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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趨勢投資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說明書3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6日 13:4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況如下:

  法定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銀行”)

  注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辦公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注冊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冊資本:39.99億元人民幣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托管部門總經理:霍建生

  托管部門聯系人:廖海燕

  電話:021-62155823

  (二)主要人員情況

  興業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18人,平均年齡30歲,100%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業務崗位人員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三)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本基金是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第一只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制度,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興業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興業銀行

審計部、資產托管部內設稽核監察處及資產托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審計部對托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資產托管部內設獨立、專職的稽核監察處,配備了專職內控監督監督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職權和能力。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必須覆蓋基金托管部的所有處室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風險控制責任應落實到每一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風險負責。

  (2)獨立性原則:資產托管部設立獨立的稽核監察處,該處室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托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相互制約原則:各處室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墻原則:托管部自身財務與基金財務嚴格分開;托管業務日常操作部門與行政、研發和營銷等部門嚴格分離。

  4、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范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后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風險識別與評估:稽核監察處指導業務處室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并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4)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監控。

  (5)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范與控制理念,并簽訂承諾書。

  (6)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備中心,保證業務不中斷。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資條件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4)如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基金托管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利并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賦予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換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對因基金管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基金財產的損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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