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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趨勢投資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說明書20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6日 13:4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368號

  辦公地址: 上海浦東張楊路500號時代廣場20樓

  法定代表人: 鄭蘇芬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100號

  注冊資本:9800萬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營業期限: 持續經營

  2、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法定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注冊日期:1988年7月20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冊資本:39.99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資條件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其中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個月開始。

  (1)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4)如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基金托管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利并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賦予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換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對因基金管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基金財產的損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賠。

  2、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將基金財產和固有財產分帳管理、是否擅自動用基金財產、是否按時將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劃入分紅派息賬戶等事項,對基金托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財產進行核查。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財產、因基金托管人的過錯導致基金財產滅失、減損或處于危險狀態的,基金管理人應立即以書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糾正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如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托管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基金管理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利并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賦予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換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對因基金托管人的過錯造成的基金財產的損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賠。

  (三)基金財產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財產。

  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基金托管人必須按照規定為基金資產開立獨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

  基金托管人應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對于因為基金投資、基金申(認)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托管人處的,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2、募集資金的驗證

  認購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認購專戶。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時,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基金財產接收報告,開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財產保管職責。

  3、申購資金、贖回資金和轉換資金的劃付

  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的款項采用單筆凈額交收的結算方式,凈額在T+3日上午11:00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轉入)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因投資者贖回(轉出)而應劃付的款項,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劃付,如基金托管專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托管專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4、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托管人處開設基金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本基金的托管專戶進行。

  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規定。

  5、基金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6、債券托管乙類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聯網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基金的名義開設債券托管乙類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但要與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分開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投資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同時傳真給托管人。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根據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義簽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涉及有關費用支付的合同在費用支付時,管理人應傳真與托管人作為劃款指令的依據。

  (四)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會計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以加密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簽名、蓋章并以加密傳真方式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2、凈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雙方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凈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沒有明確規定,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人利益的前提下,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權向相關責任方追償。

  3、基金賬冊的建賬和對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4、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基金管理人對招募說明書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60日內完成半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發生變化,按新的規定辦理。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及時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及時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及時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公章,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保管之。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職責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任何必要的協助。

  (六)爭議的處理和適用法律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仲裁裁決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七)托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

  1、本協議相關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完必要的核準或備案手續后生效。

  2、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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