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閱讀】經營貸大冒險:中介偽裝銀行人士,利率差滋生轉貸灰產,貸出100萬賺2萬
提前還房貸的關注度還在持續。
在去年蔓延到今年的提前還貸潮中,出現了部分經營貸轉貸的現象,且迄今為止,仍然有不少中介誘導個人進行轉貸,降低利息負擔。
個人獲得經營貸后,轉而拿去還房貸有何風險?3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案例,借款人肖某聯合保證人某公司與銀行簽訂經營貸款合同,借款18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周轉,然而后續銀行查證發現,肖某將約定用來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部分挪用于償還房貸,且肖某拒絕提供資金用途證明。
于是,銀行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180萬及利息、罰息和復利,并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二審判決下來:肖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內,向銀行清償借款本金180萬元及罰息;在肖某不履行債務時,銀行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作為保證人某公司也對肖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80萬經營貸挪用于還房貸,法院判了!
近兩年,“房奴”頻頻收到中介機構對經營貸的推銷信息。
“經營貸年化2.8%,100萬月供只要2300元,征信不錯,在深圳有房即可辦理。”券商中國記者近日又收到一則有關房貸轉經營貸的推銷短信。
個人獲取經營貸后轉而用來償還房貸,是否安全,到底會受到怎樣的處罰?來看最新的法院判決案例。
3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廣州中院”)披露了一則案例,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證人)和某銀行(貸款人)簽訂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80萬元;借款用途生產經營周轉;借款期限60個月,肖某以其房產作為抵押,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
其中,相關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的,貸款人有權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提前行使擔保權等。
然而,后面上述銀行提交給銀保監部門查證的情況顯示,肖某將約定用途為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部分挪用于償還房貸。故銀行根據《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行使檢查、監督借款使用情況的權利,以肖某違反貸款用途將款項用于樓市為由,要求肖某提供資金用途證明,但肖某拒絕依約提供資金用途證明。
于是,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18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并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廣州中院二審判決下來,肖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某銀行清償借款本金180萬元及罰息。同時,在肖某不履行債務時,銀行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肖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中院法官表示,經營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解決中小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經營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資服務產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借款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按照民法典,“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上述法官表示,提交資金用途的證明材料既是肖某的合同義務,也是肖某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于肖某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并完成舉證責任,結合銀保監部門查證的事實,法院據此認定肖某存在違約行為,支持某銀行關于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訴訟請求,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司法態度,也有利于防止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樓市、股市,對于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具有積極作用。
監管部門嚴查經營貸違規轉貸
2月28日,券商中國記者在某國有大行深圳福田一家支行咨詢提前還房貸事宜,銀行工作人員在問及提前還房貸問題時,會問及客戶資金是閑置資金還是經營貸而來的資金,并要求簽署承諾提前還貸資金不屬于經營貸資金。
上述銀行工作人員還表示一些經營貸的客戶也會面臨監管的抽查,如果抽中將會要求前來說明貸款后資金使用流向,如果不能證明用于企業經營,則面臨收回貸款的懲罰。
經營貸紛紛轉用于償還房貸,主要原因還是在于雙方存在利差。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盡管房貸利率持續下調,但是2018年至2021年期間辦理的不少地方的房貸利率仍高達5%~6%,即使跟隨LPR下調,而此前購房者所加的基點依舊不低。
同時,疫情期間,2022年以來,為了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經營貸利率不斷下調,一些經營貸利率降低至3.6%左右,且銀行經營貸業務額度充足。
在存量房貸利率與經營貸利率倒掛之下,一些中介機構開始提供幫助個人客戶偽造公司資料,替其申請銀行經營貸款,轉而償還長期房貸,從而降低利息。
今年2月9日,央行、銀保監會召開部分商業銀行座談會,針對部分借款人違規使用經營貸、消費貸提前還款的情況,要求商業銀行持續做好貸前貸后管理,加強風險警示;監管部門將加大檢查處罰力度,及時查處違規中介并披露典型案例。
今年2月10日,遼寧銀保監局也發布《關于提前還貸或轉貸的風險提示》,提示違規“貸款中介”以“利率低”“期限長”“放款快”為由,誘導消費者借“過橋資金”提前結清“房貸”,再辦理“信用貸”“經營貸”歸還過橋資金,從而謀取高額中介服務、資金過橋費用,同時使消費者陷入違規轉貸的多重風險之中,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券商中國)
責任編輯:宋源珺
VIP課程推薦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