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48條措施從官網撤下:商辦類項目銷售需再研究細則

廣州48條措施從官網撤下:商辦類項目銷售需再研究細則
2020年03月04日 13:23 中新經緯

  原標題:廣州48條措施從官網撤下:商辦類項目銷售需再研究細則

  廣州48條措施從官網撤下:商辦類項目銷售需再研究細則

  計思敏

  3月4日,澎湃新聞從廣州市政府網站獲悉,昨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廣州市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若干措施的通知》,共計48條措施,但該文件在發布一天后被從官網撤下。

  12345政府服務熱線工作人員表示,該文件由廣州市人民政府出臺,目前確實不再官網顯示,但廣州市商務局網站仍可查看。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信訪工作人員則表示,今天接到通知,文件仍然執行,只是細節方面需要各個部門再研究細則,包括商服類項目的問題,需要做進一步的說明和規定后再推出。

  3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若干措施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共計48條,要求在抓好疫情防控中推進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努力把疫情影響降至最低,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在狠抓重點產業發展方面,《通知》第三十一條顯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優化商服類項目建設和銷售管理,商服類項目未完成規劃報建手續的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單元;商服類項目不再限定銷售對象,已確權登記的不再限定轉讓對象。

  該項措施的制定被認為廣州將解禁“類住宅”。

  所謂“類住宅”,是指在住宅限購的大環境下,部分商服類項目被設計成酒店式公寓、公寓式辦公等“類住宅”銷售,由于面積小、不限購、總價低一度成為部分剛需客、無房戶和投資客的選擇。

  “為防止商服類項目成為‘類住宅’,2017年作出嚴格要求,包括限定最小分割單元、銷售對象只能是法人,同時‘330政策’后大部分銀行不接受購買公寓貸款,這一做法主要是堵住商服類項目異化為“類住宅”的可能性?!睆V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指出。

  前述提到的“330政策”是指2017年3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通知》提到加強商服類房地產項目管理,并給出三條要求。

  一是商服類(商業和辦公,下同)房地產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為居住用途。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報建商服類房地產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不符合該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規劃將商服類房地產項目改為居住用途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三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法人單位購買的商服類物業不得作為居住使用,再次轉讓時,應當轉讓給法人單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購買的商服類物業可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個人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

  上述“330政策”在2018年12月19日稍有調整。

  2018年12月19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完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管理的意見》,意見提出了兩項分類措施,提出“330新政”前拿地的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銷售對象。

  《意見》顯示,2017年3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65號發布之日)后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的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

  但2017年3月30日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銷售對象,個人購買商服類物業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

  2018年12月的這一政策這意味著,一部分存量的商服類物業取消了限售對象的約束。

  在業內看來,3月3日公布的新措施不再規定最小分割單元、銷售對象及轉讓對象相當于將此前的約束性條件全面解禁。

(編輯:萬可義)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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