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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客戶端9月20日電 財政部網站20日公布《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開;國有股東應做好相關企業股權劃出工作,督促企業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四方面要求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該《通知》答記者問時表示,《通知》對全國劃轉工作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時間要求。中央和地方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開。其中:中央層面,具備條件的企業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確有難度的企業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待集中統一監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劃轉;地方層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二是股權劃出劃入雙方的義務。國有股東應做好相關企業股權劃出工作,督促企業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承接主體應扎實做好企業股權接收工作,保證接收股權的集中持有和單獨核算,接受考核監督。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統一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一家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或委托一家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三是劃轉責任主體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劃轉工作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落實辦法,確保按要求完成劃轉任務。同時,要加強對承接主體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劃轉的國有資本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切實履行職責。
四是規范劃轉操作的要求。《通知》將《關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有關事項的操作辦法》(下稱“《操作辦法》”)作為附件,要求全國劃轉工作嚴格遵照《操作辦法》執行,規范劃轉操作。
對于《操作辦法》的內容,該負責人介紹,主要包括六方面,一是關于劃轉范圍和劃轉對象的確定,明確了相關企業的界定標準,規范了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企業的劃轉操作。二是關于多元持股企業的劃轉方式,明確了多元持股企業牽頭實施單位的確定以及具體劃轉程序。三是關于劃轉工作辦理,明確了國有產權變更登記完成時限、劃轉基準日確定、受限國有股權劃轉和承接主體入賬標準等。四是關于劃轉國有資本的管理,明確了承接主體與原國有股東責權利關系、劃轉國有資本現金收益投資范圍、承接主體管理費用等具體問題。五是關于稅費處理,明確在國有股權劃轉和接收過程中,免征印花稅、過戶費等稅費,并規定了所得稅處理方式。六是明確了劃轉工作如何與原國有股轉(減)持政策銜接等。
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禁售期義務
劃轉國有股權獲取的收益應如何管理和使用?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根據國務院2017年11月印發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后,承接主體獲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紅為主,運作為輔”。也就是說,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今后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同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準也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在資本運作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和中央財政對收繳資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等另行制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現階段,考慮到劃轉后國有股權將開始產生收益,為了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操作辦法》明確,在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臺前,劃轉國有資本產生的現金收益可由承接主體進行投資,投資范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對象的增資,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地方承接主體。
該負責人還表示,中央層面將加強對地方的工作指導,科學確定任務和分工,定期對各地相關責任主體開展劃轉工作的進度和成效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貫徹落實中的難題,扎實推進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要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強化責任,發揮考核導向作用,加強調研督導,務求抓出劃轉工作實效。(中新經緯APP)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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