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曾令俊
就在監管多次提醒經營貸轉房貸風險的同時,已有借款人因此被銀行起訴要求提前還款。3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轉貸”的真實案例。
根據廣州中院案情陳述,某銀行(貸款人)與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證人)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80萬元;借款用途生產經營周轉;借款期限60個月;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的,貸款人有權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提前行使擔保權等;肖某以其房產作為抵押,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
某銀行提交的銀保監部門查證情況顯示:肖某將約定用途為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部分挪用于償還房貸。故某銀行根據《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行使檢查、監督借款使用情況的權利,以肖某違反貸款用途將款項用于樓市為由,要求肖某提供資金用途證明,但肖某拒絕依約提供資金用途證明。
某銀行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18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并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肖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某銀行清償借款本金180萬元及罰息;在肖某不履行債務時,某銀行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肖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上,肖某的做法就是當下被廣泛討論的經營貸轉房貸。近年來,經營貸利率整體走低,經營貸與存量房貸間的利差,讓不少利率高點入市的購房者心動。
多地銀保監局提示過相關風險。2月,遼寧銀保監局提醒消費者,這種操作會讓自己陷入違規轉貸的多重風險之中,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浙江銀保監局在去年12月發布的風險提示中直接指出,經營貸換房貸,不是“餡餅”是陷阱。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李璐思說,經營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解決中小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經營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資服務產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借款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本案中,提交資金用途的證明材料既是肖某的合同義務,也是肖某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于肖某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并完成舉證責任,結合銀保監部門查證的事實,法院據此認定肖某存在違約行為,支持銀行關于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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