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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房貸LPR轉換的第二道選擇題 ——重定價日的選擇
來源:金融原上草
作者:袁欣蓬
3月1日,多家銀行發布公告,自即日起啟動個人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為LPR的工作(簡稱“LPR轉換”)。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LPR轉換原則上應在8月31日前完成。由于個人存量浮動利率貸款以住房貸款為主,所以廣大房貸一族將在未來半年內面對一道選擇題——房貸合同選擇“固定利率”還是“LPR加點”?回答機會只有一次,選擇結果則關系到未來房貸利息支出多少。簡單理解是:如果認為貸款存續期內平均貸款利率上行的概率大,就應選擇“固定利率”,反之則應選擇“LPR加點”。對此媒體已有眾多的文章加以探討,不再贅述。
本文想探討的是,如果選擇“LPR加點”,其實還面臨第二道“隱藏”的選擇題需要解答——重定價日的選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第四條規定“金融機構與客戶協商定價基準轉換條款時,可重新約定重定價周期和重定價日,其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重新約定的重定價周期最短為一年。”一般來說,既然選擇“LPR加點”,即意味著更愿意接受市場利率,估計絕大多數人會選擇重定價周期為一年(預計各家銀行也會將默認值設為一年)。而重定價日的選擇,卻是一個媒體較少提及、容易被忽視的問題。
對于重定價日如何確定,各家銀行公告表述不盡相同。其中中國銀行公告最為詳細,明確規定“重定價日為次年一月一日或貸款放款日對應的每年對月對日”(有中行的朋友反饋,如果線下辦理,可自由確定重定價日,未經核實);工商銀行公告中則規定“可重新約定重定價周期和重定價日”;其余銀行大多語焉不詳。
LPR全稱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每月20日由各報價行報價,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得出。其中5年期的LPR自2019年8月開始發布以來,已從最初的4.85%下降到4.75%。而重定價日的選擇,則意味著以哪個月的LPR利率來計算未來一年(假定重定價周期為一年)的貸款利息。以100萬元貸款計算,執行4.85%的利率相比4.75%一年就將多支付1000元利息。如果一年中的LPR波動較大,則可能導致金額更高的差異。
那么,如果進行選擇,是選擇每年的1月1日、還是貸款放款日期,或者其他某個日期更好一些?
筆者在商業銀行工作近30年,經驗上判斷,多少情況下年末資金利率會高一些,三季度前后的資金利率通常會低一些。所以如果我來選擇,至少我不會選擇1月1日,因為1月1日執行的是12月20日公布的LPR,正是資金價格相對較高的時間。我可能更傾向于用三季度的某一天作為重定價日。
這只是直觀的定性判斷。我們更希望能對以上結論進行定量分析。而作為LPR本身,5年期利率僅公布7個月,1年期利率雖推出時間較長,但前期有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所以參考意義不大。我們需要利用其它工具進行測算。
一、以Shibor作為參照物進行測算
Shibor全稱是“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SHIBOR),已經運行了13年,它能夠較為準確地反應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商業銀行資金成本的波動又將將影響貸款利率或者說LPR,因此可以將Shibor作為觀察LPR的參照物。目前,Shibor包括隔夜、1周、2周、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及1年共八個期限品種。在這次LPR轉換中,貸款期限在5年(含)以內的,參照1年期LPR;原合同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參照5年期LPR。故而我們選擇Shibor中期限相對接近的1年期Shibor進行分析。
圖1
圖1為次貸危機之后從2009年到2019年共11年的Shibor數值,為了和LPR規則保持一致,其中每個月的數值,均采用當月20日(節假日順延,下同)的1年期Shibor數據。圖中標紅的數據為當年最低利率,標藍的部分為當年最高利率。
從圖中可以看出,在過去十一年,12月是最易出現利率高位的月份,出現最高利率5次,在十一年中占比45.5%,最低利率只出現過一次。1月份是一年中利率最不確定的月份,出現最低利率3.1次(年中出現多次相同利率時,平均計算,下同),但也出現最高利率2.5次。相對來說,8月和11月相對穩定,各出現最低利率2.1次。且從未出現最高利率。
進一步測算:
圖2
圖2是每個月數值與當年平均數值軋差后的結果,測算得出:在過去十一年,8月份平均利率最低,較全年平均利率低9.59 bps,其后依次是9月、10月、7月、11月、6月;而3月(高出9.91bps)、2月、4月、12月、1月、5月平均利率高于全年平均利率。
另外,考慮到2016年是十三五開局之年,且2016年初“權威人士”提出經濟L型的判斷,2016年以后經濟發展進入新的階段。筆者又單獨測算了一下2016年以來的情況。測算邏輯同圖2。
圖3
結論是:最近四年,平均利率從低到高的順序依次是8月、9月、10月、11月、7月、12月、4月、5月、1月、3月、2月、6月。
二、用五年期國債期貨作為參照物進行測算
1年期Shibor和1年期LPR期限相同,具有高度的相關性,但與5年期LPR期限差異較大,期限的差異可能導致結論的偏差。我們再選擇五年期國債期貨主力品種的走勢來分析五年期利率走勢。國債期貨市場自2015年才開始活躍,而當年中國資本市場波動較大,容易造成數據的失真。因此我們從2016年開始測算,同時2016年還具備上文提及的兩個因素。
圖4
圖4為五年期國債期貨主力品種每月20日9:30開盤價(與LPR每月公布時間吻合)
圖5
圖5與圖2邏輯類似,為當月價格與當年平均價格軋差進行的比較。由于債券價格與利率成反比,因此數值越高代表利率越低。結論是:最近四年通過國債期貨所映射出的平均市場利率從低到高的順序依次是7月、10月、8月、6月、9月、11月、4月、1月、3月、2月、5月、12月。
三、總結
根據上述以Shibor和五年期國債期貨兩個參照物對一年中利率走勢的分析,結合金融實際工作經驗,可以得出的結論是:
1、在同一個年度內,資金價格始終處于波動之中,這將最終影響到LPR;
2、下半年(除12月外)整體利率通常處于全年相對低位;
3、推測12月、1月受年末年初因素的影響,2月、3月受春節因素的影響,容易出現資金面緊張,較易出現一年中的利率高位。
因此,房貸一族在辦理LPR轉換時,選擇重定價日應盡可能回避采用上述較易出現利率高位月度的LPR(當月1-19日作為重定價日采用的是上月LPR)。而三季度前后通常是一年中利率較低的時期,可以爭取作為重定價日。從整體測算結果看,8月份似乎是最為有利的時間窗口。
當然,本文結論僅是通過對歷史數據的分析得出,未必能代表未來的情況,而且以上分析方法也難免有不妥之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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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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