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套路貸”有多可怕:有公證員栽進去了

以房養老“套路貸”有多可怕:有公證員栽進去了
2019年06月19日 14:00 第一財經

  以房養老 “套路貸”有多可怕:為了幾盒保健品,老人最終竟落到無家可歸

  近日,北京朝陽檢察院受理了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團伙涉嫌“套路貸”的案件。第一財經記者從多位案件知情人士了解到,有多名公證員涉及該案,目前已被警方逮捕。

  接近警方和公證處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今年2月,朝陽警方正式批捕王某、王某杰等多名公證員,其中8人來自方正公證處,2人來自國立公證處。和他們一起被逮捕的還有放貸公司的代理律師李某杰。警方調取了相關人員的銀行賬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近年來,一系列“以房養老”型的套路貸案件,一些老年人抵押房產進行投資、消費時,房屋被陌生人強行賤賣,不法分子利用公證程序繞開法庭審判,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

  只是因為在公證處簽了一摞和借款相關的合同,這些老人們和他們家庭的命運就從此一落千丈。

  “簽了這些協議,相當于簽了一份賣身契。”有法律人士表示,“而公證書是證據之王,法院可以不加審查地認定公證的效力,想推翻是非常困難的。”

  據央視等諸多媒體報道,2014年以來,馬寧(鑫義眾擇)案、趙海佳案、廣艷彬案、新元酵素案、中安民生等與房產套路貸相關的非法集資案相繼爆發。據第一財經記者不完全統計,僅這幾個案件涉及的房產就多達1200套。

  盡管這些案件都被警方破獲,理財平臺的實際控制人被逮捕或判刑,但案件的“套路貸”操作環節,由于法律文件完備,對司法部門而言依然棘手。目前,一些老人作為投資者又是借款人,正面臨失房的后果。

  有的老人不過借了20萬元,就遭遇不法分子設計好的層層轉貸、偽造公證文件,最終霸占房產。眾多老人因此至今無家可歸。

  針對各地出現的非法套路貸活動,司法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紛紛加大監管力度,彌補制度漏洞。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套路貸也在不斷進化升級,一些理財公司打著“讓房子替去你去賺錢”、“盤活不動產”等幌子繼續吸引投資者。

  “此類套路貸受害人中大部分都是老年人,法律知識欠缺,識別騙局的能力不足,很多人到現在還搞不清楚為什么簽完一堆合同,就被趕出了家門。”前述法律人士表示。他建議老年人不要輕信花言巧語,簽署法律文件之前一定要看清看懂內容。

  一紙合同凈身出戶

  2017年9月7日上午,年近70的退休公務員騰玉琴正從菜市場回家,卻看到家門被撬,數名紋身壯漢守在門口。

  她急忙報警,但無濟于事。她被告知,她欠了別人數百萬元,對方已經把她的房子過戶了,當天是來收房的,說什么也不讓進門。

  究竟是欠了誰的錢,騰玉琴到今天也無從得知。但從那一天起,她的一家人就陷入災難。由于事發突然,騰玉琴和上班的兒子、兒媳都身著單衣,只帶了隨身物品,還沒有意識到他們已經失去了所有。

  被逐出家門的9個月里,騰玉琴只能借錢租房,靠人接濟度日。

  去年5月,在辦案警方的幫助下,騰玉琴回到家中。但是此時房子已是他人名下,屋內空空蕩蕩,不光財物、收藏品等全部丟失,就連各類證件和家具用品也都被搬空。

  “家里什么都沒了,連小孫子的衣服都沒留下。”騰玉琴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騰玉琴是新元酵素非法集資案的受害人之一。2015年至2017年,北京新元盛業生物科技公司(下稱“新元公司”)宣傳其研發的濃縮酵素有治療癌癥、“返老還童”的效果,吸引了不少老年人的關注。但是新元酵素產品價格高昂,一盒就要數千元,普通人難以承擔。

  新元公司稱,老人不需要掏一分錢,只要把房產做一年抵押就能免費獲得酵素產品。抵押程序也由新元公司包辦,其負責找放貸人,并且負擔全部借款利息和本金,老人只需要在公證處配合簽字就行。

  據騰玉琴回憶,因為拒絕配合新元公司人員的話術引導、否認要借款,她換了幾位公證員,但最終還是完成了公證。

  隨后新元公司以騰玉琴的名義辦了銀行卡,掌握了U盾,在放貸人打入借款的第一時間,就把資金轉到了自己的賬戶。

  一些老人后來才發現,他們跟新元公司簽的購買協議為一年期。不過在公證處他們跟放貸人簽的借款合同期限卻只有1個月或3個月。即便新元公司正常履行還息義務,但老人們很快就債務違約了。短短數月,他們不僅背上了沉重罰息,債務越滾越大,而且房產隨時會被強賣。

一位套路貸受害人在催貸人離開后給自家房門開鎖一位套路貸受害人在催貸人離開后給自家房門開鎖

  直至2017年8月,新元公司資金鏈斷裂,實控人王淑芳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捕。于是,放貸公司“名正言順”地開始清房了。據了解,新元公司抵押的房產有200余套。

  兩年來,騰玉琴等人一直在向公證處索要包括借款合同在內的各項公證文書。但到直到目前,她還是沒有拿到一份文件,仍不知道當初在公證處到底簽了哪些合同,也不知道是誰向自己借了錢。

  落入圈套,一無所有

  近期,有媒體報道了中安民生非法集資案,其操作手法和新元公司十分類似,涉及抵押房產則達到800多套。

  2014年至今年初,北京中安民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安民生”)打著“民政部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會以房養老專項基金”的旗號,招攬老年人投資私募股權項目,聲稱有國家基金托底,不用擔心投資失敗。

  和新元酵素案相似,投資中安民生也被宣稱為“不需要掏一分錢”,只要把房產抵押給公司指定的金融機構,就能享受一年6%左右的收益,貸款利息由理財平臺負擔。

李振海老人在中安民生宣傳資料上做滿了筆記李振海老人在中安民生宣傳資料上做滿了筆記

  今年83歲的北京某中學退休校長李振海,是中安民生案最早的一批受害者之一。

  “我現在一無所有了,要沒了這點退休工資,連吃飯錢都沒有,只能流浪街頭。”李振海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被逐出市區的兩套房產后,他目前和生病的老伴租住在偏遠的郊區。

  2015年初,中安民生開始開展“以房養老”的政策培訓,以招攬老年人。李振海在聽課之后,對公司產生了一定的信任感,于是決定參與投資。

  當年4月23日,李振海在公司業務員和金融中介的帶領下去方正公證處辦理房產抵押公證。他被告知“就是辦個手續,跟你無關,辦完就能領養老金了”,他所不知道的是,他簽名的一大摞文件里還包括強制執行和全權委托他人代理賣房手續的公證材料。

李振海的全權委托公證李振海的全權委托公證

  僅一個月后,他就被自稱“銀行”的放貸公司催債。一共350萬元貸款每月就要還15萬元,年化利率高達51%。李振海無法承擔,只得任由對方找下家轉貸,債務由此越滾越大。

  2015年10月22日,李振海在朝陽區的房產突然被占據,有社會人員將其還穿著睡衣的兒子逐出家門。原來,放貸人憑借公證處出具的強制執行和委托材料把老人的房產給過戶了,價格265萬元,大約只有當時市場價格的一半。

  李振海意識到了嚴重后果,次日一早,便趕緊來到方正公證處準備申請撤銷位于海淀區的另一套房產的委托賣房買賣的公證書。

  在公證處,他一直等到下班時間,才拿到了申請撤銷材料,正準備辦理時,卻發生了令他意想不到的事情。

  根據接警記錄,當天下午,兩名男子突然進入方正公證處,將李振海拖拽至樓層的走廊,并撕毀了他手中的全部材料。

  李振海當時并不知道,他失去的第二套房子就是在這天過戶的。

  游走在灰色地帶的“黑小貸”

  今年5月14日,央視《焦點訪談》欄目播放了一期《“套路貸”里的套路》節目,是關于廣艷彬集資詐騙案的受害者高女士和其放貸人之間的官司。

  廣艷彬案是2014年至2017年發生的一例虛構投資理財項目、吸引老年人抵押房產投資的詐騙案。2018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廣艷彬集資犯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焦點訪談》節目介紹,高女士通過抵押房產借款200萬元,不料半年后,房子被放貸公司擅自過戶了,因此跟放貸公司對簿公堂。

  朝陽區法院法官認為,案件表面看似一個欠錢不還之后處置資產的借貸糾紛的案子,法律文件完備。但是,案件背后可能有隱情。放貸公司逾越了司法審判,濫用代理權,惡意串通他人,將高女士的房產過戶到關聯人的名下,侵害了高女士的權益。

  因此,法院最終將涉案房產判回給了高女士。

  面對鏡頭,放貸公司當事人、北京鴻誠祥兆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業務員龍學武說“你別錄了,把手機放下來!”關于案件里的種種疑點,他都拒絕回應。

龍學武在節目中拒絕接受采訪龍學武在節目中拒絕接受采訪

  那么“套路貸”的套路里究竟有什么隱情?

  從龍學武的微信朋友圈里或許能看出一二。除了直播社會人員催債清房,以及尋找同行接單,他還經常發布“建委辦理房屋抵押加塞”、“非房主本人過戶和抵押房產”、“公證處找關系”等信息。

龍學武朋友圈發布的部分消息龍學武朋友圈發布的部分消息

  他的工作是鎖定有房產的老人,帶老人辦理各項公證、辦理房產抵押、實施賣房買賣等。

  在中安民生、廣艷彬、新元酵素等案件中均有龍學武的身影。他和背后出資人王正慶、王躍父子,以及清房領隊逯強組成一個團隊,是北京系列套路貸案件中的一個典型代表。

  “一些不法分子在制度體系里能像泥鰍一樣鉆來鉆去。相比之下,老年人在簽訂合同、走公證程序及辦理其他法律手續方面,往往處于被動地位,容易在誘導下簽署很多對自己不利的文件。”北京律師齊正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齊正認為,一些放貸機構和個人利用了仲裁、公證等法律工具的便捷性,繞開審判這道法律的最后防線,直接強行收房,理直氣壯地進行著看似“合法”的非法活動。

  案情材料顯示,龍學武團隊收取利息畸高,如300萬元借款打入老人賬戶后,其中75萬元立即打回給龍學武,也就是25%的所謂“砍頭息”,此外還要分給理財平臺業務員25萬元,真正借給老人的只剩200萬,而且每月利息達7.5萬元,年化利率高達45%。

  由于借款期限只有短短數月,一旦理財平臺違約不償付利息,逯強等清房人員就會采取辱罵、貼標語、堵鎖眼等軟暴力向老人催債,趁老人還蒙在鼓里時,迅速過戶房產,強行入住,甚至使用非法拘禁等手段侵占房屋、驅逐老人。資金流水顯示,“清房工資”一筆就有5萬元。

王正慶利用受害人銀行賬戶給清房人員支付工資王正慶利用受害人銀行賬戶給清房人員支付工資

  第一財經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至少有13戶受害老人的放貸人都是王正慶父子,老人要么房產被私下過戶,要么主動賣房償債,涉及房產在當時的市場總價高達3910萬元。

  記者梳理統計的上述各個案件涉及的1200多起涉及房產的借款案例,出現了形形色色的小貸公司、典當行、P2P、金融服務外包公司人員,操作手法和龍學武團隊大同小異,其中就有近日朝陽檢方受理的李國彬、胡明凱團伙案。

  他們打著“小貸公司”、“銀行”的名義,或者依附在持牌的金融機構內部,在法律和監管的灰色地帶游走,許多至今仍然逍遙法外。

  2017年9月,龍學武曾被警方拘捕,不久獲釋。在龍學武團隊所涉12起案件中擔任公證員的楊某舟于今年2月被逮捕。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維強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套路貸”的最終目標不是利息,而是借款人所擁有的價值更高的財產,比如房屋等。

  他認為,“套路貸社會危害已經遠遠高于高利貸。包括侵害了受害人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擾亂金融秩序,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以及催生出的各種刑事犯罪,如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等等。”

  今年4月9日,全國掃黑辦舉行首次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四份文件。

  文件稱,“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文件還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公證難公正?

  2018年10月,央視新聞頻道播放了一期《針對老年人詐騙手段眼花繚亂,“餡餅”可不好撿》的節目。

  節目中,衛生部退休干部張光興是新元酵素案受害者之一,他先后在中信公證處和方正公證處簽署了一共400萬元額度的借款合同。在被放貸人趕出唯一住所后,他和妻子居住在僅有8平方米的地下室。

  據報道,公證員對85歲的老人因買房巨額借款的事項進行公證,并且出具強制執行書,一旦老人違約,便由陌生人替其處置房產。報道對公證程序提出了質疑。

  我國法律規定,公證處是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在日常生活中,辦理委托、繼承、證明親屬關系等等都需要經過公證程序來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

  公證處也會對借貸合同進行公證預防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極大節約司法資源,也順應民間借貸行業的發展。

  不過,由于近年來全國多地出現的涉及房產、金融詐騙的“套路貸”案件,公證員為虛假事項辦理公證。2017年8月,司法部出臺了《關于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

  《通知》要求,公證機構不得為民間借貸合同進行公證,不得出強制執行書。另外,在涉及賣房委托公證時,不得一次性把抵押、買房、解押全部寫上,不得公證代收房款等內容。

  也就在2017年8月,方正公證處因管理不善開始停業整頓3個月,原主任王士剛被免職。

央視報道截圖央視報道截圖

  今年年初被批捕的多名公證員中,有8人來自方正公證處。據了解,該公證處另一名公證員趙某宇因涉及北京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蕾10億元虛假標的案,已于2018年8月被上海警方逮捕。

  “這些都是法律專業人士,公安如果沒有掌握確切的證據,不會輕易抓人的。”前述法律人士認為。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公證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不過,第一財經記者采訪的30多位在方正公證處簽署借款合同的“套路貸”的老人中,絕大部分經索要仍無法獲得公證書、公證發票,以及公證現場的監控錄像資料。

  已經取得部分公證文書的老人發現,有的不同受害人的詢問筆錄內容竟然完全一致。他們認為,公證機構沒有認真核查借款事項的真實性,也沒有做必要的風險提示。有的老人則對記者表示,沒有見過所涉事項的公證員。

  “你們的合同我看也看不懂,就沒看。”公證員王某杰被捕前曾對其出具公證書的相關當事人表示。

  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記者透露,方正公證處可能還存在公證員偽造和隱匿公證書的情形。在86歲老人張增印所涉案例中,公證處在法庭上否認給老人辦理過借款合同公證,但之后警方從公證處內部獲得了該項公證書。

  另外兩個案例中,公證處在沒有通知老人或老人不在場的情況下,有公證員私下制作了老人委托他人賣房的公證書,使得放貸人員能在次日進行房產過戶。

  棘手的案子

  今年4月,北京二中院認定,放貸人違背張光興的意愿將其房產過戶,因此維持原判,將把房產歸還給老人。

  張光興是幸運的。從各法院的審判結果看,目前只有少數老人能要回房產。而一旦進入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者被放貸公司過戶給了善意第三人,房產回到老人手中的可能性就基本沒有了。

一位套路貸受害人在方正公證處做的債權文書公證一位套路貸受害人在方正公證處做的債權文書公證

  齊正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類案件的審判中,放貸人故意區別借錢人和賣房人,繞開物權法關于債權人不得受托賣房的規定,并編造一些看房、交易的過程,造成善意取得的假象,還在賣房合同中設定自由定價條款,最終以顯著低價過戶房產,從法律層面上看似“完美”。

  為了查明事實真相,去年,公安部門將新元酵素非法集資案涉及的200多套房產統一查封,為期兩年,為受害老人留出了兩年挽回房產的窗口期。

  然而,即便老人打贏了房產官司,但仍要面臨還錢的訴訟。

  6月18日,就張光興案,法院再次開庭,放貸公司要求張光興償還440萬元,并支付每月8.8萬元的利息。放貸公司一方法律文件齊備,有借款合同,又經過了公證,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在齊正看來,套路貸案件十分復雜,不法分子故意割裂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否認與理財平臺相關聯。而在單個案件中,法院往往只能基于局部法律事實進行審理,因此,需要關注到老人為什么巨額借錢,這些錢又去了哪里?

  “此類案件中,最表面最基礎的行為就是借款行為,由于一些不法分子也非常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和其他手續造得已經很完善了,就給法官正確處理此類案件帶來了很大的麻煩。”李維強律師認為。

  他建議,受害人在應訴時要多方收集出借方與理財平臺之間惡意串通的證據,還原案件的事實真相,從而引導法官透過表象看實質。同時還要積極刑事報案,一旦公安機關立案,就可以申請法院將民事案件以涉嫌犯罪為由移送公安機關。

  目前來看,由于獲得公安立案的套路貸案例還相對較少,老人們難以掌握放貸公司和理財平臺之間往來的證據,因此在局部案件審理中處于劣勢。

  不過,今年3月,新元酵素案受害人劉春良打贏了一起借款官司。

  案中,中國對外經貿信托和劉春良簽署了借款合同,隨后出借人把這筆債權轉讓給了北京蜜蜂匯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蜜蜂匯金”)。蜜蜂匯金因無法過戶房產,就劉春良告上法庭,要求其歸還110萬元借款本息。

蜜蜂匯金起訴劉春良案的終審裁定蜜蜂匯金起訴劉春良案的終審裁定

  雖然法庭上,蜜蜂匯金極力撇清跟新元公司的關系,堅稱自己和出借人都不存在非法集資的問題。但是,法院認為,雙方糾紛與新元酵素非法集資案有關,因此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了蜜蜂匯金的上訴。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著力避免違法犯罪分子披著民間借貸外衣、套用司法保護的情況,特別要注意甄別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 詐騙等新型犯罪。

  對于各地涌現的套路貸,近兩年來,司法部門不斷出臺通知,金融監管部門也對小貸行業實施了空前的監管措施,遏制了民間借貸走歪路的勢頭。

  但故事到這里并沒有結束。

  近來,套路型借貸活動仍然保持活躍,并且不斷升級進化,由持牌金融機構取代了過去的小貸公司或放貸個人,簽署制式合同,隨后轉貸給第三方來規避風險。金融機構憑借完善的法律風控措施,扮演套路型貸款的“通道”角色。

  今年4月以來,中安民生、理房網(理房(北京)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融房網(融房(北京)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等以房屋抵押借款為資金來源的理財公司先后爆雷,涉及房產總數大約1300余套。

  4月,中安民生實控人李佳豪等88人被警方以涉嫌非法集資刑拘。同時,各家放貸公司也開始要求投資者還錢,中安民生涉及放貸公司多達82家,除了小貸公司、典當行、網貸公司,還有不少銀行和信托公司。

  以五礦國際信托為例,公司至少與42位中安民生受害者簽署了借款合同,但隨后把債權和抵押權轉讓給了信用保險公司陽光信保,催債則交給貸后處置機構米倉財行等進行。

  截至發稿,五礦國際信托尚未回復第一財經記者的采訪函。

  受害人資金流水顯示,中安民生掌握其銀行卡期間,陽光信保在獲得五礦向其借款之前就和該賬戶發生了資金往來

  第一財經記者調查還發現,受害人在公證處訂立借款合同時,借錢理由是做生意而非投資中安民生,并且使用放貸公司提供的虛假營業執照。受害人向銀行申請借款時,業務人員還會提供偽造的裝修合同、MBA錄取通知書等材料范本。

平安銀行為老人提供的計算機課程錄取通知書平安銀行為老人提供的計算機課程錄取通知書

  齊正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這些持牌金融機構也不能免責,他們有義務對申請貸款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收入情況、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等多渠道進行調查核實。

  “(金融機構)為了放款而放款,將風險都歸于借款人一方,是不公平的。即使將債權轉讓出去也不能消解了第一手債權人違規的事實,并且把債權轉給不持牌的不良資產催收機構也是不合法的。”齊正認為。

  在李維強看來,無論是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還是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對于一些明顯不合情理、不合法規的貸款行為,只要稍加審查注意,就會產生懷疑,不會輕易作出審批或公證。“但這個責任是審查不嚴的過失,還是與犯罪分子相互勾結的故意?還有賴于公安機關在具體案件中所取得的證據來證實。”他表示。

  他認為,“套路貸”行為有著很大的欺騙性。如果受害人能夠不貪圖小利,不輕信犯罪分子所蠱惑的那些可以不勞而獲的花言巧語,就會極大減少受騙上當的可能。

  他提醒道,“在簽署合同和一些其他法律文件時,一定要認真仔細的看清看懂內容,在自己已經明確的知曉并做好承擔該法律后果時再簽字。實在拿不準時可以先找專業的律師進行咨詢后再做決策。這樣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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