款轉化。
大技術公司在使用其平臺產生的專有客戶數據做信用評分時有一些主要的優勢,一是能夠收集并處理關于客戶的非財務性數據,從而提高風險評估以及信貸供給和定價的效率,特別是能服務一些因為財務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抵押品的小微企業。二是信用評分模型運行較快,能提高信貸缺失的效率和客戶體驗。像一些網上銀行的在線貸款是純信用的,無需抵押和貸款,30秒申請最快3分鐘到賬。而且有很多的研究表明,大技術公司的信用評分對客戶違約有一定的約束能力,因此,信用評分技術能幫助大技術公司評估客戶的信用風險,緩解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數據的質量、數據的代表性的變量實際影響信用評分的結果。此外,計算模型和經營模式的相似性會在技術公司之間產生同質化的競爭,還可能帶來順周期的問題。
總之,大技術公司在處理數據上面有他的優勢,但并不能改變基于信息處理的金融中介模式。可能把一些原本屬于關系型貸款的轉向交易型貸款。但同時,由于模型、算法、模式的相似性,會帶來同質化競爭,并帶來順周期的問題。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數據質量、數據的代表性也會影響其風險管理的能力。
二、大技術公司相對客戶強勢地位可能帶來的影響。
大技術公司平臺對客戶的黏性有助于控制客戶的信用風險,因為客戶一旦違約,就有可能被平臺排除在外,從而喪失從平臺獲利的便利性,本質上是通過客戶與平臺之間的重復博弈來抑制客戶的機會主義行為。但是,大技術公司相對客戶的強勢地位,有可能扭曲兩者之間的合作關系。最近一些調研發現,電商平臺有不斷拉長應付賬款周期,加劇小微企業資金緊張的情況。電商平臺的收費項目也會加大小微企業的經營成本,可能非正常的增加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從而為電商平臺的金融業務創造需求。在極端的情況之下,小微企業可能落入電商平臺的金融陷阱。
三、大技術公司與普惠金融的關系。
在中國,因為大銀行很多,中小銀行發展不足,一些小微企業很難從大銀行獲得貸款服務,因為大銀行的授權授信管理的鏈條比較長,比較難獲得客戶的軟信息。相對而言,大技術公司的信用評分技術有助于彌補這方面的市場缺失。一般而言,金融科技在存在金融供給不足的領域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因此,在小微企業貸款方面,大技術公司的信貸供給與傳統的銀行貸款是互補關系。比如2016-2017年,出現了金融科技公司與中小銀行合作的助貸模式,一些金融科技公司通過互聯網渠道接觸到客戶,并通過大數據分析了解他們的還款能力,但沒有放款資格。而一些中小銀行有可貸資金,但缺乏優質貸款客戶,因此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將自己掌握的客戶資源推薦給中小銀行。總的來說,一些大技術公司在向金融領域滲透時,可以憑借自己的客戶資源、資金實力、技術能力形成規模效應和較強的市場支配能力,通過與銀行的合作,可以推動普惠金融的發展。
四、大技術公司與數據挖掘的效率和隱私保護之間的關系。
更多的數據有助于改進信用評估的效率,但大技術公司過度采集客戶數據的時候,有可能侵犯客戶的隱私。比如說前一段時間,Facebook的數據泄密事件就顯示了這種可能性。中國在2016-2017年,現金貸高速增長期間,出現了借款人信息買賣的情況。一些技術公司利用技術優勢搶占市場,并將用戶數據在不同產品條線混用,也加大了隱私保護的難度。近期,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在中國很受關注。在法律層面,使用商業活動產生的信息特別是那些涉及保密業務的信息內容,可能使使用者面臨法律風險。因此,在采集和使用大數據時,應注意數據主權權益的保護并進行相應的脫敏處理。此外,如果將客戶個人信息用于信用評估時,可能影響信貸的公平性,有一些指標(比如性別、地域、職業等)可能對客戶的還款能力有解釋力,但根據這些指標進行放貸,會涉及到對某些人群的歧視。
五、對大技術公司和傳統金融機構不公平監管的影響
大型技術公司Big Tech涉足金融領域,一方面與其在平臺、技術、客戶和數據方面的優勢有關,另外也因為受到的監管比較寬松有關。在中小企業融資方面,大技術公司可與金融機構形成比較好的互補關系。在支付、資產管理等領域,大技術公司可能與金融機構形成一定的競爭關系,并可能因為監管標準的不統一而享有不平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對大技術公司金融業務監管應實時介入,以避免相關風險從小到不值得關注演變到大而不能忽視,甚至大而不能倒。
六、金融科技市場的發展對金融穩定的影響
首先,金融科技可以通過拓展產品范圍降低成本,提高對客戶的便利性。借貸、支付、保險、交易以及其他的金融服務領域更多的多元性和競爭,可以使得金融系統更加有效力和韌性,從而提高經濟效益。盡管有這些潛在的收益,同時競爭也可能對現有的金融機構運行造成壓力,并侵蝕其資本的實力,尤其會使一些中小金融機構面臨更大的風險,這可能增加金融穩定的風險。比如,隨著擁有金融科技優勢的大型技術公司滲透到縣域范圍,一些傳統的中小銀行原來依靠關系型的融資提供服務,同時可能相對來說有穩定的利差,可以正常經營。但隨著金融科技公司滲透到這些領域之后,侵蝕了這些中小金融機構的客戶,其資金和貸款都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有什么樣的影響需要我們深入研究。怎么樣充分發揮大型技術公司在推動普惠金融中的作用,又能促進中小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這方面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我們深入研究。
其次,因為有很大的網絡效應,金融科技公司的進入可能造成更高程度的市場集中,特別是一些非傳統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比如平臺型的信息公司如果市場運營失敗或者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更可能引發系統性的風險。比如2016年5月,在杭州一處光纖被挖壞,大量的支付寶用戶無法登陸;2018年9月,日本北海道地震引發大規模斷網斷電,使得很多的居民面臨著無法支付的問題。同時,如果金融機構高度依賴云計算等第三方數據服務,也會增加外部性的風險。盡管云計算服務尚未被用于銀行的核心業務模塊,但如果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使用云服務處理關鍵業務,云服務一旦發生中斷,將對使用這些服務的金融機構產生重要的影響。在云服務高度集中的情況下,一旦受到了網絡攻擊,也可能形成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此外,經營模式、算法的趨同,也會形成市場的大起大落風險。原來的債券市場是場外市場,是分層的,通過核心交易商和交易商再與客戶進行交易。近年以來,越來越多的電子交易平臺產生,金融市場扁平化了.一方面提高了效率,交易之間的利差收窄了,但另一方面,一旦市場出現波動、出現問題時,就出現了羊群效應。在危機的時候,會使得利差一下子擴大很大。是不是傳統的分層交易模式不好?是不是電子交易平臺更好?怎么樣處理好這樣的關系?我覺得這個問題也需要我們深入研究。
我今天借這樣的機會,把我思考到的金融科技發展的幾個重要問題提煉出來匯報給大家。要促進金融科技健康發展,我認為至少需要把握好以下四個方面關系:一是科技創新是重要的,但是科技創新代表不了制度。在科技發展的過程中,還需要完善相關法律監管方面的制度。二是要處理好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在當前金融科技發展不可逆轉的趨勢之下,金融監管需要考慮如何既促進創新又防范風險。三是在金融科技公司越來越多使用大數據的時候,怎么樣處理好數據使用的效率與隱私保護的關系。四是針對金融科技的發展,金融風險的形式發展了變化,監管怎么與時俱進。
我今天的發言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新浪聲明:所有會議實錄均為現場速記整理,未經演講者審閱,新浪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
責任編輯:趙子牛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